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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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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多次提出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应缴纳相应费用,但是效果并不突出。文章探讨了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西方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法律保障制度、“音著协”建立曲库、加强监督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等建议,解决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问题。

【关键词】公共场所背景音乐 收费 版权

长期以来,在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咖啡厅、酒吧等场所使用的音乐(统称背景音乐),一直被商家和老百姓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轻松优美的音乐声中,消费者得到了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商家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但是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使用现状

背景音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尽管学术界对背景音乐未达成统一的定义,但它通常被认为是掩盖噪声、营造气氛,与特定环境相适应的一种音乐,在公共场所、影视作品、医疗卫生、网页设计、居家生活等领域中广泛应用。本文所探讨的是指营利性公共场所,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情况,其中着重以宾馆、酒楼、KTV、酒吧、商场、航班等为例探讨,对于影视配乐、网络背景音乐等则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

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在西方由来已久,最先出现在法国。1847年,当地的几名作曲家到巴黎的一家咖啡厅喝咖啡时,发现在他们未授权的情况下,那里正在播放其创作的曲子。几人与咖啡厅就播放权益问题产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讼。最后法院判决几名作曲家胜诉。这件事对法国政府触动很大,随即成立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敦促使用者按照规定和标准缴纳使用费,从而产生了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的历史。

我国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出台前,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规,但是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2001年5月,北京64家三星级以上酒店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缴纳了当年度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为全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付费开创了先河。同时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这个问题也由此进入了公众的视线。继北京之后,上海商场、宾馆播放优美的背景音乐,将不再是“免费午餐”,2002年底,上海的商场、宾馆、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开始全面征收著作权使用费。广州在2008年10月提出将对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进行收费,背景音乐的收费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热议。随着我国版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2012年3月起国家版权局多次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众对于音乐版权的问题日益关注。而公共场所背景音乐的管理与缴费的问题,“音著协”和商家总是各执一词,在具体的收费执行上成效不明显。

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的合理性分析

关于背景音乐收费是否合理,我国学术界和商界一直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合情合理。无论是出于对个人劳动成果的尊重,还是对法律的尊重,收费都是毋庸置疑的。

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在国内相关法律中,《著作权法》给背景音乐收费提供比较明确的法律基础。此法律经过两次修订,进一步界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广播权在内的著作人应享有的十七项权利。《著作权法》中明确提出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应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机械表演行为。与现场表演行为一样,机械表演也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付给报酬。

在国际相关法律中,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在版权产业发展较早,涉及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条约非常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等。《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以及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此外,《世界版权公约》也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应包括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开表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我国于1992年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上述约定为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在国际法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背景音乐非营利性的争议。音乐作品的传播分为两种:免费的以公益为目的的音乐播放、营利性音乐作品的播放。背景音乐播放是一种辅的服务措施,它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只是为经营目的起到协助作用。正是因为背景音乐播放具有服务目的非主体性的特点,使得不收费的背景音乐欣赏从表面上看难以发觉其具有营利性的特点。2003年10月31日,“音著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理由是北京长安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著作权。被告认为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属于营利而不应当收费。从营销的常识来看,商家出于招揽顾客的目的而采取的人为手段都是为了创造利润的最大化。所以不能因为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是免费的,就忽视了其营利性的本质。

我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的问题分析

收费主体身份尴尬。目前,背景音乐收费这项工作一直是由“音著协”来承担,作为著作权人收取此项费用的主体,就其性质来看,是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组织。但是它既不具有司法管理性质也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从权利许可角度来看,“音著协”收取和分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并非其自有权力,同时其更没有强制收取费用的权力。此外,即使“音著协”能保障词曲作家一部分利益,那也只是保护成为其会员的那一部分。对于还没有或不愿意加入“音著协”的那些作者们,他们的利益更难能以得到保障。

收费标准值得商榷。现行的背景音乐收费标准是2011年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根据不同营业场所的性质和内容,共有17条标准可参考执行。这里主要存在一个收费标准的问题。虽然有些商家对背景音乐收费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对现行的收费办法提出了质疑。以商场为例,不同商场的利润率可能完全不同,每个商场背景音乐的播放频率和使用效果也不尽相同。这种单一标准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商场营业额及播放时间等其他因素,因此收费便会有失公正。

费用分配难度很大。在所收费用的分配问题上,涉及到两类人群的利益分配。一是著作人与“音著协”之间,二是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在背景音乐收费法律关系中,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与“音著协”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有非营利性,是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为了维持集体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转,“音著协”会收取一定的行政管理费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使用费分配的具体方法与数额。根据外国的经验,德法两国的著作权协会在收入中一般扣除10%~15%作为行政管理费用。①根据隶属于国际作者作曲协会的作者协会的一般做法,“在集体管理机构留下的版税作为其行政管理费用中,管理公开演奏和广播版税项下留下30%,在管理表演的机械复制项下留下20%的百分比是可以被接受的”。②背景音乐播放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可见相比现场表演与广播,其使用费中管理行政费用扣除的标准应当较低。

