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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举国上下全力抗震救灾,不少企业和明星都表示将捐款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现在,人们开始担心,已经承诺的捐赠最终能否兑现。根据以往的经验,不兑现的情况并非个别。1998年南方暴发洪水,6亿元捐款承诺有一半没有到位。年初雪灾中同样有许多“空头支票”。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不兑现往往有苦衷
每当相关不兑现的企业被曝光,一波接一波的批评之声就会掀起。社会舆论的这种强大监督力量在促使企业竞相献爱心的同时,也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一些企业的捐赠行为倘若不是自愿,其对承诺的无法履行是否也同样应该受到强烈的谴责?
比如,在某地举行的一次抗冰救灾慈善晚会上,有关部门先让企业填好捐款数额,民政局据此制作写有捐款数额的牌子,然后,有关部门根据各企业捐款的数目排列出场的顺序,捐款数额较大的企业,被安排在前排就座。为了振奋人心,只有10万元以上数额的募捐,主持人才会在现场公布企业名单。而在晚会现场,有个人直接带了5万块钱来,但因为晚会时间有限,无法登台亮相,就又将钱背走了。这种捐赠安排想不攀比都难!为了确保捐款数额达到一定“规模”,有关领导直接给企业打招呼,要求不能低于多少钱,其中一家民营企业被要求捐赠50万元,而这家民营企业并没有这个实力,但又不能违背,只有先承诺,然后慢慢“还账”,最终结果不难想象,这家企业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兑现,媒体一曝光,使这家企业的日子更不好过,更难以兑现了。
显然,这种功利化很强的摊派式的捐赠活动,也是企业难以兑现捐赠承诺的根本原因之一。捐赠是一种公益,是一种发乎心的爱心行为,应该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出适当的捐赠数额,而不应该在外力的影响甚至强制下进行捐赠活动。
应该认识到,现在网络已经非常普及,企业莫说利用捐赠承诺炒作自己了,就是那些捐赠得少的企业往往被网民批评得无地自容,以至于不得不补捐,而且,补捐的数额往往比第一次捐赠的金额还多。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哪个企业敢轻易不兑现自己的捐赠承诺?因为,这将意味着它被放在舆论的焦点上烤,其企业形象将被毁损殆尽。因此,当企业不兑现捐赠承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当对目前的捐赠氛围进行反思,创造出一个理性的非功利化的慈善环境,使捐赠者在奉献爱心时量力而行,而不是被赋予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重任,以使捐赠活动逐渐回归其本源。
捐赠承诺不兑现或违法
同时,有一点需要明确:捐赠活动是慈善、公益活动,但并非不受法律制约的活动。而许多企业和个人,恰恰忽略了这一点。
过去,在我国存在着不少承诺捐赠而不兑现的情况。这些企业往往是利用大家对灾情最关注的时刻,通过捐赠承诺,站在媒体与公众关注的中心,不仅赢得了公众的好感,大大提升了企业形象,还往往因此成名,其独特的广告效应比商业化的炒作本身具有更强烈的视觉效果。当这一切完成后,承诺捐赠的企业成为最大赢家,然而,它们事后根本不兑现,由于此时公众的注意力已经转移,负面影响有限。这使得许多企业敢于铤而走险,不断在捐赠问题上失信。
美国法律设立了一个“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说话必须算数,否则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美国企业界和个人,再没有谁敢不认真兑现捐赠承诺,除非他想身败名裂。
在我国,因为捐赠承诺没有兑现曾经打过不少次官司。例如,2001年8月,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开发公司与中国红十字总会签订了一份500万元的捐赠协议书,红十字总会授予该企业“慈善大使”,同时授予该公司法人“中国红十字勋章”。然而,该企业却未兑现承诺。2003年,中国红十字会将该企业送上被告席。
捐赠不兑现很可能涉嫌违法。企业与慈善协会,双双出席捐赠仪式,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相关企业及负责人,在承诺捐赠之后,获取了相关荣誉,受到媒体的追踪报道,知名度大大提升,拒不兑现有利用捐赠的幌子牟取私利的嫌疑。这种倾向法律必然予以制止,否则,不仅可能对我国的慈善事业造成重创,也将使社会的诚信度大大降低。
捐赠承诺意味着契约关系的形成,相关捐赠承诺人必须兑现,否则,法律应该强制执行,以确保捐赠承诺人对承诺的遵守,同时,也维护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摘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