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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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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第一个环节,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又是税务管理中的难点,因此研究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从税收管理、税收政策、建立税收诚信体系等方面,减少个体税收登记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个体户;税务登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个体纳税人的管理,又是当前税务管理中一个难点,因此将这两者结合,做好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试图通过查找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加强个体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一些浅显建议。

一、个体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个体纳税人因为税收总量少、户数众多,再加上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个体登记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同一营业执照号码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二是伪造、编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同一业主姓名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四是同一纳税人名称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五是同一生产经营地址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六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七是办理大量临时税务登记。八是频繁注销、新办税务登记。九是认定大量个体非正常户。

二、个体税务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即有国家政策性的因素,也有个体纳税人受利益驱使,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09年,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分别降低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标准的降低是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进而尽量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流转环节税负的转嫁,从而规范纳税人的核算,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还有大量的纳税人游离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个体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造成超高的税负,这是纳税人作不能接受的。为了规避达到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证件办理多个税务登记,或是频繁注销,然后借用他人证件重新登记等方式来规避认定。

(二)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成本。从税务机关管理上来说,还存在着“重企业轻个体”的现象。当前,由于基层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征管力量往往侧重税收金额较大的企业,而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相对偏松,建账要求也较低,大多是采用核定税收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个体纳税人只要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税务机关基本上不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是检查。另外,个体纳税人还可以比一般纳税人节省部分涉税成本,如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税卡、计算机,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甚至还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财务核算,同时,每年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这往往令个体工商户无法承受。

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事项,也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工商执照办理多户税务登记或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方式来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规避增值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起征点的实施,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减免,实现对小微企业经营的一种扶持,是一种税收照顾。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万元。由于以前起征点标准低,绝大多数纳税人需纳税,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多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即可实现少缴600元增值税,较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也催生了部分纳税人多多开户,分散收入,继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规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些个体工商户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当纳税人因偷税、欠税、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情形受到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往往采取走逃等手段逃避税务机关查处。因纳税人身份证信息虚假税务机关无法找到纳税人,即使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时往往也无能为力,最后只得认定为非正常户草草收场,结果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均存在大量个体非正常户,使“违法必究”成为“违法不能究”,削弱了税务机关执法刚性,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甚至个别案件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违法纳税人进行严厉制裁。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办理虚假税务登记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弱化其进行税务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动机;其次,对违法违规纳税人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该罚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税收法规的钢性和严肃性;第三税务机关定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税务登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教材的震撼和警示作用,起到惩一警百的效果。

(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虽然大多是纳税人所为,但也有因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甚至是个别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因此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管理,完善问责机制,使每一名税务人员树立起严格执法的信念,认真细致的作风,违法违纪必究的意识。

(三)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分步推进诚信纳税体系。为解决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是采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建议在全国层面上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纳税诚信体系。第一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共享机制。凡是在税务机关走逃、欠税或是有其他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业主不允许开办新企业,待其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事项,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感。第三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金融、社保、房产、物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一旦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同时完善纳税人信用机制,将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其办理金融、交通、房产、社保等日常活动的重要参考。凡是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各部门简化办事手续、流程,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纳税信用差的纳税人,则严格审查,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记录的纳税人,待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办理各项业务,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政策存在一些盲点,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如: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发票,可是限额限量是多少呢?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强调纳税服务的现在,更是不好掌握。又比如: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区域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是采用注销后重新登记的办法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办理?再比如: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改头换面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处理?

(五)适当提高个体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从完善增值税扣税链条及公平税负角度看,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合理,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许多业户因不能取得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税负、办税成本较认定前显著提高,绝大部分个体纳税人难以接受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议适当提高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税收制度上防止纳税人被迫违法违规动机,培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六)修改增值税起征点为免征额。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及就业形势严峻,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帮助其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但是起征点政策的实行,又使起征点附近纳税人由于经营规模差距不大,而产生交税与不交税两种结果,客观上使其产生违法享受起征点优惠的动机。另外,由于个体纳税人收入核算的不准确性,也为税务机关违规批准享受起征点优惠产生了可能。因此,建议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无论从税收征管还是普惠于民,还是公平税负角度来看,都是合适的。

作者简介:关 伟(1974-),男,河北邯郸人,从事税务管理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