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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位、农村社会信用意识缺失、政府服务功能不到位、金融市场的功能弱化等环境障碍,因此,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必须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营造农村金融市场的诚信环境,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政府服务功能,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配套服务。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一、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可持续发展概念来源于生态学,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指的是对于资源的一种管理战略。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这一研究报告首次让人们认识到“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必须爱护地球并开创可持续发展之路;联合国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与发展会议的《人类环境宣言》,蕴涵了可持续发展思想;1980年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在世界野生基金会(WWF)的支持下制订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初步给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轮廓或内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既满足当代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的《21世纪议程》、《里约宣言》和《森林问题原则》等重要文件,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应用始于1973年中国第一次环保会议之后的以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的可持续发展行动。197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1994年出台的《中国21世纪议程》都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及人口、教育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方案。胡章宏教授(1998)研究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提出了中国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发展战略;白钦先教授(1998)分析了金融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了金融资源的重要性,提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及战略原则。
目前,可持续发展研究已延伸至最为薄弱的农村金融业。狭义的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在信息、信任、信用等约束下的可持续进行;而广义的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则是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条件下,农村金融交易可持续、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和整体金融关系可持续性协调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障碍
(一)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位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有银行逐步撤离农村领域。农业银行也将经营方向从农村转向城市,在农村的业务主要是支持少数信用级别较高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功能已经退化成“粮食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几乎占据了垄断地位。但由于农信社经营规模较小,融资能力较差,金融工具缺乏,内控水平落后,不良资产占比高,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分散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于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各种和会、集资、甚至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组织迅速发展。据央行调查统计司2007年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占GDP的7%还多。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缺乏有效地引导,组织松散,运行不规范,没有合法的地位而受到政府的严厉管制。
(二)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意识缺失
农村社会信用意识缺失。一方面,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缺乏诚信意识,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雷和平、林之诠对陕西部分地区的调查,陕西省周至县2005年3月底全县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为7.9亿元,而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额为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2%。另一方面,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现象普遍存在,使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运行的真实状况,无法对企业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贷前调查和贷款风险的预测,因而影响信贷资金的投放,特别是对新客户的贷款。
(三)政府对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
1、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不够。到2005年为止,全国信贷资金总量约20万亿元,用于农村地区的只有10.4%,其中用于农业的资金只有1万多亿元,只占全国信贷总量的5%左右。另据统计,1995~2001年,对农村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全国银行贷款余额的比例由11.27%下降到5.71%,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清华大学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农村目前有1.2亿农民有贷款需求,每年资金缺口约为1万亿元人民币,现只能满足60%,农村小企业贷款的满足率仅50%。农民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2、对“三农”的财政支持缺乏。一方面,我国对“三农”的财政支出是极其有限。据统计我国2000年第一产业占GDP比重仍在20%左右,但国家财政支农比重只有8%左右,如果剔除水利费用、气象费用;农业投入只占财政支出的3%左右。2002年的财政支农数据表明,当年来自农民的税收收入为4788亿,而用于农村教育、学生学杂费、水利投资、行政事业开支的政府投入总计仅约3000亿。另一方面,对“三农”的税收支持不足。按有关金融政策的要求,农信社按合作制原则开展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但现行税费政策却对农信社视同商业金融机构执行,比如营业税率同为8%,所得税率同为33%。虽然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但农民还需要上交各种税费。
(四)农村金融市场法律环境存在缺陷
从立法来看,目前针对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仍然是空白,比如,《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权;《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虚假财务资料骗贷企业的刑事责任;尚未出台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金融法》等等。从执法来看,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使得执法效率低、周期长。比如,国家审计署2004年审计署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90.6亿元人民币,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同时,对欺诈贷款、恶意逃债和赖债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惩罚力度远不够,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从守法来看,农村中小企业诚信意识和农户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影响其守法的程度。
(五)金融市场的功能弱化
1、金融业务单一。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市场,基本上只能提供传统的存贷业务。存款以一般性储蓄为主,很少涉及转账结算、异地存取以及信用卡等业务,贷款主要是生产性贷款、短期流动资产贷款居多,生活消费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则较少。缺乏咨询、、信托和外汇结算业务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2、利率结构单调。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长期由政府控制,实行低利率政策,由于按配给方式提供信贷,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通常得不到应有的贷款支持。于是就转向民间借贷。在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利率往往表现为高利率,这也给民间金融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3、农村保险严重滞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得到短暂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农业生产周期长,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农业的灾害损失相当严重,导致农业保险回报率低。随着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近十几年来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消了农业保险机构和险种,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农业保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影响了农村企业的发展,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三、构建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环境的路径选择
(一)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
