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原产地标准对中国贸易顺差的影响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原产地标准对中国贸易顺差的影响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 在对我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进行剖析后,认为我国原产地标准存在过于宽松的缺陷,而这个缺陷使得很多加工贸易产品即使在我国增值百分比很低却能容易地获得我国的原产地证书从而以“中国产品”名义出口,这样就夸大了我国的贸易顺差。只有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我国的真实贸易差额。通过计算加工贸易增值率发现,进料加工增值率超过30%,属于“中国产品”,2002年~2012年来料加工增值率低于30%,不属于“中国产品”,应当从我国出口中减去。调整后的结果说明目前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确实夸大了我国贸易差额。

关键词 原产地标准;贸易顺差;贸易统计;实质性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

中图分类号 F710;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54-07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格局经历了由逆差转为顺差且顺差不断扩大的趋势。据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贸易逆差为11.4亿美元,此后从1979年至1993年我国绝大多数年份都处于逆差地位(除了1982年贸易顺差30.3亿美元、1983年贸易顺差8.4亿美元),从1994年起,至2009年,我国一直处于贸易顺差地位,而且贸易顺差额呈现扩大的态势。①从表1可知2000年,我国贸易顺差为241.1亿美元,2008年增长到2,954.6亿美元,9年间增长了12倍,2009年我国贸易总额较2008年有所下降,贸易顺差也减至1,960.6亿美元,但是2012年贸易顺差又达到了2,311.2亿美元。加工贸易占了我国贸易总额的“半壁江山”,而且,从表1可明确得知,我国的贸易顺差基本上来源于加工贸易顺差(2007年除外)。②

我国外贸顺差如此巨大而且增长迅速,必定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引起我国与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国的经贸关系紧张,比如,近年来,西方国家针对我国的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在迅速增加;西方国家对人民币币值施压;我国积累大量的外汇储备。

我国巨额的贸易顺差也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就我国外贸顺差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目前主要的学术观点分为以下6种:一是我国的高储蓄和需求不足。邱询旻、于菁、熊豪(2008)根据凯恩斯国民收入恒等式,认为高投资和低消费是导致我国贸易顺差的根本原因。[1]何帆、张明(2007)认为我国储蓄超过国内投资是我国贸易顺差存在的原因。[2]张家胜、祁春节(2007)认为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和国内投资过度扩张、贸易品生产相对过剩与公共品供给不足以及国民储蓄超过国内投资是中国贸易收支出现顺差的直接原因,而人口红利、大规模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地方政府行为扭曲、金融抑制等因素决定了中国贸易顺差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3]赵文军、于津平(2008)基于跨时最优消费理论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实际资本存量高速增长和居民实际财富缓慢爬升是贸易顺差增加迅速的主要原因。[4]王仁言(2003)、王智烜(2007)探讨了我国人口因素引致的储蓄对净出口影响,得出我国的贸易顺差是由于储蓄率过高导致的。[5][6]二是国际分工和我国的要素禀赋。王晋斌,李南(2007)认为我国的贸易顺差是我国的资源禀赋和对外投资、贸易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来贸易顺差的扩大是中国外贸格局的基本态势。[7]余芸春(2007)从资源禀赋和贸易的相关理论出发,认为相对较低的资源价格是形成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原因,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要素市场是解决顺差的重要途径。[8]熊宇(2009)指出贸易顺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以廉价劳动力要素参与国际要素分工。[9]卢万青(2009)认为我国在东亚产品内国际分工的地位导致了我国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只要东亚分工格局未变,我国贸易顺差局面不会改变。[10]三是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加工贸易的发展。卢锋(2006)认为贸易顺差的直接原因来自加工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结盟效应”,深层根源则是产品内分工时代背景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互动关系。[11]余永定和覃东海(2006)强调中国的贸易顺差是中国长期推行吸引FDI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型FDI优惠政策的结果,并认为贸易顺差已经成为结构性问题,无法通过宏观政策在短期内加以纠正。[12]四是国际间产业转移。向松祚(2007)认为中国贸易顺差是全球产业分工和转移的基本结果,中国是“不得已而为之”。[13]蒲华林、张捷(2007)认为,持续中美贸易顺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和东亚诸国的产业升级以及对华产业转移。[14]五是中国的财政分权制度。许煜、许翱、尚长风(2007)研究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是我国贸易收支顺差的制度性根源,它对我国的贸易顺差有显著正效应。[15]六是实际冲击。张茵、万广华(2005)使用自构的SVAR模型对1985年~2000年间影响我国贸易余额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实际冲击是影响中国贸易余额的主要因素,实际冲击包括国内外供给冲击和相对需求冲击。[16]

