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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划深度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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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确定管径是给排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划的什么阶段确定管径,一直众说不一。本文对此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给排水规划; 深度; 城市规划

Abstract:Determining the diameter of drainage pipe is an important work in city planning course. There isn't a consistent conclusion about how to ensuring water pipe diameter in relate field. This article will make some analysis about this issue and give a point of view.

Key words:water supplying and draining planning; design standard profundity; urba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4-0122-02

给排水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都涉及到给排水这部分内容。

给排水规划的深度,就是给排水规划的内容做到什么程度。某一项内容是在总体规划阶段体现,还是在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中体现,这就是个深度问题。给排水专业规划中,有些内容与规划阶段无太大的相关性。如居民用水量标准,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中任一阶段确定均可,且不会变化。给排水规划中大部分内容属这类“惰性内容”。其余一小部分,内容与规划阶段相关性很强,可称为“活性内容”。“活性内容”相对难于把握,研究给排水规划的深度应以它为主。

给排水规划中“活性内容”较少。在不多的“活性内容”中,最具“活性”的当属排水管管径。以下就这个问题做一些探讨

有人认为,为了能指导下一阶段的规划,在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排水干管管径。我们知道,排水干管多位于路面下。总体规划阶段对道路规划的要求是确定主、次干道走向,没有要求确定控制点标高。没有标高,道路坡度无法确定,路面下的排水管坡度也就无法确定,同时管径也就不能确定。退一步讲,如果给出道路坡度,情况如何呢?在总体规划阶段,即使给出主、次干道的坡度,给排水工程师面对的仍不是标明所有道路的图纸,在划分计算管段时,只能以两条次干道之间的距离为最小单位。这样划分出的管段就较长,据此计算管径与实际情况就会有误差,这种误差有多大呢?可以从下面的例子知道。

例:由AF、FH、HG和GA四条主(次)干道围成的区域是城市总体规划图的一部分,其面积25hm2,四条道路长均为500m。排水方向:街坊内从西至东,AF路上从北至南,坡度0.004。AF路上有雨水管af,af管中无转输流量。

雨水计算采用华北某市暴雨强度公式。

系数:重现期T为1年,平均径流系数为0.6,地面积水时间t1为10分钟,延缓系数m为2,管壁粗糙系数为0.013。

经计算,af管中流量是1965升/秒。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分区规划的情况。

与总体规划图不同的是,分区规划图定出了支路,使原计算管段由1段(af),分成了5段(ab、bc、cd、de和ef),每段均为100m,其余条件不变。

经计算,ab、bc、cd、de和ef各管段的平均流量是884升/秒,仅是1965升/秒的45%。

从上例可知,同一地块上,在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阶段计算出的雨水流量相差达一倍多。

总体规划不是施工图设计,允许有一定误差,但是误差太大,显然不能被接受。因此,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管径,不仅起不到指导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的作用,反而有“误导”之嫌,费力不讨好的事为什么还要做呢?

现阶段有一种倾向,规划内容越多越好,越“深”越好,否则就是退步,不配称为新世纪规划。这一倾向对城市规划有百害而无一利。

总体规划阶段不能确定管径,那么详细规划阶段能不能确定呢?

理论上讲应该没问题。因为此时所有的道路及其控制点标高都已知,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但实际上,有一个条件较难具备:城市的所有地段同时完成详细规划。更常见的情况是一个城市只做其重点地段或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因此,详细规划阶段确定管径也较困难。

既然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均不能确定管径,那就只有在分区规划阶段看看是否可能。

一般地说,小城市是不做分区规划的,大中城市要做,也多是一次做一个或几个区的分区规划。这就给确定管径造成了困难,因为若只做一个或几个区的分区规划,城市规划的分区与排水分区未必吻合,管径还是难于确定。

分区规划是最后的阵地,如果在这-阶段还不能确定管径,那么在给排水专业规划中就没有管径这一内容了,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而在这个阶段确定管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总体规划完成后,要接着做分区规划,而且是全面做。第二,总体规划的审批不能拖,必须快。这两个条件,并不容易满足,至少现阶段如此。拿第二个条件来说,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审批后开始编制,可总体规划在完成后一、二年才审批完毕的情况并不罕见。分区规划的编制也需要时间,待分区规划编制完成,已经是二、三年过去。如此长的过程,编制出的给排水专业规划还能指导实际工作吗?由此看来,在分区规划阶段确定管径也非易事。

确定管径虽然困难.但还是要做。假设管段也许是一种可用之法。假设管段,就是在总体规划阶段只确定主、次干道的情况下,根据道路布置间距要求,假设两条相邻次干道间有几条道路,相应地,将两条次干道间较长的计算管段划分为几个较短的计算管段。这样做,不仅省时(干管管径在总体规划阶段就可确定),而且管径计算误差也不大。

使用这种方法还需在做道路规划时“额外”增加内容,或者说是增加深度――确定控制点标高。这就又带来一个问题,给排水专业规划应该做到什么深度。我们是否应有这样的理念:某一项内容虽然在总体规划阶段就有能力反映出来,但为了使总体规划各方面的内容深度均衡,避免“单兵深入”,破坏整体的层次界限,而不在总体规划阶段反映,放到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体现。也就是“非不能,不为也”。

虽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对给排水规划的深度有所规定,但由于理解不同及其它一些原因,各地、各单位的做法不尽相同。本文也基本上是提出问题,并无解决给排水规划深度问题的良策,只求与同行探讨,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