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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回国政策的改进:基于回国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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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公派博士生回国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问卷显示,国家公派留学回国政策有待改进,具体策略:一方面,要坚持约束性政策中的经济约束,要加强法律保障和名誉处罚;另一方面,鼓励性政策应兼顾物质刺激和精神激励,前者要求侧重支持事业发展、加大就业和创业支持、适当解决住房和户口问题;后者可通过建立合理的探亲制度、健全知识保护程序、尊重科研长期性并建立国际交流平台来实现。

关键词: 公派留学;回国政策;回国意愿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5-0045-05

一、 回国政策对国家公派博士生

回国意愿的影响调查 教育部和财政部2007年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07—2011年为第一期,每年选派5 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 500人;2012年进入第二期,计划2012—2016年每年选派6 000人出国留学,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生3 500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 500人\[1\]。此外,国家还设立了“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主要面向“60所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以外单位进行选拔,每年选拔1 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及少量硕士生。

这些公派博士生是国家层层选的优秀学子,接受国家资助去国外接受最高层次的正规学历教育;他们接触的往往是高、精、尖的研究领域,所学专业在我国也有较强的稀缺性;他们年纪轻、学习能力强、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未来将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发展机遇较多,在国外也很受青睐,未来能否按时回国很难确定。但是,我国对这些人才的需求又非常迫切,“关注、联系和吸引本国在外留学人员的政策是中国出国留学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决策层根据一定时期的价值标准与合理性原则,对本国在外留学人员实施服务、吸引、开发和使用的制度性规定”\[2\]。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派博士生学成归国,我们需要了解他们的回国意愿,探讨回国政策的改进方向。

(一) 问卷调查的开展

以“国家公派博士生”作为调查对象,要满足“国家公派”、“攻读海外博士学位”、“在正常的学习年限内”三点要求:“国家公派”是“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3\],主要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统一管理和选派\[4\];“攻读海外博士学位”,即不包括“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是指没有超出“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5\]。

本文采用网络方式发放自编问卷。由于调查对象分布在世界各地,只能通过网络方式随机抽样收集信息。从预调查、正式发放问卷到回收问卷历时半年,共发放问卷517份,收回有效问卷472份,有效率为91.3%。

(二) 问卷调查的部分结论

公派博士生回国意愿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从政策内和政策外、国内和国外、事业和生活六个维度出发,可以考察下述各种因素的影响,按影响力大小排序,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公派留学回国政策是影响公派博士生回国意愿的最重要因素,坚持和完善公派留学回国政策意义重大。

表2列出了国家公派留学回国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各项内容被选的百分比:“约束性政策中对您回国意愿影响最大的是__”问题中,排序第一的是“经济约束”;在“鼓励性政策中的事业支持和生活支持谁更重要?”问题中,排序第的是“事业支持”;在“事业支持中谁更重要?”问题中,排序第一的是“优先就业、支持创业”;在“生活支持中谁更重要?”问题中,排序第一的是“住房、安家费”。

二、 基于调查结果的公派

留学回国政策的改进 公派留学回国政策是整个公派留学工作开展的正式依据和行动指南。对于公派博士生而言,这些约束性政策和鼓励性政策发挥着“硬拉力”和“软拉力”的作用,能够从两个方面增强公派留学生的回国意愿,提高我国公派留学的收益。

(一) 约束性政策的改进

从问卷调查可以看出,约束性政策被选次数最多,说明约束性政策非常重要。约束性政策的改进包括经济约束、法律约束和名誉处罚三个方面。

1. 经济约束要坚持。约束性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约束、法律约束和名誉处罚,调查中60%以上的公派博士生都认为经济约束的效力最大,然后是名誉处罚,最后是法律约束。2007年出台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6\]如果公派博士生违约,就要赔偿一大笔钱,对一般家庭来讲承担大额的赔偿会造成较大的负担,甚至无法承受。所以,经济约束是最有效的一种约束手段,在今后的政策改进中应予以坚持。

2. 法律保障和名誉处罚措施要加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如违约人员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说,如果违约的公派留学人员缴纳了经济赔偿,或担保人缴纳了经济赔偿,是用不到法律手段的。只有在违约人、担保人都不肯支付赔偿的情况下才需动用法律手段,而且政策实施中法律制裁也很少得到严格执行,这就使法律手段在约束性政策中的约束力不能充分显现。因此,未来一方面要加强公派留学人员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已经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另一方面在违约事件中相关部门也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法律手段”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