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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蓄电池:执行了国家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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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罗江县马登权、泸州陈小飞、云南昆明董德全等蓄电池销售商纷纷找到本刊记者,反映他们因销售成都华西蓄电池厂(现成都华西蓄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同一批次蓄电池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马登权等人介绍,他从1996年起至2001年4月一直销售华西蓄电池厂的“西格尔”和“清林牌”蓄电池,但自从该厂产品型号明示变为“min”后,前来购买产品的用户纷纷反映所购买的电池达不到产品标志上所明示的“min”(分钟),而时常来要求退、换货。因他此前一直与华西厂合作,于是他找到厂方,但该厂将所退回的“西格尔”和“清林”牌21只电池经委托检验后只承认2支不合格予以更换,剩余19支以超过保质期为由不予退换。马登权遂以厂家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华西蓄电池厂退回多收货款99854.06元,并将华西蓄电池厂到崇州市人民法院;2002年4月,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定,马登权诉讼华西蓄电池厂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提出充分证据”、华西蓄电池厂所收马登权预付货款不予退回;马登权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6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作出终审判决。

而令马登权疑惑的是,他在多次去与厂家协商和三年的诉讼过程中了解到,他所销售的华西蓄电池产品根本就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他怀疑厂家利用蓄电池生产标准混乱、一般消费者难懂英文的现状做了手脚,而自己先前一直销售的华西蓄电池厂生产的蓄电池的确是“不合格”产品!类似的疑惑也存在于华西蓄电池厂的泸州商陈小飞、昆明商董德全心中,其中,陈小飞诉说,他因为销售华西蓄电池厂的产品亏损10万元,这对于一个靠起早摸黑挣点“稀饭钱”的小商人、小老百姓来说,无疑一个灾难。

华西蓄电池产品标示自相矛盾

在马登权提供给记者的华西厂发货规格清单、产品标识复印件和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蓄电池产品品种和规格国家标准中,记者看到两者间的有关内容数据确实有明显的出入。

华西蓄电池厂标示的产品的“执行标准”注明“GB5008-91”,但在发货单中,一项西格尔36A42min蓄电池,其数字内容与GB/T5008.2-91标准中的“”min”量相比,整整少了10min!也就是说,华西蓄电池厂一边标榜自己执行“GB5008-91国家标准”,一边又在明示自己生产的额定容量36“安培/小时”蓄电池其额定储备容量“min”数达不到国家标准。

对于这个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马登权等人认为,华西蓄电池厂生产的这批电池勿须检验,即使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有打着“国家标准”旗号欺哄销售商和消费者的嫌疑!马登权说,作为一个销售商或者是消费者,购买销售厂家的“合格”产品才会付款,这是天经地义也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更何况自己还在与华西蓄电池厂签定的购销协议中,明确写到“购货方所提品符合GB5008-91国家标准”。

而记者在该厂“西格尔”蓄电池产品执行标准”上看到,该厂清晰标明执行的是GB5008-91国家标准。

该厂法人陈清平说他们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了案的,而销售商将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混为一谈,销售商根本不懂等等。对记者质疑产品的标示与“国家标准”自相矛盾,陈清平避而不谈,只是将一份法院判决书交给了记者。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没有采信原告马先生所提供华西蓄电池厂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认为“ 没有提供确实有效证据”,判决内容只是有关双方合同约定方面的问题,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行使合同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

记者前后两次电话采访了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潘主任和国家蓄电池国标《GB5008―91》执笔人之一的沈阳蓄电池研究所沈景平先生,他们均明确表示,目前我国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标准执行的是《GB5008―91》强制性标准,如果强制性标准中引用有推荐性标准中的某些条款,那么则所引用的条款就变为强制性内容,生产企业就应按照该内容强制执行;蓄电池产品如不符合《GB5008―91》强制性标准即视为不合格产品。

近日,在华西蓄电池厂生产的同一批次“西格尔”和“清林”牌蓄电池产品销售中蒙受了重大损失的马登权、陈小飞、董德全等人准备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武器,重新华西蓄电池厂所生产蓄电池的质量问题。

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