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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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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挑衅着公众与政府的神经,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使人难免“闻食”色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与弊端,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亟待完善。本文在介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制度 问题分析 完善方法

中图分类号:TS201.56 文献标识码:A

1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

1.1食品安全

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的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的定义较为宽泛,不仅包括食品质量安全,还涉及到食品数量安全与食品卫生安全。

1.2食品安全监管

监管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指的是某主体为了使某事物正常运转,基于一定规则和准则对该事物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监管的含义来看,广义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社会公共机构和个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对食品安全性进行干预和控制的活动;狭义上讲,食品安全监管指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监管主体,主动参与食品安全性的监督与管理,以达到市场上的食品安全不致人发生危险的状态。本文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就狭义而言。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看似合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不同部门之间责任权限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渎职失职、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等现象大量存在;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沟通协调困难,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种种问题使政策在监管过程中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2监管标准不科学

我国的食品标准是1989年开始颁布实施的,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手段也已更新换代,市场机制的转型导致现有食品标准难以符合当今社会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也存在很大的漏洞。由于标准的制定工作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权承担,公众没有机会参与到制定过程中来,专家咨询也难以落实到位;加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不够完善,风险评估数据不够准确,使得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缺乏理论依据和科学合理性。

2.3监管法律不健全

虽然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已经颁布了大量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食品安全监管在法律层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在法律的制定方面,《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滞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和饲料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从法律实施角度而言,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有效贯彻法律意图,食品检验难以全面落实,从而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

2.4监管环境不完善

食品安全监测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管理理念的偏差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的实践模式以管制主义逻辑为起点,以政府全能主义为支撑,是一种管制型的治理模式。这种理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手段单调,方法简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3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3.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同治理模式,提升监管水平与效率。首先,政府内部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要进行部门和职能整合,使监管权力由过度分散走向适度集中,并且对各个监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晰权责关系,理顺协调机制。其次,要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和食品行业协会,主动引导社会公众与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多元协同治理模式。

3.2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完善、实用性不强、技术落后等方面。因此,我国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使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同时参照国际标准重新修订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食品加工生产,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避免国外问题食品流入我国市场,维护国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3.3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应当尽快颁布《食品安全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对一切未做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应急处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使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生产到市场流通中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3.4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着力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对称性。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布平台,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制假造假的不法企业进行惩处的同时将其信息公之于众,同时对优秀企业进行推荐表扬,使消费者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其次,食品安全行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资源,在企业中制定和推行行业规范,引导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