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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不是医院的“免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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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事件: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结果延误妻子的剖腹产手术,最终导致22岁的妻子和胎儿双双死亡。这起事件发生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无独有偶,日前,在某医院也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老王的孙子患了急性阑尾炎,需要做手术。术前,医生和老王谈了各种术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老王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同意手术”。老王一看上面罗列了十多种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危险,每种情况都有可能致人死亡,而且还多是“患者同意,一旦发生与医生、医院无关”的条款。这让老王感到非常生气和无奈,这个字签还是不签让老王犹豫不决,甚至影响了手术时机。

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手术前主刀医生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但如今,一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也有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签了字,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便不负责任,因此签字前顾虑重重。更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乘人之危签订的霸王合同或生死合同。

其实,手术同意书并不是院的免责书”。尽管在发生相关医疗纠纷后几乎所有的医疗单位在法庭上都要提到:术前患者家属已签字同意,表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法律并不承认其中许多“与医院无关”的提法。

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主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因此,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因此,医院并不能据此免除相应责任。术前医生要求签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按照国家规定,医院如果不做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如果手术中发生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经过鉴定,如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医院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所以,手术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院方“护身符”,是医生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患者和家属不要被医院的“手术同意书”吓倒,只要了解手术的必要性,并且权衡利弊,确需手术时“该签字时就签字”,千万不要因此而延误了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