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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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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1月22日,青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黄淮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也引发了公众对能源行业高风险保障体系的关注。本文从分析石油石化企业现有保障模式入手,从能源企业、保险公司、政府三个层面提出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自保公司;财产保险;巨灾风险债券

一、青岛黄岛化工区爆炸事件

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青岛黄淮输油管线输油管道发生破裂事故,造成原油泄漏。7个小时之后,在抢修过程中,管道破裂处起火,并发生爆炸,因爆炸地处在闹市,附近有还有公交车经过,因此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十分严重,共造成62人死亡,数百人受伤。发生事故的这条黄岛至潍坊输油管道今年8月份正式投用,总投资13亿元。管道全长176公里,年输送能力为1500万吨,将在黄岛和潍坊滨海区及周边地区形成运转快捷的跨区运输大动脉,每年可节省运输成本4亿元。受事故影响,以总股本计算,在爆炸发生后的首个交易日,中石化A股市值蒸发233.2亿元。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多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进行排查估损,截至11月26日,包括12家人寿保险公司受理报案60件,赔付额达到259.6万元;18家财产保险公司累计受理报案220件,估损金额1202.1万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16件,估损金额854万,车辆保险148件,估损金额318万元。事故中受损的输油管道,保额可能超过10亿元。这也引发对能源行业高风险保障体系的关注。

二、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现状

由于能源企业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所以目前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建立了风险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自保、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两部分。

(一)、企业自保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普遍性扩大以及对风险控制能力的加强,一系列创新型保险产品因用而生。如果一个企业在通过对自身及产品所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评估后,选择自己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风险。这种形式,我们就定义为自保。目前现行的自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项的安保基金来专门对口负责风险补偿

安保基金的来源是所有的参保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每年或季度向基金上缴相应的额度。究其本质来说,此类安保基金仅是企业内部本身的一种风险预备基金。而国际上目前公认企业内部安保基金并不具备保险的实质性,因而并不能享有税前抵扣的任何优惠政策。这种基金的最大缺陷是管理层有挪作它用的可能性。

2、成立企业内部自保公司

内部自保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纯粹自保公司。通常是企业对未来一定时期将会发生某种灾害而造成损失的预估,此时企业自身预先提留一定数量的货币,以此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预留基金。此种形式对于可预期性的小损失较为适合,在发生大型灾害时,会给财务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偿付能力有限成为自保基金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之一。

3、成立专业自保公司

起初的专业自保公司是由母公司发起并持有所有股份,专门为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进行承保的保险公司。随着发展,目前现行的专业自保公司往往还包含着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承保服务。一般情况下,保费数额较高的企业通常会选择这种形式。目前,国际上普遍并不认为企业的内部自保本质上是保险,而专业自保公司则属于企业外部自保,即实质性的保险性质。所以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政策福利,从而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相较于企业内部自保而言,专业自保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但同时应考虑到企业自保后会大幅减少根商保公司合作的项目,因而将无法得到商保公司提供的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等一整套风险管理服务。

(二)、商业财产保险

目前,我国大多数能源企业均参加了商业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方案之一。企业投保商业财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以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存放在相对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与企业经济利益有关的财产为主要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参加保险就是以缴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支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此次爆炸事故中的输油管道于2013年8月建成,建设总投资13亿元,中国石化青岛分公司为其投保财产保险,保额将超过10亿元。由于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使得企业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额大大下降。目前,我国的大型企业都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但是近年来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比重不断下降。

〖KH*2〗〖JZ〗〖XC徐婷婷1.TIF;%100%100〗〖TS(〗〖JZ〗〖HT7.H〗2003年—2011年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占〖JZ〗财产保险总保费比重统计图〖TS)〗〖KH*2〗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此次青岛爆炸事故中,受害人因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就是企业应当承担的公众责任。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风险,这样可以使受害人的到合理的赔偿,同时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由于责任保险有其不可替代的风险保障作用,使得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迅速。自2003年至2012年,保费收入增长233%,赔付额增长185%。

虽然近年来,企业综合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企财险和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较小,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不足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的4%。很多企业忽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如此次青岛爆炸事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报告有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企业忽视保险投保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费较高,增加运营成本。第二,巨大损失不常发生,所以企业为控制生产成本存在侥幸心理。同时,由于公众责任保险的赔付额较大,保险公司对于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也比较谨慎,相关保险产品较少,亦是导致财产保险投保率低的原因。

