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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完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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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双扩围后在降低税负、促进产业分工、增加服务贸易出口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其成为税改后最大的受益者。肯定税改成效的同时,建议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税率、抵扣范围、纳税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155-03

[作者简介]乔阳(197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税法。

“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即“1+6”个行业开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实现地区、行业“双扩围”,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行业范围变为“1+7”。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两个生产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电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行业,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在计税方法和征税对象上差别较大。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点;营业税对每一环节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劳务流转的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现象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我国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覆盖了小微企业集中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两税并行征收。目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步模糊,货物和服务往往捆绑销售,很难准确划分开。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因此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必然趋势。

二、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

根据工信部2011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本文中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两类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 6062.38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29万户,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即小微企业数量合计占各类市场主体比重达93.86%。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有4018.57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重为90.58%。我国既有跨国经营的大企业,也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解决就业、调整结构、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小微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融资难、用工难、成本高、税费重、利润薄五大难题的困扰。税费重是造成当前小微企业利润薄、成本高、转型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流转税过高导致小微企业“挣得不多交得不少”,亟待新的减税政策出台。“营改增”无疑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

三、“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积极影响

(一)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分界点,低于5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已有259.4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6.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12.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所占比例高达8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成为改革红利的最大受益者。以下用两个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后的数据计算说明:

例1: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事务所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 000×(7%+3%+2%)=12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1 000+120=1 120元

“营改增”后:事务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 000÷(1+3%)×3%=583(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83×(7%+3%+2%)=7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583 + 70 =653(元)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 1 120-653 =467(元),税负下降比例=467÷1 120=41.7%

例2:哈尔滨市某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运输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运输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3%=6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600×(7%+3%+2%)=72(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 600 + 72 = 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