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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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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交易;方式;问题;解决办法

电子游戏产业、电子商务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发展的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如此快速的发展背后产生的问题是虚拟财产、电商之间资金流向的纠纷,由于这是新兴的产业,法律规定不完备,这些纠纷往往无处解决。 所以对于我国电子游戏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快电商市场的规范力度,保障这个平台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一、网络交易的方式

一种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络交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购物。另外一种就是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这种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是以游戏为平台进行的,即通过在游戏内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交易,虚拟钱币也是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一种,这种交易也叫在线交易。除了在线交易以外,还存在着在游戏外使用现实货币与网络游戏虚拟物进行交易的情况,也就是离线交易。

二、网络交易产生的问题

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相应的法律保障,网络交易大多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离线交易来讲,更是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网络购物的成交额每年大约在两千亿人民币左右,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年交易额也已达到数十亿美元。所以在如此庞大的交易额面前我们不得不深思,该如何好好的规范这一网络交易。

1.交易合法性

对于网络购物的交易合法性,不需要笔者赘述,除了合法的交易外还存在着诈骗、欺骗等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某些上当受骗者只能自认倒霉。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一直就存在离线交易,涉及产生问题的也是改离线交易。网络游戏在我国刚刚出现的时候,各网络游戏运营商也曾普遍反对玩家之间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离线交易,并且一度将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列为违反游戏规则的行为之一,并以格式性款的形式添加在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之中。除了认为破坏游戏的公平性、平衡性之外。也是考虑到离线交易风险大、交易纠纷多,网络游戏运营商没有足够的精力、能力和权力去处理此类问题。由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难以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使得交易当中时常发生欺诈现象,而那些受骗上当的玩家通常都会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投诉,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保护其利益,对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和救济。但在离线交易的过程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并没有参与其中,因而难以得知是否真的有哪一方有欺诈行为,此外,受骗一方往往也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所以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毫无章法可言。

2.交易问题的处理

网络购物的交易处理如果有第三方作为中介平台的话,是不需要担心的,但是对于一对一的网络购物交易欺诈情况,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几乎没有相应的良好的解决方案,对于网络诈骗数额较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立案侦查。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接受离线交易诈骗投诉时一样,必然要经过一个立案、调查、质证、做出处理决定并执行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时间较长,也难以准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尤其在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中,欺诈现象比较多的情况下,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按照这样的程序一一进行处理,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另外,从法律上来说网络游戏运营商并不具备裁判的权力,面对尚无法律定性的网络游戏虚拟物以及现实货币之间的交易纠纷,网络游戏运营商并无权力进行任何“判决”。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反对玩家之间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的理由来看,显然是出自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但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仅仅只是一个商业组织,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去禁止交易,而能做到的只是在交易出现问题时袖手旁观。从法律角度上讲,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玩家之间进行离线交易。虽然在网络游戏产业最发达的韩国,曾经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禁止过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离线交易,但此项禁令在实践当中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而其结果也只能令这种交易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管理,以至于韩国最终不得不取消这一禁令,转而从保护离线交易的角度去进行法律构建。由于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因此,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本身并不违法。只是部分网络游戏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与玩家订立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时,利用“禁止买卖游戏账号、角色以及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格式条款来订立合同,最终使得离线交易行为因玩家对游戏运营商构成“违约”而成为非法交易。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参与游戏的玩家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网络游戏虚拟物离线交易也迅速膨胀。在此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认识到离线交易已是网络游戏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和无法禁止的现象,同时也为了迎合主流玩家的需求,以期与竞争对手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不得不改变经营策略,对玩家关于离线交易的问题上采取比较灵活多变的处理方式。另外,网络游戏运营商还从中发现了符合自身利益的极具潜力的全新商机,那就是借助自身对网络游戏的控制力,主动出售网络游戏虚拟物给玩家。

三、交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购物中产生的诈骗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加大监管力度。由于有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也参与到了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交易之中,这更加剧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交易纠纷出现时,对游戏服务器进行管理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无疑是进行取证的重要一环,其应承担怎样的配合取证义务,又如何防止运营商利用便利条件对篡改或销毁证据。而在法院对交易纠纷做出判决后,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判罚执行,也可能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配合进行。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这就直接造成了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中存在着相当的风险,如运营商生存能力低下,滥用优势地位等,这都令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交易安全状况相当的差。从技术能力上来讲,运营商永远都将凌驾于广大玩家之上,于是,运营商便有可能利用自身的技术能力随意的增减玩家或者自身的权利,这就有可能严重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必须要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