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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与残疾人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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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目前残疾人两大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详细地分析了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和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指出非正规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117-02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残疾人口为8 296万,占全国人口的6.34% ,涉及7 050万个残疾人家庭和3亿多残疾人亲属。残疾人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据调查,中国15岁以上的残疾人当中,可参与劳动的残疾人数达70.41%。然而,当前残疾人的就业率只是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在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中,约有42 %为残疾人,在相对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约占1/ 3 。残疾人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两大方式面临挑战

(一)按比例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2000年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累计为970 236人,其中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71 548人。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合计为1 165 449人,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89 019人。在这十年间,全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累计增加不足20万,2009年度仅仅比2000年度多安排了17 479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

按比就业方式是现代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式,但是,按比例就业方式却在现实中遇到了巨大挑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社会歧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2)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而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集中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2000年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961 799人,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71 091;2009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1 125 722人,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104 807人。在这10年中,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合计增加仅仅16万左右,2009年度全国城镇新安排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仅仅比2000年度增加3万人左右,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福利企业发展缓慢,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能力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1)福利企业的管理程序相对复杂。《残疾人证》由各级残联核发,福利企业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主要归民政部门,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又由税务部门确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相当困难,使得准福利企业苦不堪言。(2)大部分福利企业的规模小,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其投资主体单一,也限制了福利企业的发展。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由于残疾人两大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使其在正规就业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因此,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成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由之路。

二、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可行性研究

(一)非正规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72年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概念引申而来。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于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以社区、微小型企业或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主要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在中国,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1)个人独立就业(自主创业);(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就业;(3)正规组织中的非正规就业。

(二)非正规就业特点与残疾人群体特点的对比分析

1.非正规就业管制较少,准入门槛低,容易进入。虽然,非正规就业有雇佣关系不稳定、收入不确定等不足,但是,其大多是以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形态为主,经营规模小且容易进入,比如,包括街头小贩、卖报员、清洁工、自由撰稿人以及网店等形式的个人独立就业,主要你有一定的相关劳动能力几乎就可以进入,进入障碍少。从这点来说,非正规就业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残疾人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常常受社会歧视,要在正规部门就业相对困难,甚至在一些部门根本就不可能,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能就业并获得收入,从而解决生活基本问题。容易进入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2.大多数非正规就业具有劳动密集和技术含量低的特点,适合教育水平不高的从业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文盲率为43.29%。可见,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特殊教育不足等原因,受教育水平低,专业工作技能不高,他们大多无法胜任高端工作,因此,非正规就业是适合残疾人的一种就业方式。

3.非正规就业主要依赖本地资源,以及具有劳动时间弹性较大的特点。例如,非正规劳动组织中的就业,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业、公益服务业、社区外的便民便利服务业和小微型制造业等,都是依托社区的就业形式。社区是地区性的生活共同体,是残疾人熟悉的生活环境。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出行不很方便和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所以,工作时间弹性大的依托社区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4.非正规就业机制灵活,形式灵活多样,进退方便,择业空间大。非正规就业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有高有低,包容性大。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类型和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形式。比如,下肢残疾人可以选择不需远距离走动的工作,如家包业务等;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残疾人,可以选择网店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就业方式等。

所以,在目前情况下,非正规就业无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理想方式,政府可以而且应该考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三、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所以,必须拓宽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加强贷款支持,以促进其非正规就业。劳动部门可以考虑专门设立“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基金”,为其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同时继续开展非正规就业的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创造宽松环境。其次,可以通过政府的专项就业基金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者给予财政援助。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专项就业基金政策扶持方法,公共工程计划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再次,切实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等相对法律法规,使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职业技能不高,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就业范围和就业层次,使其在非正规就业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困难,因此,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残疾人的文化层次、年龄、性别、培训意愿等具体情况,加强其职业培训,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比如,网店由于投资少,不受地段、门面限制,没有存货压力和创业风险小等优点而逐渐成为创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新选择,然而,由于残疾人缺少计算机网络等相关知识,能够在网上开店的残疾人还寥寥无几,因此,可以帮助有网上开店意愿的残疾人了解相关的计算机以及电子商务知识,促进其网络非正规就业。

(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具有极强的二元分割性与歧视性,缺乏适合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同时,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当低,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没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在中国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即使是在城市地区,被系统地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残疾人比例也超过了半数。所以,必须建立适合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在参保形式和缴费标准上,可以根据非正规就业和残疾人的特点,实行比较灵活和优惠的政策,实行低标准准入、低费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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