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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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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在案件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有时候能够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证人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就显得颇为重要,大部分的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都会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对立方的侵害,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证人保护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对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完整的,甚至说是缺失的。本文是通过对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成果进行了解,并对我国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研究,发现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历史传统的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分析;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极大阻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应运而生。“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旨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立法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证人保护制度正是践行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理念,如今,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增加,证人保护已经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大对证人以及与证人有关的人、物或者名誉等保护,不仅对案件的侦破速度、案件清晰度和诉讼上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且有助于弥补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缺陷,完善立法体系,促使我国审判程序逐渐科学化与规范化,加快推进正在进行中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对理论上资料的查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目前研究的成果,而且对国外类似证人保护的成果也进行研究和吸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历史传统,探索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原则、方法,为政策法规的出台提供依据和参考资料。

本文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引导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与历史传统探索出有利于我国司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我国司法效率的影响是巨大的,对我国司法、执法都会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证人保护的研究主要是研究出指导立法与政策的出台,为地方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提供材料支撑,为执法人员对证人保护以及证人自护方面提供法律支持,也为证人敢于出庭作证,敢于面对挑衅以及得到补偿提供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制度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与现实意义。一、证人保护有利于对证人自身的权益保护。当今各国把证人作证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同时又提出必须对证人予以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证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保护证人作为一项救济制度而言,其首要的价值是对证人自身的价值。二、证人保护的研究有利于保障正当诉讼程序研究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对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价值体现在尽量确保当事人对对方证人提出质证机会的实现上。如果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予以保护,而忽视对在诉讼中履行协助职能的证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这样的诉讼程序设计也是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的。三、证人保护研究有利于案件清晰度和公正裁判。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由那些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充分地参与进裁判过程之中,有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证人充分地参加诉讼,对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是相当必要的。因此,从辨别证人证言真伪的角度分析,证人保护对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此外,对证人保护的研究还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公众正义感,有助于公众法治信仰的养成。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例如德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有独立的或者相当完善和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我国证人保护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1)研究证人保护范围过窄;(2)侧重于事后惩罚研究而对事前预防研究较少;(3)对证人保护机构的专门研究较少。

下面是关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证人保护的原则

证人保护制度应贯彻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证人保护首先要依法进行,除了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司法机关还应明确具体地补充规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建议加快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使得证人保护有法可依。其次要及时有效,只有提供及时的、有效的保护,才能达到证据保全,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而保证诉讼秩序和审判公正的目的得以实现。

二、证人保护的范围

我们认为,这个范围至少应包括:对证人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对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即赋予公民特定情形下的拒绝作证权。

三、证人保护的阶段

证人保护不仅应贯串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而且应该对证人作证后的安全进行定期了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明确细化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如何规定证人保护可以是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证人因其作证存在一定的威胁时自行提出。(1)设立证人保护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所需的一切必要费用。(2)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和身份在出庭作证前不致被公开。(3)规定证人可以在被告人面前接受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可能对他本人或家庭有重大损害为理由申请被告人退庭,可以提供证言将会严重损害他本人或家庭信誉为由要求不予公开此项内容。遇有特殊案件,在证人作证后,司法机关应与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给证人更换住址或工作单位。(4)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专门的证人档案,建立证人跟踪反馈信息系统,以便于将被告人被关押及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证人,并在证人申请保护时及时告诉司法机关。明确规定证人对从事公务或业务活动而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其他稳私,有权拒绝作证,证人如果与被告人有近亲属或其他特殊的利害关系,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证人费用补偿规则,补偿的范围、标准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机关等应在该补偿规则里明确规定。

五、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如可以规定:对于行为构成犯罪的,可由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并予以立案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办案机关给予l千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证人打击报复使其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司法机关应该在随案至人民法院后,由人民法院作为附带民事案件予以调解或裁判。(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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