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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IPO前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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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以ipo为动机的盈余管理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将从盈余管理的具体目的入手,具体分析IPO年度关联方交易、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等方面的盈余管理空间,最后指出新法规对抑制企业过度盈余管理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IPO前盈余管理的概念

首发上市,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通常指企业通过申请一级市场发行上市,首次向公众出售股票,由私人持有转向公众持有的过程,是相对于买壳上市的概念。IPO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了很多相关问题,盈余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为了最大化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对企业报告盈余进行管理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管理层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滞后性等特点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是现实存在的。如Teoh等人发现在IPO前一年存在向上的盈余管理;IPO之后,管理层转回原来的盈余管理。

对于由企业管理层披露的报告盈余,投资者并不能完全识别其中的盈余管理成分。陈共荣、李琳实证发现,新股发行价与报告盈余比估计的真实盈余更相关,而二级市场对报告盈余存在过度反应。上市后,随着信息的逐渐披露,IPO前盈余管理越严重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调越显著。过度的盈余管理将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应予以取缔。

二、IPO前盈余管理的目的

不同动机下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和目的大相径庭,孤立的分析盈余管理将是不全面的。为了研究盈余管理手段的现实可操作性,首先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分析。相比一般的盈余管理,企业IPO年度的盈余管理有着更加复杂的动机和目的,为了进一步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本节将先就IPO前盈余管理的动机和目的进行具体分析。

(一)管理层自身利益最大化。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为了鼓励管理层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企业管理,投资者一般会赋予管理层股票期权或施行其他的激励机制。为了提高股票期权的价值或仅仅为了提高自身声誉,管理层存在着盈余管理的动机,这也是最普遍的盈余管理的动机。在一般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通常是平滑盈余或虚增盈余,而在IPO时则主要是虚增盈余。

(二)原始股东利益最大化。相比私人持有公司,公众持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较高,申请上市企业须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大量新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现状、资金使用方向、盈利前景等。对于这些信息,原始投资者的了解程度通常更深,新投资者只能够依赖企业的披露对企业的真实价值进行估计。为了增加募集资金量,提高发行价格,原始股东存在通过管理层虚增盈余的利益驱动。

(三)达到监管机构IPO盈余要求。由于监管成本的限制,监管机构并不能完全辨识上市公司质量,需要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来解决,比如限制上市数量、限制最低盈余要求等。为达到监管机构的最低盈余要求,申请上市企业层存在虚增盈余的动机。

三、IPO前盈余管理的空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已于2007年开始实施。该准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为了防止企业管理层滥用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出台了针对IPO、增发新股、企业合并等的专项法规。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不仅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已于同年5月18日开始实施。本节将结合《管理办法》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将主要集中在管理层在IPO年度虚增盈余的具体目标和空间上。

《管理办法》对于申请IPO的企业不仅规定了最低盈余要求,还对关联方交易、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无形资产等比较容易进行盈余管理操作的科目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减少了企业管理层为了达到监管机构盈余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引导着投资者、审计师等关注报告盈余以外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其他重要信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一)关联方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方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方交易发生时,新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限制了企业管理层通过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可以预见,新准则实施后企业管理层将有动机隐瞒关联方关系,通过形式上的非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将重大不确定客户列为盈余要求的剔除因素,减小了企业利用形式上非关联方虚增盈余的空间。

尽管如此,现行规定下仍存在虚增盈余的空间,如管理层可以通过与形式非关联方签订租赁协议等,将本不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闲置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同时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公允价值增加计入营业收益,虚增IPO年度的盈余。

(二)非经常性损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非经常性损益被剥离出来,大大减弱了管理层通过非经常性损益弥补亏损、虚增盈余的动机。下面将从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长期股权投资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该规定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方可以通过虚增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减少债务重组损失;以库存材料、商品抵偿债务的,债务方通过虚增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可以增加主营业务收入;以长期股权投资抵偿债务的,债务方通过虚增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可以增加投资收益。

2、非货币易。在非货币易中,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取决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伪造商业实质、隐瞒关联方关系,企业管理层可以在非货币易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盈余管理。

3、长期股权投资。最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存在着虚增盈余的空间。

上述交易损益(不包括资产终止确认损益)均为非经常性损益,不计入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盈余之中,减弱了管理层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企业合并等非经常性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三)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得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属于合并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限制了管理层大量出售相关金融资产并虚增盈余的空间。

(四)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分成两个阶段,并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分期摊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限难以准确划分,“符合条件”的判断也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因而可能被企业管理层用于盈余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限制了企业滥用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政策虚增资本的空间。

(五)其他项目。《管理办法》限制了常用的IPO前盈余管理的手段,这些盈余管理行为会对IPO年度的盈余产生巨大影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属于过度的盈余管理,应予以抑制。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中仍存在着其他盈余管理的空间,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等。这些盈余管理手段容易被管理层用于平滑盈余,通常并不是大量虚增盈余的有效方法,不过还是有必要辨明这些盈余管理空间,防止企业管理层滥用准则过度盈余管理。

1、资产减值。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余的资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都不能予以转回,或不通过损益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并要求对各种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进行报表附注披露。

确定资产减值时需要首先判定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因素,若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将难以查证。

2、借款费用资本化。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为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在资本化范围之内。借款资本化可以同时增加盈余和资产,管理层存在较强的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程度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四、结语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无形资产研究支出资本化等政策的施行使会计信息质量有很大提高;另一方面新准则的灵活性也随之增强,给管理层留下了盈余管理的空间。尽管如此,不可否认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管理办法》的实施,IPO对企业盈余质量的硬性要求变得更加详细、更加严格了,这也引导着投资者、审计师进一步认识企业管理层过度盈余管理,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都是极大的推动,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