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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境界 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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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监会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有针对性地重典整治了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误导销售以及服务乱收费等问题,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导向愈益明显。2012年5月,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挂牌成立,成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加强金融行为监管,推进监管转型,我国银行监管开始融入国际潮流。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国际上通行的银行服务收费模式引入进来,国内银行纷纷跟进,服务收费的盈利模式受到追捧。为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2003年6月,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后经年,银行业普遍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最终成为舆论焦点。针对广受社会舆论诟病的银行收费不合理、“乱收费”问题,2012年1月,银监会再立新规,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旨在构建合理的银行收费制度,引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自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存款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8.69万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40万亿元,逐渐进入消费升级时期。2010年,我国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已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金融产品的消费已由过去的少数人消费转向大众消费,由少量的消费变成海量的消费,产品由简单走向复杂。

与此同时,自2005年至2010年的数年间,国内五大国有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部上市,内部的盈利动机和外部的估值压力,都驱使银行管理层朝向边际收益最高的方向配置资源,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增加非利息收入,是其必然选择。此外,到2010年,国内大中型股份制银行全面实施了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Ⅱ”要求为目标的发展转型,以节约资本消耗为导向的经营模式,驱动银行积极发展低资本消耗的业务。随着银行业转型发展的深入,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步伐加快,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也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大银行、高收费”以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买者自负”导致的投诉不断增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断遭到挑战。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涸泽而渔式地开发金融消费资源,不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必将增加金融不稳定性。充分的金融市场竞争是改变金融消费者地位的根本途径,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助于改善金融消费者的制度性环境。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需要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对银行业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并执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教育规划。

以上内容,《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2015)》(银监发〔2012〕62号)均有部署。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围绕这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银监会明确工作宗旨和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准则。

同时,《纲要》重点搭建起了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工作框架,明确了一些重要工作的“时间表”与“路线图”。例如:“在2~3年内,提出政策要求,制定操作规章,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在3~5年内,争取出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银行业公平交易法”,等等。

这些表述让我们看到,银监会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使命之剑已锵然出鞘,淡出行业管理,加强金融行为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管已进入一个新的境界,正在谱写新的篇章。随着监管转型的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将向着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不断发展。我们坚信,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宏伟蓝图和中国人民的强国梦、幸福梦一定能够实现!

链接

2次大讨论

2002年3月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存款服务收费,导致储户该行,并引发全社会的大讨论。由此,国内其他银行纷纷跟进,实施收费。2010年以后,国内银行业普遍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引发第二次大讨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取消11类34项收费

2011年3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国内银行业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账户11类34项服务收费。这11类收费均属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基本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