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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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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国务院总理8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会议指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政策背景: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异常复杂,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经济金融工作的大局。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近期,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七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赞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前期试点: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已有授信内支持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改革发展,加大对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

《指引》分为5个章节,共计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

《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9月下旬,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办法》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六是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监会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