以上文献其实都只考虑到了贸易顺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却忽略了贸易顺差实际上也是一种统计上的反映,统计制度与采用的规则对于统计数据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而原产地标准即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统计规则。王晓辉(2005)从原产地规则这个统计制度的角度研究了中美贸易差额,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统计指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导致中美贸易差额统计存在严重偏差。[17]但王晓辉的研究对象是中美贸易差额,而不是中国的外贸顺差,而且并未研究我国原产地标准对贸易差额的影响程度。本文将克服这些缺陷,从原产地标准这个统计制度的视角出发,深入研究我国的贸易顺差问题。

二、原产地的含义及国际原产地标准

产品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产品的来源地,即货物的开采地、提取地、收获地、出产地、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18]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原产地是指产品的“法定国籍”,即产品属于哪个特定国家(地区)。一个产品只能拥有一个的原产国(地),即原产地具有唯一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深,国际分工、专业化生产和合作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当今全球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多个国家进行生产加工,使用了多个国家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这样使用了多国“生产要素”的产品到底应该属于哪个国家(地区)?这其实就是对国际加工产品原产地的认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原产地规则应用而生。原产地规则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贸易统计和关税计征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关于原产地规则和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多边国际条约上:第一个是海关合作理事会 (CCC)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41/42届年会上通过并于1974 年生效的《简化并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通称《京都公约》),该公约中首次列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3种“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税目目录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第二个是WTO成员于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另一个是 WTO 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仅涉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除含有若干原则性规定和程序规则外,协议还制定了一个三年工作计划用来编制一套国际共同标准。但是由于在一些问题上各国不能达成一致,该计划迄今未能完成。[19]

根据以上公约,原产地标准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完全获得产品标准”,即完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在本国范围内生产制造的产品则以此国为原产地,这个标准比较严格,但是基本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在实践中少有争议。二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其中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例标准、生产或加工工序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专门用于确定国际加工产品的原产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最后一个国家(地区)生产加工后产品与使用的原材料、配件在税则归类目录发生了变动,则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此国(地区)为产品的原产地。增值百分比例标准是指加工产品只有在某国(地区)加工后的产品增值部分达到一定的百分比或者使用的外国原料(或本国原料)低于(或高于)某个比例,则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生产或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只要在某国进行了规定的生产或加工工序,则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由于这两个国际公约都仅仅是协调方案,而不是关于原产地的实体性规则的统一方案,只具有宽泛的原则性指导作用,而没有强制性作用。因此,各国都根据本国利益制定了自身的原产地规则和标准,各国原产地标准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实质性改变标准”,例如,欧盟和日本采取的是关税税目变化标准,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各国制定的增值百分比也不同,美国规定本国增值率不能低于35%,加拿大则规定不能低于60%。

三、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我国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2005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相分离的形式,进口适用1986 年海关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8种情况,第三条规定了“实质性改变”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出口适用1992 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其中第6条规定了两种原产地标准:一是 “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即完全获得标准,列出了7种情况;二是“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即“实质性改变标准”。同时经贸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第二个文件按税目号分类列出了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要获得中国原产地证,必须在中国进行的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于大部分加工产品只规定了简单的加工或最终组装工序,只对于部分商品工序要求“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通过剖析,这个阶段我国原产地规则关于出口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简单加工和组装工序为主,构成比例(即增值百分比)为辅。这是很宽松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部门也并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许多进口成分含量在90%以上的的加工产品也能获得中国原产地证。[20]第二阶段,从 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了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两个标准。《条例》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实质性改变”的3类具体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进行了解释,并给出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数值(超过30%)和计算公式。《规定》的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对具体税目下的产品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条例》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来说,《清单》中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分为4种:一是只规定使用特定的原料制成,没有规定增值百分比,如“雪茄烟及卷烟”项目的实质性改变规定为“由烟草制成”;二是只规定制造加工工序,没有规定增值百分比,如“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项目规定“裁剪、缝制”;三是规定了使用特定原材料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即增值百分比),但是增值百分比只是作为一个备选项,比如“新的充气橡胶轮胎”项目规定“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四是规定了特定的工序并且必须满足增值百分比,比如“计算器”项目规定“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这类标准相对比较严格[21]。

相比较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标准更加完善和严格,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性,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其中一个缺陷就是:对于加工产品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过分强调税则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而增值百分比标准则属于从属地位和备选项目,并且规定的增值百分比只是超过30%,这个数值是非常低的,低于世界很多国家的规定,比如美国规定35%,加拿大规定60%。

