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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线虫保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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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表明我省通过地方立法防治松材线虫病、坚决保卫青山松林的决心。

一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

这是一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正不断吞噬着我国有限的森林资源,破坏着祖国的青山松林,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松材线虫病造成的灾害,骇人听闻。

松材线虫病最早是1982年从日本传入我国,而浙江省自1991年发现疫情以后,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全省疫点数以平均5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许多重要生态区域受到严重威胁。

数据显示,历年来,浙江省因松材线虫病枯死、砍伐的松树累计已超过2亿株,相当于减少了130万亩松林,仅木材损失就达数十亿元。

伴随疫点数的持续增加和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几率增大,如果不从法律上加强保障,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增强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还会造成更大的、前所未有的森林生物灾害。

目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断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明我省通过地方立法防治松材线虫病、坚决保卫青山松林的决心。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亮点纷呈

亮点一:加强松科植物和疫木的调运监管

松材线虫病传播途径很广,无序运输松科植物和疫木是松材线虫病最危险的传播渠道之一。条例注重加疆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运的监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到达调入地次日起5目内,应当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防治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以防止染疫的松科植物调入。条例对疫木的调运监管更加严格,规定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例外,但必须报经省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批准。

亮点二:设定必要的许可制度加强对松木加工的监管

经科学论证,疫木经除害处理后是可以安全利用的。积极探索疫木安全利用的方法,能最大限度减少林农损失,避免浪费。

条例对此规定:“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条例还对这些定点企业进行疫木加工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要求在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同时,考虑到全省各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略有区别,条例给各地疫木加工安全期留有了一定调整权。

亮点三:要求电力单位等松木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

电线电缆的包装材料绝大多数来源于松木。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采购了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加上缺乏严格的使用规范,在山区、林间施工使用后随意丢弃,成为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有效防范由此引发的灾害,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单位采购含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条例还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