1、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宏观调控功能。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入可以诱导更多的商业性、社会性资金投入,形成乘数效应,以达到促进农业发展之目的。因此,作为我国唯一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应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基础上,统筹运用农业政策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扩大对农业开发等生产环节和农业科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市场服务,退耕还林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扶贫等领域的投入力度,提高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使用效率和效益。
2、积极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支农作用。商业银行在国际上被称为“万能银行”,其优势和活力都是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无法比拟、无法取代的。因此,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的支农优势,并将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乡镇企业二次创业;要实行城乡差别利率政策,鼓励各类商业银行的金融网点和业务向农村延伸。
3、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首先,予以财政支持,逐年核销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呆坏账。其次,予以优惠的税收政策和信贷政策,比如,对农信社投向农业的资金量减征营业税或先征后返;较其他商业银行更大的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等等。再次,按照股份制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并适时上市融资。最后,参照国际经验,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求改造农村信用社,让农民成为农信社的真正主体,在经济管理上真正实现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4、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首先,在立法上确立民间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积极地引导其健康发展,允许合法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对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其次,将民间金融纳入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监管范畴,监测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打击和取代高利贷、地下钱庄等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市场退出机制,监控其风险,避免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运行。再次,适当放宽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跨越发展中的障碍,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最后,为民间金融组织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试点设立适合三农特点的私营或股份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进一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法律环境是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一方面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日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金融活动的界线,将民间借贷纳入《合同法》法律调整范围。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范围,严厉打击和取缔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在执法中,力求公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提高执法效率。
(三)营造农村金融市场的诚信环境
1、加强诚信宣传。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农民整体素质;加大诚信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力度,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开展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
2、开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从政策性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和税务、公安、房管、土地、车管、保险、商家等部门广泛收集所有乡镇企业和农民的基本信息与信贷信息,评定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建立完整的资信档案,并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
3、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规范农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征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开发新型农村信用担保的方式,如采用贷款者5-8户联保、担保公司代为担保等;充分利用现有的抵押资源,比如土地、林地、商品房等。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使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4、建立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奖惩机制。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监控,对失信企业、个人和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征信系统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途径予以公开曝光,并施加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提高其失信成本;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公安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罚。
(四)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政府服务功能
1、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处理好面向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关系,充分利用资金和网点优势,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生活等不同方面的资金需求。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增加再贷款的规模,同时推进农村利率的改革。在巩固农发行政策性支农业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其商业性支农的功能。支持和帮助邮政储蓄机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发挥邮政储蓄网络优势,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
2、加大“对三农”的财政与税收政策的支持。首先,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财力,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争取全额返还“三农”上交的财政收入,将国家财政支农占GDP的比重提高至10%左右。其次,对支农贷款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金融机构,适当予以减免或降低营业税的激励和财政补偿机制。再次,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大违规的惩处力度,使支农政策落实到实处。
(五)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配套服务
1、创新金融产品。第一,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探索利用农村宅基地、经济林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品,同时,尝试开展最高抵押的循环贷款,满足农村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第二,推广和完善农村各类联保贷款模式,并向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领域延伸,扶持中小企业和小企业的集群发展。第三,推行农村小额贷款,适当放宽小额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解决小额贷款额度太小和商业贷款利率太高的缺点。第四,开发中长期贷款模式,以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的信贷需求。第五,充分利用移动通信服务技术在农村地区开发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设立ATM机,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度。
2、改变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要把资产规模的扩张和金融结构的优化建立在提高质量和讲究效益的基础之上,强化风险的控制。实行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公开招标制度,开展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
3、建立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对商业性保险难以或不会涉及的领域予以支持。针对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开发低费率、高补贴的保险产品,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共同承担,从而消除农民投资和银行贷款的后顾之忧。通过倾斜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深入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根据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各种形式的商业保险产品,同时给予农村保险合作组织以政策支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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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行政学院财经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