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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现“民富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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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嗣兴

本刊特约专栏作家,原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授。

收入分配是经济运转中衔接生产和消费的关键环节,也是人们的“福利函数”中效用的重要来源和约束条件,因此,坚持收入分配改革,修正不和谐的收入分配,是经济可持续健康运转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公正取向的必然选择。国家发改委近来一再表示,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自1978年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居民收入分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衡,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差距到底有多大?人们的所见所闻和日常感受已经给出了切实和丰富的答案。不过,由于经济现象和经济学有时是反直觉的(周小川语),所以必须“拿数据说话”。有统计资料显示:从1988年至2007年,中国收入最高的10%人群和最低收入的10%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又如,金融行业(不含证券)收入几乎相当于最低收入行业的11倍。从统计学的角度看,类似极差的算法对于整体情况反映代表性可能还不够,那么就再用基尼系数来看看整体。由于基尼系数有不同的算法,结果会很不一致。目前,一个较为普遍的判断是,2000年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上升较快,但今年2月,经合组织(OECD)报告又称,200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08,比2005年的0.41略有下降;而学者们援引最多的基尼系数是0.47,世界银行计算2005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亦是0.47。能达成一致的似乎是,中国的基尼系数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以上。

不过,对这个“国际公认”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由于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都尚未完成,这个发达经济意义上的“警戒线”对中国可能并不适用。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指标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值得关注的是,两个数据在2004年都有跳水般的表现,这背后一个鲜为人知的事,是2004年之前中国个体经营者收入被计为劳动者报酬,之后始被计为营业盈余,也就是说,这两项指标的实际下降并没有统计数据显示的那么“陡峭”。不过也有学者说,还存在系统性低估的问题。

按照中国改革基金会国家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估算,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全国最高收入的10%和最低收入的10%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5倍左右,而不是统计显示的20多倍。但也存在高估的“系统因素”,例如,有学者十多年前就发现,如果考虑价格指数的影响(类似购买力评价),收入的真实差距会低于名义差距。综合各方面的数据和观点,一个可能接近事实的答案是:中国的收入差距也许不像人们口口相传和声讨的那么糟糕,但也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因为,这种状况不仅会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重要障碍,也将严重影响到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v速度与质量。无论是从经济效率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视角观察,收入分配制度都已经不得不改,而且改革的步伐不能徘徊,必须坚定,必须加快。

国家发改委酝酿和修订达6年之久的一份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按照发改委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基本已经清晰,包括增加劳动力收入;加强城市化进程,形成有利于国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的薪酬形成机制;健全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乡收入制度的再分配环节,更多向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倾斜等。从上述路径中可以看出,就方向而言,未来将会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

中国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均已说明,一个不注重效率的社会,也注定是一个无法真正实现公平的社会,所以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正确的。当然,在初次分配阶段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公平的追求。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创造财富的物质生产领域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劳动所得,包括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以及个体经营收入等;二是企业赢利所得;三是在生产过程中的政府税收。正是基于这样的特征,初次分配的市场意味更浓,也体现出了对效率的应有尊重。

历史地看,根据统计部门的测算,自改革开放以来,以1996年为分界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大体可以划分为向居民倾斜(1978-1995年)和向政府、企业倾斜(1996年至今)两个阶段。自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上半段,居民收入增长较快是一个普遍的认识。但近15年来,劳动性收入增长比之政府税收收入增长,比之资本性收入增长的差距正逐步拉大。相关数据显示,从1998年至2007年,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17.5%上升到24.2%,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从68.1%下降至24.2%。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就在其中。事实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是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直接原因。在初次分配领域,劳动者的工资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是一个普遍现象,企业财富明显向资本倾斜。中国的工业化过程与其它国家相比的一个不同点是,国际上制造业发展过程中,服务化的程度在提高,而中国的情况是这个规律并未出现。当前在中国资本替代人的倾向非常明显,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就业弹性也在下降。因此,必须“调结构”,加快生产业和消费的发展,以及工业的服务化程度提高,通过就业来增加居民收入。

初次分配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严重不足。在稳定农民对承包地拥有长期物权的前提下,应该促进土地流转与变现,使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流。同时,清晰界定农户宅基地产权属性,推进宅基地流转和置换方式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另外,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劳动市场的服务职能,特别是增加对劳动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投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岗位转化能力,通过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力来保障劳动者利益。所以,初次分配的核心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强行干预劳动力市场。同时,部分行业垄断现象的存在,又使本该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的垄断利润,成了部分企业和个人的高利润和高收入。事实是,如果初次分配中造成的分配差距过大,则依靠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已难以使社会公平得到有效维护。初次分配阶段的不尽公平,一个直接后果表现为居民内部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所以,收入分配公平理应从初次分配开始。

但调节收入分配的重心还在二次分配环节。从理论上讲,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政府实施二次分配,主要依靠税收、支出以及其它一些政策工具。近几年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的呼声一直较高,其实质就是希望政府能够将社会财富在政府和民众之间重新分配。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不仅是个价值问题,也是个技术问题,政府“还富于民”既有社会意义,亦有经济意义。当下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方面,不在于劳动性收入的迅速拉开,而是国民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急剧拉大。这是一个新的课题,也向政府二次分配的政策运用提出了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政府的政策手段运作不当或失败,初次分配基础上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趋于拉大,有可能出现逆向分配的效果。还应该看到,分配的差距,还体现在关键性公共服务的分配严重不平等方面,比如基础教育与基本卫生保障及医疗资源的分配方面,就有明显体现。要改变这样的状况,将还会与教改和医改的推进密切相关。

另外,在整个社会中,要鼓励健康有序的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事业发展,将会弥补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过程中的不足。

当收入差距问题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时,那已经不是部分民众的幸福指数的问题。伴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这个命题或将从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成政治难题。而收入分配问题,首先又是一个制度问题,由转轨时期的体制、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缺陷共同导致,包含了许多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深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优化分配结构的时候。毫无疑问,中国社会需要公平与正义。从古至今,“民富国强”皆为太平盛世的理想。人们所期待的“民富国强”,既包含了社会财富在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合理分配,也包含了社会财富在社会大众之间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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