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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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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工业也开始了跨越式发展的新纪元,高压电网不断向基层延伸,但是因高压电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也时有发生。而我国现行的调整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造成审判机关适用法律的困难。使得相似、相同案情的案件出现判决结果大不相同的局面。本文从高压电的法律和技术标准、赔偿的主体和范围、免责条件等方面粗略地探讨一下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处理,以求对以后的工作有所促进。

【关键词】触电赔偿;法律冲突;高压电标准;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免责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49-01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迅速,作为经济发展重要保障的电力行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也带了一些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由于人们缺少足够的安全用电用电知识,以及电力企业疏于对电力设备的保护,致使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以及对法律条文理解上的差异,供电企业和受害人之间,审判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那么,应如何公平公正地保护供电企业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高压电的界定

处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依据的最基本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什么电压等级才称得上“高压电”呢?《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付,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110、220千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第四条规定:“电力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可以看出来,对于高压电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之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在法律上确定了高压电标准。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

高压触电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应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何种情况下由何主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仍然没有清晰、统一的规定。电力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存在,包括变压器、电力线路以及电力设备。这些电力设施通过发电、送电、配电、用电形成了一个电力网络,同时运行。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怎么确定电力设施的归属权呢?《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线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在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下,要分清哪些是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哪些是对结果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能将受害人的原因考虑进去,减轻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同时在另一方面实际上有利于增强人们安全用电的意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供电企业全额、高额赔偿有可能带来的道德危机。

三、免责条件

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具备法定的抗辩事由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这是一种直接故意。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触电致伤然后向供电企业索取高额赔偿。在没有安全设施保障的前提下实施此类窃电及易引起触电伤亡事故,此种行为造成伤亡事故再要电力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且滋长了盗窃、破坏行为人的违法犯罪心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故意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但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应当知道高压电的危险性,却在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危险行为,实际上是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可以把此类行为归属于间接故意。

四、赔偿的范围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之后法律还规定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和死亡补偿费。这几项费用说明立法者注意到了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对于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纵观整个赔偿范围,这三项费用实际支出也是比较高的。例如死亡补偿费按当地平均水平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但是为了防止不必要和过于高昂费用的支出,也要对受害人一方作出了合理的的限制。防止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供电企业或电力设施产权人来说负担过重,使当事人不致在这个方面产生难以调和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