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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院长如何炼成之李小言:医患间私下协议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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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新罕布什尔州在全美第一个实行《通过医疗纠纷协调使原告和被告尽早和解》法案(下称《早期赔偿提议法案》)。

此法案是于2012年6月27日,由新罕布什尔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州长的否决权后通过(见链接)。换句话说,此法使原告方和被告方达成协议,原告方不用诉讼方式控告院方或医生,即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

此法律的选用,完全由双方自愿选择。《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的诞生,在全美尚属首创,它改写了美国医疗纠纷法的历史。

医疗过失诉讼方式

在法律定义上,遭受医疗伤害者寻求经济补偿的传统手段是诉讼。原告方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包括《医疗专家审核检查筛选法律》,或是《诉讼法律》,提供诉讼必备的证明材料。

一般而言,诉讼材料包括:被诉的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被诉人员和机构没有尽到救治责任;由于这一原因而直接对患者造成了伤害;此伤害对患者造成了经济、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失,控方有举证的义务。

诉讼证明材料准备就绪后,双方等待庭审。在庭审之前,双方可以私下达成和解,控方撤诉。

而《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的宗旨,是为受伤害的患者和医疗服务者提供一个及时、公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机会。其指导原则是,所有涉入事故方,完全自觉自愿地使用此法律条款,双方均不能强迫采用。

《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的基本前提比较简单,即双方达成共识,在4~6个月内尽快和解,原告方得到一些经济补偿。

如果走传统的医疗诉讼途径,新罕布什尔州的平均诉讼年限是4年零4个月。在美国其他州,医疗诉讼也少则需要3~5年,多则耗时7~10年。有些地区已发生了妇产科医生集体转业的情况。因为妇产科医生被告的可能性最大,他们的误诊保险费用也十分昂贵。这使得妇产科医生的工作利润过低,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很高。因此,还不如选择放弃行医。

这种现象的发生,为法制社会敲响了警钟:医疗诉讼最终的受害者是谁?

为了远离诉讼,医生被迫转业,这将导致所在区域医疗覆盖面降低,选择医生的机会受限,医疗质量也将受损。

而且,即便患者胜诉,律师成本费的平均额度占赔偿费的30%~40%,劳民伤财,患者自己最后又能得到多少?对于医生来说,无论判决结果,只要遭遇诉讼,就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避免被诉才是医生最希望的结局。

以上也是《早期赔偿提议法案》通过的原因之一。

《早期赔偿提议法案》步骤

该法案的思路源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法律学教授。他相信,在医疗事故伤害案中,在理论上应该允许原告方获得快速支付的有限补偿,以补救其损失,前提是受害者一旦接受补偿,就要放弃诉讼权利。

该法的建立,正为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案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法庭诉讼不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

是否选择《早期赔偿提议法案》,完全是由原告方/人决定。

如果原告方选择此法后,他们的律师将收集所有由医疗疏忽行为造成的医药和治疗费的证据、丧失工作期间所失去的薪水证据,及在任何伤残期间导致必须享有照顾服务的费用证据。原告方要把这些证据发送给有嫌疑造成伤害的被告方,并附有“伤害通知信”,其内容包括伤害的相关信息、伤害造成损失的证据和补偿费用款需求。其中,补偿需求依据法规规定,包括丧失的所有工资薪水、医疗费用、外来照顾服务费用。

而者一旦采用《早期赔偿提议法案》时,必须签字放弃的权利。

医疗事故伤害种类的判定,是根据全国医生数据库(National Practitioner Data Bank)制定的。它提供了9个医疗标准度,供确定支付费用参考。根据医疗标准度的设计和《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的计划,如果者仍在接受治疗或暂无能力工作,者会得到额外的非经济损伤补偿,用来补偿精神及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损失。这种非经济损伤补偿,是针对不可能单纯用钱来衡量的伤害的相应补偿。

多数者有委托律师,所以《早期赔偿提议法案》还保证支付律师20%的成本费。而在传统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能保证支付律师费用的。

如果原告方考虑进入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程序,却没有律师的话,该法案要求必须提供中立性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背景必须是律师,其责任是帮助人了解程序并给予指导。而且,法律顾问的费用也由原告方支付。

当被告方(或承担被告的保险方)接到伤害通知信后,有90天的时间对通知信做出反应。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独立医疗检查”(Independent Medical Exam,IME)的请求,那么被告方将有120天的时间回应。

被告方选择《早期赔偿提议法案》也是自觉自愿的。

如果被告医师或医院认为和解有价值,并且有道理,将给予对应于法律要求的回应条件。如果被告方因任何原因,倾向于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的话,他可以拒绝和解。如此,原告方可以无约束地自由进行法律诉讼。

如果被告方给原告方提出和解条件,方有60天时间受理或拒绝和解条件。

法律并不要求被告方给原告方寻求确切的补偿金额数字,这是为保护被告方免于受到原告方漫天要价的可能。

然而,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补偿数额比原告方寻求少很多,原告方有60天接受此低和解条件,或请求由中立听审官主持听证调停。听审官有权根据法规调整被告方提出的和解条款,听证费由被告方承担。而且,如果听审官发现被告方提出的和解条件是草率、轻佻的,可以依法对被告方处以罚款。这一保护措施是为了防止被告方虚报低价。

即使赔偿数额已经满足了原告方的要求,法律并未要求原告方必须接受听审官的裁决。此举是为了保护原告方仍享有控告诉讼的法律权益。

同时,为了防止原告方以虚晃一枪的办法试探被告方的和解条件,其实并没有任何诚意接受和解,仅是希望观望被告方愿意承担的支付底限,以达到未来诉讼的战略目的,《早期赔偿提议法案》也设立了相应条款避免此类情况。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律师在给自己潜在客户提供诉讼或是早期赔偿提议选择的道德原则是什么?

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职业规则建议指出:当争端可能介入诉讼时,律师有必要清楚地向客户交代各种合理解决争端的法律形式,包括《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美国律师职业品行规则亦要求,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应充分地、公平地解释两个选择,以及不同选择的实用性,并审慎地修正他们的标准成功酬金协议,以方便客户做出明智的决定。

也许有人会问,《早期赔偿提议法案》岂不是有些像庭外协调吗?

的确,两者看起来是有些类似。但是庭外协调与《早期赔偿提议法案》的最大区别是,后者是通过法律途径,供原告方和被告方选择,依法执法;而前者是不受法律条文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