四、原产地标准对于我国贸易顺差的影响

从表1可知,我国的贸易顺差基本上都来源于加工贸易(2007年除外),因此分析我国贸易顺差问题就转化为分析我国加工贸易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商品必须全部复运出口,做核销,如果加工贸易货物因故转为内销的,需要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且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操作实践,经审批后则按“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或“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这就说明加工贸易产品有两个特点:制造过程中必然使用了多国生产要素、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目的是为了制成产成品或半产品将来出口(即每一笔加工贸易必有进口和出口)。这样,加工贸易产品不可避免地面临判定其原产地的问题。下面将通过先分析我国加工贸易的状况,进而说明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对其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的典型状况是: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中间制造加工环节,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简单加工、装配的加工贸易比重偏大,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在这些年虽有所发展,但比重仍然偏低。根据“微笑曲线”原理,我国从加工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是很少的。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一般承担产品生产环节中最终加工组装环节,在最终环节,一般加工工序简单,附加值低,但往往在税目分类号、外型、性质或者用途上发生变化。而根据第三部分对我国原产地标准的分析,我国采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注重税目归类变化和加工工序标准,轻视增值百分比标准,而且规定的增值百分比数值也只是超过30%这个低水平,因此可以推知:即使我国加工贸易产品在我国增值的比例很低,也很容易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从而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并贴上“MADE IN CHINA”的原产地标签出口。这样就会夸大我国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和外国从我国进口统计数据,从而夸大我国的贸易差额。③

综上分析,我国采用的“偏重于税则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而轻视增值百分比标准” 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并不能很好地反映我国加工贸易产品出口中到底有多少属于真正的“中国产品”,进而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我国的对外贸易状况。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为主、加工工序标准为辅”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更合理。

因为衡量产品增值百分比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增值率,以下笔者将通过对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的增长率进行估算,从而为确定按照“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贸易产品中有多少产品属于真正的“中国产品”。本文采用《规定》中计算增值率的公式,而且依照《规定》的“增值百分比标准”的数值标准:增值率超过30%,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属于“中国产品”。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100%(1)

(1)式中“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这个公式本来是用于计算每一笔加工贸易产品的增值率,由于受数据的可获得性局限,本文只能计算整体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在计算时用进口额代替非该国(地区)原材料价值,用出口值代替工厂交货价,这是可取的,因为在我国外贸统计中,进口额采用CIF计价,出口额采用FOB计价。这样计算的值会产生主要误差是:如果加工贸易产品中增值率大于30%的部分所占比重绝对地大于增值率小于30%的部分时,则从整体上计算结果将显示所有加工贸易产品增值率将超过30%,即所有加工贸易产品都是“中国产品”,反之,则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但幸运的是,从后面的计算可以看出,我国来料加工贸易增值率基本上低于30%,而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则大于30%,只要这两类加工贸易形式内部结构相似,则误差会因为相互抵消而大为缩小。

加工贸易可以分为3类: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其中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由境外厂商加工后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我国出料加工起步较晚,还处于不发达阶段,到2012年,我国的出料加工贸易进口额2.36亿美元,出口额1.96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例都接近于0%,④因此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只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贸易形式分别计算增值率。计算结果见表2和表3。

从表2可以看出,2000年~2012年我国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整体上呈现递增的态势,而且增值率都超过30%,这意味着: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都在我国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属于“中国产品”。从表3可知,2000年~2012年我国来料加工贸易增值率呈现不断下降趋势,2000年为32.0%,2011年下降为13.0%,2012年为14.6%,除了2000年和2001年,2002年~2012年我国来料加工贸易增值率都低于30%,因此,按照《规定》的“增值百分比标准”的数值标准,2002年~2012年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在我国没有经过“实质性改变”,因此不属于“中国产品”。

为什么进料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比较高而来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低?这需要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定义和性质来分析。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自主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而我方只收取加工费的交易形式。两者的一个重大差别在于:来料加工企业没有加工贸易产品的物权,只能挣得低廉的加工费,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大部分来自于外国;而进料加工企业享有加工贸易产品的物权,在加工中会更多地使用本国原材料和零部件,在复出口时可以自主定价,因此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价格(FOB价)中除了加工费外,还含有本国材料和零部件费用以及进料加工企业的利润。因此,进料加工的出口价格比来料进口会有更多的部分留在国内,这就是进料加工的增值率比来料加工更高的原因。

综上计算,2000年~2012年进料加工贸易产品的增值率都超过了30%,属于“中国产品”,因此不需要从外国出口总额中减去,2002年~2012年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增值率都低于30%,因此不属于“中国产品”,需要从我国出口额中减去,调整结果见表4。调整后的结果与之前的分析相一致,说明目前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确实夸大了我国贸易差额。从表4可知,2000年和2001年数据没有调整,因为这两年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产品增值率均超过30%,2002年~2004年经过调整后贸易顺差为负,我国对外贸易实际上处于入超地位,只是因为我国现行原产地标准极为宽松,官方统计数据掩盖了这一事实。从2005年开始,经过调整后我国贸易顺差为正且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但从2009年开始有较大回落。经过调整后,2006年~2012年我国的贸易顺差额大概缩减了50%。

