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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为何比衙门更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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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被舆论称为《物权法》颁布后的维权第一案,如今已基本平息。可事后反省,我们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学者衙门更凶

这次拆迁案,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都有侵犯老百姓私有产权之嫌,但迫于舆论压力,都从原来的立场上后退,给拆迁户更多赔偿。这一事件的和平解决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行为,也应获得有保留的肯定。

但是,许多主流经济学家在事件过程中再一次保持了沉默,鲜有人出来为老百姓说话。部分法学家更是旗帜鲜明地支持强制拆迁。法学家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力,在这样一个已经成了世界新闻(《纽约时报》头版刊登了大幅图片)的火爆案件中,表述自己的意见应该周全细致,尽可能以中立的态度把所涉及问题梳理清楚,供公众考量。这样既显示出法学家的专业素养,又体现了法律不偏不倚的性格。遗憾的是,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粗糙潦草,而且明显倾向开发商。不查身份,人们觉得他们好像是开发商雇佣的帮手。

整个事件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拆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在我们这些外行人看来,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至少有两个层级:第一,政府(即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才应该介入私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第二,如果政府(公权力)不得不侵犯私人财产,应该以什么标准给予补偿。

第一个问题,涉及什么是公益。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府有责任为经济运行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保护私有产权,保护契约的执行。用体育的术语来说,政府的角色是裁判,不是运动员,这是市场经济公认的原则。在中国儒家传统中,也有政府不能“与民争利”的道德原则。所以,如果一块地是两个私人之间的交易,政府断无介入进行强买强卖之理。

政府亲自介入拆迁,必须在涉及公益的情况下才合法。那么,什么是公益,就必须有一个为公众所认同的标准,不能开发商说了算,也不能哪个当官的说了算。我想中国的老百姓,对公益的概念并非难以接受。比如,重庆市政府如果想盖一所公立学校,而且除了吴苹一家的这块地外找不到更理想的场所,老百姓就会要求他们把地方让出来。可惜,情况看来并非如此。大家都知道,地是给了开发商,开发商是要利用这块地赚钱的。这是“私益”,并不是“公益”。在市场经济中,追求“私益”是正当的,但必须在尊重他人“私益”和产权的法律框架中才能进行,不能仗着自己有钱就强买强卖。

有人认为,公益的定义要宽泛,一些商业设施也应叫公益。如果照这样界定,现象就更难避免了。这也是为什么网络民调中,85%以上的人支持拆迁户,而支持强制拆迁则不足10%的原因。老百姓凭自己的生活经验很清楚这里面的名堂。谁比“公众”更有资格界定什么是“公益”呢?

第二,即使政府证明了拆迁是为了公益,对拆迁户的补偿,也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确立标准。《物权法》还未生效,许多地方政府对私有产权的概念还很模糊,公众也没有机会参与界定公益的过程。拆迁时侵犯拆迁户利益的事情如同家常便饭,法院也没有完全从行政部门独立。在这种情况下,去法院上诉拆迁人很可能吃亏。退一万步说,即使到法院上诉,双方应该等法律程序走完才能采取合法的行动,至少要给吴苹一家一级一级上诉的机会和时间。在这个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开发商凭什么把人家祖产四周挖成十几米的深坑呢?

法律的最基本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把公民管束得“不得乱说乱动”。法律更要保护弱者,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对强者是多余,对弱者才是必须。

四分之一世纪以前,中国的知识分子不管有多少问题,至少还试图扮演为民请命的“社会良心”角色。这也是他们赢得社会尊重,获得“象征性权力资源”的原因。如今,一些所谓学者却沦为既得利益的帮手,知识界和媒体对这种行为所表现的沉默也令人惊异。如果知识界步入既得利益集团,又如何取信于民?

(作者系旅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