三、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议

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风险保险体系,应从能源企业、保险公司、政府三方面做起。企业主要通过建立自保公司实施风险自控;承保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证券化分散风险,减轻偿付压力;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能源企业财产保险监管以达到风险保障体系的完善。

(一)、完善自保公司管理体系

由于管理层挪用自保基金的可能性难以避免,所以成立专业自保公司将是未来企业自保发展的趋势。企业成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施。

首先,引进专业化自保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必须依靠建立在对系统风险的科学评估及合理的再保险的基础上。专业自保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是新兴事物,我们对自保公司的运营及管理的经验比较欠缺。因此有必要引进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专业自保管理公司,对我国的自保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培训业务。同时,我们也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培养出我们的自主管理能力。中海油的自保公司在初期引进了AON经纪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队伍,事实证明这样运做是比较可行的。

其次,成立自保再保险公司,将自保再保险与商业再保险相结合,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多分流风险的选择,这样可起到优化风险管理的效果,防止风险的过度集中于自身。同时,自保再保险公司的存在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传统的商业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实施保险证券化

企业成立自保公司以分散高风险的同时,承保保险公司亦可推出保险证券,再次分散风险。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承保的保险公司面临偿付压力,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证券化再次分散风险,以减轻偿付压力。保险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它与具体的保险业务相联, 募集来的资金用于补充特定险种的损失,其回报率由特定险种的盈利水平来确定。这样巨灾风险便由保险市场转移到金融市场,比单纯的用再保险来控制风险成本低,而且更加有效和有巨大的消化能力。从繁到简,巨灾风险证券化大体可以分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等。所以面对高风险行业的巨灾风险,可以尝试推出巨灾债券以分散风险。产生和引入巨灾债券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为巨灾风险提供了可靠的转移方式,为损失补偿提供了可信的资金来源,也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优良投资工具①。

与其他资产证券化一样,巨灾债券的参与主体由保险公司(发起人)、巨灾债券发行机构(特殊目的实体)、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组成。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如下:

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可以分散风险、增加偿付能力,力求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相对于传统的再保险产品,巨灾风险债券的存在影响了再保险的需求结构:巨灾债券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对于大额损失来说代替了再保险。通过对比巨灾债券和再保险的风险转移效率,发现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相比于无任何避险和传统的再保险产品能有效降低破产率,延长公司寿命,从而具有更高的风险转移效率②。

因此,承保石油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巨灾风险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以保证在巨额损失发生时减轻偿付压力。偿付压力减轻的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设计更多的产品,扩大石油石化企业的承保范围,从供给市场上,为能源企业在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

虽然目前国内市场上并没有巨灾风险债券的发现,国际市场上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行大多针对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但是石油石化企业风险事故也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巨大的特性,也属于巨灾风险的一类,随着我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政府监管、税收的外部环境的支持与配合,以及保险公司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能源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加强,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的巨灾风险债券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必将成为能源企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强制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此次青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输油管道的所有者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对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此次事故损失巨大,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赔偿压力;二是政府财政,政府财政提供带有社会救质的赔偿,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突发性事故赔偿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即在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由于保险基金基于精算基础,因此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如果企业选择了足够的责任限损,则给予受害人的补偿也就相对多一些。

综上,利用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其事故的补偿机制,可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性;在保险金额足够大的条件下,也可以实现补偿资金的充分性,是以上三种补偿机制中相对较好的一种形式。同时政府有必要强制实施公众责任保险。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准公众物品性质,因此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运行会产生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参与调节供求。

第二:公众责任存在负外部性,政府必须进行纠正, 实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正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举措之一, 可使经营者的潜在风险成本显性化。

第三:生产经营者对小概率、高损失风险的感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如任由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会导致公众责任保险需求不足,市场失灵在所难免。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目前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已经出现市场失灵状况,政府就有必要干预。政府应通过完善法律,强制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与此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投保补贴,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结论

通过分析能源企业目前财产保险投保现状,提出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包括企业成立专业自保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巨灾风险债券,以分散风险降低保费、政府强制公众责任险矫正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现有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田玲.巨灾风险债券运作模式与定价机理研究[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1—47

[2]叶桂君.自保公司在石油石化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分析——以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为切入点[J].保险研究.2010,(8):74—78

[3]马强.自保公司在石油石化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研究[J].经营管理.2011,(3):83

[4]田玲、刘帆.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相关问题探讨[J].保险研究.2013,(7):49—56

[5]曹红欣.浅析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财税金融.2011,(12):107—108

注解

①[1]田玲,《巨灾风险债券运作模式与定价机理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②[1]田玲,《巨灾风险债券运作模式与定价机理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