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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所驻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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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底,来自20个国家的律所设立了250家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所的数量比约为1:75,营业收入比约为1:10

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一次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

随后,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成为第一家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所准入沿革

按照1992年的《暂行规定》,外国律师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依托于外国律所代表处从事法律工作。一家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而且,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律师不得中国法律事务,也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暂行规定》还强调,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暂行规定》并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是由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的一个部门规章。虽名为“暂行”,但这个部门规章在2001年12月30日中国入世之前,在规范外国律所在华法律业务发展领域,一直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威。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政府承诺,将为外国律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较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环境。

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规定外国律所在华事务的国家行政法规,该《管理条例》效力高于之前沿用的《暂行规定》。

《管理条例》规定,外国律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律师,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根据《暂行规定》实行的“司法部批准——工商局登记”的准入程序,而实行“司法部许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新行政管理模式,从而使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从原来的“半法半商”面目转变为纯粹的法律服务提供机构。

2003年,中国又开始逐步取消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的限制,并取消了开办城市的限制。

随着贸易、金融和投资的全球化,外国律师逐渐成为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主体。经过许可的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律师可以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包括提供该外国律所律师已获准执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办理获准执业的法律事务;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等等业务。

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蜜月期

2002年,中国以250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成为亚洲区并购项目的冠军,同时,中国资本在海外的收购和投资活动大量增加。中国市场正在以其无可抵挡的魅力吸引着世界资本蜂拥而入,同时,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工作者也随着资本争相进入中国。

入世一年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试探,外国律所终于迎来了与中国市场的蜜月期。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之间,声名响亮的外国律所如佳利、瑞生、博坎、思瑞、美邦等等纷纷进入中国,在上海、北京等地开设办事处,抢占中国市场。

2003年1月8日,中国司法部举行了专门的仪式,向增设第二家驻华代表处的11家外国律所颁发了批准证书,中国由此兑现了入世一年后取消外国律所设立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的承诺,中国法律市场的大门进一步向外国律师打开。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eKenzie)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大年刚从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手中接过证书,就马不停蹄地飞往上海,筹备新办事处的开业事宜。2003年2月14日的开业典礼上,贝克-麦肯思全球执行委员会主席克雷斯蒂娜·拉加德以及北美、欧洲、拉美及亚太各区域执行主席悉数到场,显示出该所对中国志在必得的抱负。

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也有相同的判断,其董事长兼主管合伙人罗伯特·代尔表示:“以上海为战略中心的中国市场,是律所在全球取得成功的关键市场。”2005年4月,瑞生在上海设立第一个代表处,办理中国企业融资、并购及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协助中国蓝筹股公司进军海外。

入世前,中国已批准了近100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司法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底,来自20个国家的律所设立了250家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所的数量比约为175,营业收入比约为110。2011年全年,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营业收入额超过千万的有101家,过亿的有11家,全球排行前十的律所在中国均设有代表机构。

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预计到2015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完全开放时,外国律所在中国内地的涉外法律服务规模将扩大,代表机构、派遣律师的数量以及营业收入将会进一步增加。

民间与官方的两种态度

在入世后的5年蜜月期里,外国律所在中国的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一些外国律所不惜投入重金,高薪聘请中国本土优秀律师人才,同时借重大批“海归”律师的双重文化背景,在中外律师的较量中保持着一定的人才优势,中国国内律所多年培养的优秀律师跳槽到外国律所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国内律所在大型的跨国交易和复杂的高新技术产业方面,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明显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从事国际律师业务的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竞争力相对较弱。

面对外国律所的异军崛起,不少国内律所感到空间被压迫,生存环境变得恶劣。有些国内律所开始要求有关部门限制外国律所的经营。

2006年5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送往司法部和上海市司法局。这一举动,被看做是国内外律所矛盾公开化的标志。

“外国律师在中国违法执业几乎是有恃无恐。”该报告的提交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耘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在WTO协议中只承诺了开放设立代表机构,并未承诺开放整个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而不少外国律所的律师却公然从事《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中国法律事务。例如,外国律所凭借资金优势,不断从国内律所挖走人才,使之成为代表处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有些外国律所的律师还大量公开地进行明显属于中国法律服务的非诉业务,包括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文本的起草、解释,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供中国法律的解释、咨询,直接参与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投资、兼并等项目的谈判等等;此外,外国律师还间接从事中国境内的诉讼与仲裁业务,有的还通过各种手段实际控制诉讼的整个流程,如调查、取证、提供辩护意见等等,仅仅在出庭环节上,不得不使用中国律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