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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加有效的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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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中国的银行监管更加有效,这个一直以来众说纷纭的话题,在银监会成立十周年之际,再次成为热点——许多人津津乐道银行监管法规和技术上的进步,甚至认为中国的银行监管已经赶上或者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也有人看到诸多积弊,认为银行监管远非有效。争议的力量对比,从媒体和官方文件上看,似乎正面肯定的声音占压倒性优势,而批评的意见则既少又不被重视。

银行监管的专业化之路应予充分肯定

如果跟上世纪80年代相比,中国的银行监管从无到有,已经在法律框架、组织结构、监管政策、技术手段等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还记得在80年代中期,有一年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年会期间,美国货币监理署拜访中国代表团,代表团成员中许多人竟然不知道货币监理署是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更不知道银行监管是怎么回事。这也难怪,那时候中国刚刚结束单一银行制,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也没有市场金融风险,自然也不需要银行监管。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国虽然有了银行监管的雏形,但是监管的目标、理念、政策和方法都十分落后。当时的中央银行负责银行、保险、证券的全面监管,不但无法履行监管职能,还直接介入商业性的金融活动,留下了一大堆烂账。到了90年代后期,银行监管开始从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过渡。随着现场检查制度的统一、贷款分类制度和损失准备金制度的改革,银行监管开始走上独立行使职能的道路。保险和证券行业的监管也经历了类似的从无到有的进步。在主要金融领域,中国也开始参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制订。

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银行监管的专业化程度快速提升。各类各项银行监管法规不断出台,有些监管规则甚至超过了国际上同类国家的标准(这也许是很多人认为中国银行监管赶上超过发达国家的根据)。银行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得到很大改善。这个时期也恰好是国有银行重组改制上市的重要时期,银行监管当局在维护系统稳定的同时,还积极地参与和主导了国有银行重组和农村信用社改制。在后来警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不过,纵观迄今为止的进步,基本限于组织结构和技术层面。监管的法规、技术、方法等等固然重要,但是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制度和激励。

可持续的制度建设和激励机制更值得期待

银行监管概念和制度是舶来品。但是英文的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本意是“规则和监督”。也就是说监管当局的主业是制定规则并监督实施。不知道最初缘何翻译成了“监督和管理”。如果把“中国某某监督管理委员会”反过来译成英文,则成了“China xx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mmission”。这会令国际社会惊诧,中国政府为何会介入金融机构的管理。名不正言不顺。难怪有的媒体文章直接把证监会称作管理层。搞得我们现在也只好以讹传讹,继续沿用错误的翻译。究其本质,管理是金融机构自己的事情,任何外部机构和个人不应该也无权介入。但是实际上,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已经深深地介入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甚至日常的业务活动。如此看来,把自己命名为监督管理委员会倒也实至名归。

问题的本质也许不在于名称翻译的偏误,而在于监管当局的目标职能定位。受限于现实情况,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既有维护金融业稳健经营的目标,又实际上担负着行业促进职能,甚至还要为保经济增长作出贡献。有观点认为,肩负多重目标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必须承认,这些互相冲突的目标赋予监管当局的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实施效果来看,多重目标和模糊的使命不仅没达到促进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目标,反而造成大规模的损失。从2000年以来用于弥补银行不良贷款的资金,保守地估计也超过GDP20%以上。可惜社会学无法试验,也不能像电视剧那样穿越。但是我相信,过去这十多年时间里,如果让银行按照市场的原则商业化运作,让监管者专注于监管,很有可能既实现了经济增长、促进了就业,又培育了世界一流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

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既强大又常感无力。强大表现在市场准入、高管任命、业务审批这些跟权力和利益有关的方面。例如,中国金融机构高管每年花很多时间和精力跟监管者进行沟通,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无法建立起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健康关系。健康关系的实质是监管者和被监管之间既保持距离,又能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充分交流,同时监管者始终保持着对违规经营和失败经营的威慑力。如果没有这种健康的关系,银行监管者的强大只是表面的。

有时候某些监管者会把手伸到银行监管的边界之外,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有时还会制订政治上受欢迎但却不合经济规律的监管政策,或者对风险过度厌恶,因追求金融业的零风险而做出妨碍风险管理、遏制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决策。例如,银行监管者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会削弱银行法人治理的有效性。虽然很多人提出批评,但是这种陋习不但在继续,甚至还被证券和保险监管当局东施效颦。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要想杜绝这类现象,需要给银行监管当局以明确的授权,并且通过法律对银行监管人员正常行使职能以必要的保护,让他们心无旁骛地履行监管职能,并且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监管。

中国银行监管的无力表现在违规或者经营失败的处置方面,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非常有限,没有多大的威慑力。金融机构或者对监管者貌似谦恭,或者因关系深厚而有恃无恐。这跟表面的强大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其中的根本原因,是监管当局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明确的授权、有效的问责以及必要的资源。这些因素,在巴塞尔核心原则里笼统地归纳为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没有行使职能的相对独立性,银行监管当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便会在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能之间无所适从,甚至会做出伤害银行体系稳健的事情。

如果对现行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梳理,会发现有些其实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也不利于提高监管有效性。公平而论,中国的银行监管者也许是世界上最勤奋的。多年来各级监管机构疲于奔命,监管人员无休止地加班加点。可惜的是,如果方向错了,拼命奔跑只能离目的地更远。如果上述的前提条件具备了,制度和激励也就容易理顺了,监管者也就不必疲于奔命,能省去很多无用功,也许还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银行监管者需要具备现代的金融知识和监管技能,因此需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员,而具备这样素质的人员恰恰是金融机构追逐的对象。理想情操爱国热情固然重要,但是银行监管者也需要养家糊口,让自己和亲人过上体面的生活。如果没有足够的报酬和福利待遇,银行监管当局很难吸引和挽留优秀人才。不幸的是,经过几年的改革之后,监管人员的工资待遇倒退为参照公务员薪酬制度执行。此结果不仅不利于监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在很多情况下反而迫使监管人员不得不接受甚至寻求被监管者的资助。这种事情对于监管当局的威信和形象十分不利,监管者得不到被监管者的尊重,也无法对金融机构形成正向的威慑力,监管的有效性无从说起。

上述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中国的经济结构以及司法的有效性。在大多数银行为国有或者国家控股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几乎没有可能像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际同行那样,对被监管对象一视同仁地制定规则并实施监督。在中国这样的官本位文化主导下,如果被监管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超过监管者,会使得监管者处于尴尬境地。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和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高管每隔几年轮换一次,本质上是对公司治理的破坏,也无法建立起有效的银行监管。一方面,有政治抱负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可以不留痕迹地动用公共资源为自己的政治前途铺路,与此同时,监管官员则有理由担心监管对象的高管某一天会成为自己的上司,从而不能充分地履行职责。而这种做法已经沿袭多年,迄今没有改变的迹象。有学者认为,在司法不独立的国家,难以实现有效的银行监管。这是因为,监管的主要内涵是制定规则和监督实施,连违法都得不到惩处和威慑,银行监管缘何能独善其身?由此观之,更加有效的银行监管仍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