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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将直接影响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切身利益,本文力图通过对人力资本产权各项权能的分析,来阐述相关人力资本产权问题。
[关键词] 人力资本 产权 隐性人力资本
长期以来企业产权完全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全部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没有把人力资本考虑进去。这不仅影响人力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实现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
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明确化、人力资本产权股权化已成为当前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通过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才能实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同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近年来在一些企业里虽已出现如利润分享制、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员工持股制等,可以说这些是对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的一种尝试,但遗憾的是,在我国,人力资本出资一直没有被公司法所承认。
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一个随着现代企业改革而兴起的问题。现有关文献对它的定义角度各不相同。我们认为人力资本的核心内涵是产权,应该从产权的一般概念及共性角度界定人力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人力资本产权作为客观的权利,是权能的集合体,是具有完整权能的权利。下面我们在基于产权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本产权各权能进行界定:
1.人力资本所有权(狭义)权能界定。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主体对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和占有权利。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其他权利的前提。
在这一权能上,争论的焦点是人力资本所有权与人力资本可否分离。一种观点认为人是人力资本的天然载体,人力资本和其载体是不可分的,人力资本产权绝对私有。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本是投资形成的。其产权应该归投资者所有。还有些文献认为人力资本承载者对人力资本是“占有”而不是“所有”。笔者更倾向与第一种观点。因为人力资本包含的知识、技能、健康、态度等要素都必须通过个人的身体来承载和表现;人力资本产权在行使过程中也会受人力资本承载者的主观态度影响。人力资本承载者的意志和行为,以及其他一些个人因素都会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各种交易关系和权能的实现产生影响。这些影响使人力资本产权关系的规范、人力资本的运用变得复杂起来。这些主观因素不仅影响人力资本效能的实现程度,还将一定程度影响物质资本效能的实现程度。而且在对人力资本的使用过程中还必须考虑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权。如果说人力资本所有权归承载者以外的主体所拥有,那么这种“所有权”是受限的,是不充分的。所以笔者认为人力资本所有权是属于人力资本承载者所有,而别的产权主体只能拥有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能,如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等。
2.人力资本使用权权能的界定。人力资本使用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类方式使用其人力资本,从而实现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它是从人力资本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虽然人力资本只能由其载体直接使用,但这并不影响各种相关主体对其自接和间接的使用。该权利既可以由人力资本所有权人自己运用人力资本从事各种合法经济活动,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把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个人或企业等组织使用。因此这项权能可以作为交易对象由非所有人享有,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3.人力资本收益权权能的界定。人力资本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享有的由人力资本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权。收益本身对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激励作用非常大,所以对收益权权能的界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存在多元化,主要包括国家、家庭(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在这一职能界定上这些投资主体是否应该拥有所有权、收益权等权能存在较大争议。国家对教育的公共支出,是否应该拥有所有权,相关文献意见相左。笔者认为国家的教育支出应该从宏观的国民收入分配角度来考虑, 这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又主要是由人力资本创造;而且国家也可以从投资中得到全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国民经济的增长等回报;从总体思考,国家的教育投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我们认为国家不应该拥有这部分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也不会直接追求这部分投资的具体个人回报,即不应拥有该部分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家庭(或个人)的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应该拥有相应产权,同时也应该拥有该部分的收益权;企业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它们应该拥有这部分人力资本的收益权,但由于人力资本的人身性,它们不拥有该部分人力资本的所有权。
4.人力资本处置权权能界定。人力资本处置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处置其人力资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促使人力资本流动的权利,如人力资本在不同部门、行业、地区流动等;改变人力资本存在方式的权利,如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可以使人力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使人力资本退出生产领域而处于闲置状态;改变人力资本内容的权利,如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可以对人力资本进行教育培训等。但从一般意义的物权角度来说,处置权的行使可使所有权消灭,也可以使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占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等。但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性,人力资本处置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限的,一切处置权的行使都必须在人权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郑兴山唐元虎: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2]张同全:企业人力资本产权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3]吴宣恭:产权理论比较[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