五、结 论

本文从原产地规则和标准这个崭新的统计视角出发,通过深入剖析中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明确指出其对于贸易统计从而对于贸易差额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贸易顺差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且是一种在统计上的反映,因而统计制度与规则对于统计数据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和标准就是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因此原产地规则对于贸易统计将有重大影响。

第二,我国官方贸易统计数据显示的贸易顺差实际上是基于目前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下的反映,但是这种宽松的原产地标准并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状况,本文认为,为了反映我国加工贸易出口中到底有多少产品属于“中国产品”,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比较合理的。通过计算加工贸易两种形式——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增值率,从而对我国出口进行调整后,我国的贸易顺差大大缩减了,这说明我国目前采用的原产地标准确实夸大了我国贸易顺差。当然,由于受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计算方法的限制,本文只能够从整体上粗略地计算了这两种加工贸易形式的增值率,虽然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不是很高,但是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见文章第四部分的分析)。这也是以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第三,由于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强制性原产地标准,各个国家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标准,这就意味着中国在未来调整原产地规则和标准(主要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将拥有宽松的国际环境。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于海关资讯网:http://.。

② 在统计中,按贸易方式一般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一般贸易是指有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加工贸易是指一国通过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在本国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或者本国向外国出口原材料,在外国加工后再返还进口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一般分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其他贸易方式是指除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外的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无偿援助等。在大多年份里,其他贸易都是逆差,一般贸易有些年份是逆差,有些年份是顺差,但是顺差不是很大,我国的贸易顺差基本来源于加工贸易,具体数据请参阅历年《中国海关统计》。

③ 在我国贸易统计实务中,虽然不要求所有进入出口统计的产品都拥有中国原产地证书,但是,因为我国宽松的原产地标准使得外国投资企业更倾向于来我国投资从事加工贸易,因为其加工贸易产品容易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从而以“中国产品”名义出口,从而能够享受我国企业享有的一些优惠待遇,比如我国拥有的配额、反规避和反倾销的需要等。这样就会造成我国出口的增长。同时在外国的统计中,虽然各个国家采用的原产地标准都不完全相同,但是在海关统计中,产品的原产地证书是其进行进口统计的主要依据。因此,大量在我国增值比例很低的产品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在进入外国关境时,都会被统计为从中国进口,这样也就夸大了外国从我国进口的统计数据。

④ 数据来源于《中国口岸年鉴(2009年版)》:612页。

[参考文献]

[1] 邱询旻,于菁,熊豪.从投资、消费的角度分析我国的贸易顺差[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6):15-19.

[2] 何帆,张明.中国国内储蓄、投资和贸易顺差的未来演进[J].财贸经济,2007(5):79-85.

[3] 张家胜,祁春节.我国贸易顺差存在的根源与发展趋势研究[J].财经研究,2007(8):28-40.

[4] 赵文军,于津平. 中国贸易顺差成因研究——基于跨时最优消费理论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8(12):29-38.

[5] 王仁言.人口年龄结构、贸易差额与中国汇率政策的调整[J].世界经济,2003(9):3-9.

[6] 王智烜. 浅析我国的贸易顺差问题——从人口角度分析[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6-40.

[7] 王晋斌,李南.中国进出口贸易顺差的原因、现状及未来展望[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11):19-25.

[8] 余芸春.从资源禀赋角度看我国贸易顺差[J].经济管理,2007(5):19-22.

[9] 熊宇.要素分工与我国贸易顺差的成因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9(1):25-29.

[10] 卢万青.我国贸易顺差的成因及变动趋势——基于东亚产品内国际分工的新视角[J].国际贸易问题,2009(7):61-70.

[11] 卢锋.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现象研究:对中国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的理论思考[J].世界经济,2006(11):3-10.

[12] 余永定,覃东海.中国的双顺差:性质、根源和解决办法[J].世界经济,2006(3):31-41.

[13] 向松祚.中国贸易顺差: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N].中国证券报,2007-01-24.

[14] 蒲华林,张捷.产品内分工与中美结构性贸易顺差[J].世界经济研究,2007(2):29-35.

[15] 许煜,许翱,尚长风.中国式的财政分权与贸易收支顺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8):1-7.

[16] 张茵,万广华.试析我国贸易余额波动的成因[J].经济研究,2005(1):38-46.

[17] 王晓辉.原产地规则与中美贸易差额[J].国际贸易问题,2005(4):41-44.

[18] 厉力.原产地规则及其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8.

[19] 何金辉.论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不足和完善[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7.

[20] 王平.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J].财贸经济,2004(9):52.

[21] 戴翔.危机冲击、贸易保护与经济全球化[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