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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碰瓷”作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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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周汉波、卢祖锋

广西北流市籍的李某波、李某生、陈某、梁某经密谋后,在高速公路以“碰瓷”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敲诈,骗走500元。近日,李某波等四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被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依法移送法院。

2012年4月13日,李某波、李某生、陈某、梁某在北流市某酒店一房间商量到高速路上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诈取他人钱财事宜,最后决定再叫王某参与。具体安排是:由李某生负责开车;李某波出自己的丰田锐志小轿车,坐车后排中间;陈某坐副驾驶座,负责用弹弓把橄榄射到受害车辆后尾,然后把锐志车的后视镜向外推;逼停受害车辆后,由王某负责去和受害者谈话,挡住受害者的视线;陈某负责拿砂纸去擦花受害车辆的左后侧。然后声称对方车辆碰到锐志车,要对方赔钱。[论文网]

2012年4月17日下午,李某波、李某生、陈某、梁某、王某按照之前商量的位置坐上李某波的小车,在离容县高速路入口几公里处,李某生用玻璃刀把锐志车的右后视镜镜面割破,再用砂纸把右后视镜的外侧擦花一点,之后李某波等人从容县高速路入口进入高速路往梧州方向行驶。当天下午5时许,李某生等人驾车在高速路左边的行车道以七八十公里的时速跟着前面不远处在右边行车道行驶的大货车行驶,这时被害人邹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右边车道以时速约110公里欲超过李某生驾驶的小车,邹某刚向左边车道拐出一点想从左边行车道超大货车,李某生马上把车加速到120、130公里时速冲上去,用小车的右前侧贴近越野车的左后侧,陈某迅速用弹弓射一颗橄榄到越野车后尾,发出“砰”的一声,李某生驾车冲上去与越野车平行,陈某伸手出窗外大叫邹某靠边停车。邹某靠边停车后,王某就去用身体挡住邹某的视线,陈某则用砂纸去擦花越野车的左后侧,然后李某波、李某生、陈某、梁某、王某5人围着越野车说越野车碰坏了李某波小车的右后视镜,要邹某赔1200元钱,经过讨价还价后,邹某赔了500元钱,李某波等5人得钱后逃离现场。

本案中,李某波等人为了贪图钱财,采取竞逐和利用弹弓的危险方法将选定的受害者的车辆进行破坏,强行逼停车辆,李某波等人将选定的作案地点在高速公路上,置交通安全于不顾,很明显,李某波等人在主观上对高速公路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是持故意放任的态度。因本案涉案数额达不到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故不存在此罪与彼罪的案件定性争论。李某波等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