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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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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中国、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工作的架构、法律、部门安排、数据采集、报表编制、统计技术、报表体系、数据披露、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若干值得我国学习的做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德国拥有完善的宏观经济数据统计与体系。联邦统计局根据《联邦统计法》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各类宏观经济统计数据。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欧盟(EC)No 2533号和欧盟(EC)N0 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金融与国际收支数据的收集、统计与。联邦银行拥有健全的数据报告系统,并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和季节性调整统计报告等按月银行统计、资本市场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等数据。联邦银行统计司的职责是:收集外部部门统计数据、银行统计数据以及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数据。

鉴于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在金融数据的同时,也会涉及其他宏观经济数据,这是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涵盖的数据主要有三个部分:1、货币数据;2、各类经济指数;3、外贸数据。联邦统计局主要依靠联邦银行获得金融统计数据,并与联邦银行同时公布于众,但更详尽的数据和解释工作主要由联邦银行负责。

(四)金融统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联邦银行统计司下设4个处,分别是:银行与外部股票统计处,国际收支统计处,综合经济统计、资本市场统计与年度会计数据统计库处,统计数据处理及数学方法处。全司326人,其中公务员124人,雇员202人(总行工作人员约2300人,统计司人数占总行全行人数的14%,是联邦银行中人数相对较多的司)。

二、金融统计的数据采集和报表编制

(一)数据报送的机构范围

联邦银行采用了电子化、网络化的数据处理系统,即联邦银行超级网(the Bundesbank’s ExtraNet),所有数据报送机构均可自动在网上向联邦银行上传或下载数据。所以,已经完全突破了过去的数据报送范围,数据报送范围广泛。

(二)数据报送的方式、频度

如上所述,各机构向联邦银行报送数据采取网上自动报送的方式。报送频度则根据上述众多不同的统计报表、根据需要而采用不同的报送频度,如随时、按日、按月、按季报送等。

(三)数据报送的技术支持情况:联邦银行超级网体系

联邦银行过去使用的是电子报告系统,该系统最初只是被设计用于有关银行统计的数据。从2005年1月起,电子报告系统被一套新的系统完全取代,即联邦银行超级网。这是联邦银行新的电子业务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联邦银行计划全面转向电子数据系统,以便与其他欧元区中央银行保持一致。

三、金融统计的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的统计主要包括银行统计和外部部门统计。即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这两部分统计内容。由于联邦银行也承担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银行监管主要由专门的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所以,联邦银行的统计也包括出于银行监管目的的统计,即银行监管统计。银行统计和外部部门统计是重点。

(一)银行统计

银行统计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月报和一些补充报表。资产负债月报是主要报表。月报的内容包括:资产、资产补充数据、负债、负债补充数据。

联邦银行网站公布的“银行统计指导及客户分类”有关于统计指标具体含义的解释。

(二)对外部门统计报表体系

对外部门统计包括外部交易(支付及收入),非银行机构与非居民之间的债权债务证券以及直接投资证券的统计。所依据的法律是外贸与国际收支规定。

联邦银行在其网页上“金融法规”部分提供了与金融法规有关的信息。除了金融法规监管结构的一般信息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还有联合国、欧盟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金融法规信息。

(三)银行监管统计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的银行监管报表体系内容包括:

1、自有资金报告(原则Ⅰ);2、流动性报告(原则Ⅱ);3、非贸易账户机构的贸易账户报告;4、超过150万欧元的大额贷款报告;5、月度总收入报告;6、建筑信贷协会提供的特别信息报告;7、金融服务机构月度收入报告;8、符合报表规则的报告;9、符合审计报告规则第68条的数据一览报告。

(四)金融统计对象的分类

联邦银行的统计中把社会部门共分为银行、企业及家庭、政府三个部门。银行分为两部分:德意志联邦银行、银行(除去德意志联邦银行以外);企业及家庭下面分为三部分: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家庭、非盈利机构(不包括商业组织);政府下面分为两部分:中央、联邦州、地方政府和特别基金,强制社会保障机构等。