除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作品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者,他们表演他人作品,却又与他人作品不可分离。我国《著作权法》总共规定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及电视播放四种邻接权,这里主要涉及利益分配的是承担录音制作的唱片公司和承担表演任务的演出团体或个人。我国法律对于这二者之间的费用分配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商家未建立付费意识。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版权的保护问题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很多商家认为既然购买了光盘,那就说明已经对光盘中的音乐支付了相应的使用费,因此商家在经营场所中使用播放背景音乐是合理合法的,不应该缴纳二次费用。据广州相关媒体记者的走访调查,在营利性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这一消息发出之后,虽然部分酒店、商铺、酒楼、酒吧、超市尚未收到“音著协”的催缴通知单,但已纷纷做好应对准备。有些酒楼、宾馆准备专聘音乐工作室,原创曲目现场演奏,价格差不多,而且彰显企业文化;有些超市打算只播50年前老歌或播授权网络歌;有的小商铺觉得背景音乐不影响他们的营业,琢磨着干脆“集体静音”算了。③这些都反映了人们对于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的不理解和不认可,改善这种状况需要长期的宣传和引导。

国外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一览

传统集体管理组织形式的运作。从法国音乐家与巴黎咖啡厅之间的纠纷开始,版权保护历经150多年洗礼后,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成熟。如今像英国、意大利、德国、瑞士、法国等西方国家都已拥有各自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历史悠久且具备一定规模。1926年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成立了,这是十八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的结果。在集体组织管理方式下,背景音乐使用费的收取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案:一是一揽子收费制,一般根据使用者的营业场所的面积大小或者客座席数,来决定应收取的使用费的数额。二是比例收费制,根据使用者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费用。三是混合收费制,即原则上采取比例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但同时又规定了一个最低缴费额度。④

Copymart市场模式的提出。日本的北川善太郎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一种新的收费管理模式,即Copymart市场模式。这是一种不同于以集体管理组织为核心的权利管理系统,旨在通过数据库平台,让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直接进行交易。Copymart模式主要由两个数据库组成,即著作权市场(Copyright Market)与著作物市场(Copy Market)。著作权市场中登记的是著作权人或其人的著作权信息,主要包括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名称、作品类型、保护期间、许可合同的条款等。使用人可以通过网络登陆著作权市场来寻找到其所需要的许可信息,而作品的许可使用条件则完全由著作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加以规定。与著作权市场相对,著作物市场提供的是使用人所需要下载之作品的数据库。使用人在著作权市场上完成对著作权人要约的承诺并支付许可费用后,就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其所需要的作品加以利用。

对于中国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的建议

完善法律保障制度。目前背景音乐收费执行艰难,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收费执行标准没有细化,更没有切实的法律保障和支持。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实践中,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规定尚待完善。收取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是应该的,但实际执行起来相当困难。背景音乐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每家商场都使用,如果某家商场不支付背景音乐使用费,那么著作权人如何追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特别是处罚规范。

“音著协”建立曲库。商家抱怨公司播放的背景音乐是自己花钱买的,它在购买音像制品时已支付了相应费用,著作权人实际已经从音乐产品中获得了利益,再收费有重复收费的嫌疑。如果商家为播放背景音乐付费,那应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音乐产品,这样收费才合理。可现实是商家自己花钱购买的产品,而不是“音著协”为之提供的。基于此观点,建议“音著协”建立一个背景音乐数据库,将签约作者的音乐作品以固定载体的方式上传到数据库中。营利性公共场所通过在线购买的形式,向“音著协”定时缴纳背景音乐使用费。“音著协”将费用收上来以后,再经过法定程序,将金额分配给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

加强监督力度。在收费模式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揽子收费制。即先将播放的总时间转换成一定的份额,每一份额折合成一定数量的金额,跟据播放列表上所记录的曲目数量和次数计算出每一个曲目的折合的份额,然后将每一曲目所应得的金额分发给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其实无论采用何种收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都会面临许多阻碍。其中首当其冲的是,部分播放者在支付费用时有可能故意寻找各种借口以达到不付或少付使用费的目的。为了应对上述情况,我们应加大监督力度,对使用者的营业收入和作品播出情况进行仔细严格的核实,必要时候可以委派监督员进行明察暗访,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协同进行。

加大宣传力度。俗话言“酒香也怕巷子深”,对于任何一项新制定的制度法规而言,对其的宣传力度直接影响到推行的效果。我们可以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唤起商家对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重视。比如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张贴生动而富有感染力的海报或设立醒目的展台进行宣传;邀请明星拍摄相关主题内容的公益短片进行宣传。通过各种宣传,逐渐建立起公民的诚信意识和版权意识。只有当全社会重视和关心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时,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天津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讲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注释】

① 卢存旺:“德法著作集体管理印象”,《中国出版》,1999年第12期,第55页。

②[西]德里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第357页。

③陈琦钿:“背景音乐一说要收钱商家就出计”,《广东新快报》, 2009年11月19日。

④杨志军、钟瑞栋:“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90页。

责编/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