联邦银行网站公布了“银行统计指导及客户分类”,其中对于月报统计、及外部统计、以及部门分类有着详尽的规定。

四、数据质量的控制、评估与数据披露

由于全面使用电子报表体系,所以报表内设的平衡关系可以避免一部分差错。此外,如果联邦银行认为某项数据有疑问,则请报送单位专门做出解释。

联邦银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数据标准(SDDS)的成员国,其数据较为公开,大部分数据都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联邦银行数据公布频度为:按季公布外债数据:按月公布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外汇流动性;按日公布中央政府国债利率,随时公布短期国库券贴现率(在竞价时)、股票价格指数(主要是CDAX price index、The CDAX、DAX priceindex和The DAX等四个指数,由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提供);每年公布两次国际投资头寸(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汇率的公布频度为:欧元兑28种外国货币的汇率,按日公布;同业市场上欧元兑美元汇率,每半小时公布193个国家货币兑美元和欧元的汇率。

五、信息共享

联邦银行依据相关的法律与相应的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如联邦银行承担部分银行监管职能(由分行承担),在《银行法》第7条第4款就规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要互相允许对方为了执行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而自动进入自己的数据库。当然

都要遵守《联邦数据保护法》。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每从德意志联邦银行数据库检索10次个人数据,联邦银行就会记录时间、细节等,以便能够确认数据检索以及检索者身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和联邦银行还可以建立联合数据文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的数据可能不正确,必须马上指出,而对方如果认为需要改正、暂时不让使用者进入或者删除数据,则必须马上进行。

六、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启示

1、统计与经济研究、调查研究等职能可以分开,统计部门专司统计工作。

人民银行一直是将统计与调研放到一个部门。部门的名称是调查统计司(处、科)。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调查统计部门根据数据获取便利来进行研究,弊端是分散该部门注意力,可能会将注意力放在研究上,而在统计框架、方法、技术等方面研究较少。欧央行、德央行及其他欧洲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将统计部与研究部分开,这两个部都是很大的部。统计部专司数据统计事务,将统计工作向纵深发展。如德央行统计部设有专门的模型处,职责是研究、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模型。

2、统计部门,尤其是总行统计部门人数众多。

联邦银行总行统计部门人数众多,属于各司局中人数最多的部门之一。当然,这与联邦银行的统计数据直报总行管理体制有关。统计工作是进行研究、决策的最基础工作,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一系列后续工作。统计工作的深度、广度是不断发展的,将统计部门工作细分,并配备以足够的人手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

3、各机构直接向联邦银行总行报送统计数据。

德意志联邦银行采用的联邦银行超级网技术其实就是网上直报。统计网上直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际互联网,建立与统计机构数据网络的直接连接,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模式由逐级上报、层层汇总的传统方式向网络环境下在线采集方式的转变,是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快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统计报表上报无纸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人民银行目前正在将统计数据上报向网上直报转变,但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4、对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程度高。

联邦银行与人民银行都有统计月报,但是人民银行的统计月报只是统计报表汇总,在首页有一点字数极少的数字变动说明,统计月报基本上没有传达对统计数字的分析等信息。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统计月报厚达150-200页,除了列出统计报表外,重点是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同时兼有专栏情况介绍,还有重大专题报告,如针对外部统计发现的与中国双边贸易额大大增加的事实,附上了专门研究中国与德国贸易情况的专题报告,等等。

5、统计数据透明程度高,数据及时、全面。

德央行、欧央行、欧洲统计局等机构统计数据的透明程度非常高,在其官方网站可以得到从事研究所需的几乎所有数据。数据及时,并且在网上公布数据时间,便于决策者、研究人员、记者等及时追踪数据。数据非常全面,而且分类细致、合理。我国与德国在这方面有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德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特别标准(SDDS),而我国2002年4月19日加入的只是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6、统计执法严格,统计法权威性高。

德国的统计执法非常严格,对违反统计法的处罚力度很大。如联邦统计局定期向一些单位寄送调查问卷等,在问卷上就专门声明根据统计法,你单位有义务填写该问卷,否则会如何惩罚等,很少有单位敢不配合调查的。我国在这方面差距还比较大,而这也是提高统计质量的重要保证之一。

7、不同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较高。

德国的联邦银行与金融监管局、统计局等机构在数据采集、、共享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各部门之间合作状况较好。我国当前在这方面欠缺很大,各机构间没有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检索平台。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等机构之间缺乏统计工作方面的有效合作,尤其在基层,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分设,人民银行尽管依然负有金融稳定的职责,但是,银行监管方面的数据获取较难,证券和保险数据的获取更难(地市及以下未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