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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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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比入世之前6年(199-2000年)和入世之后6年(2001-2006年)美国中国反倾销情况,从案件的申诉数量与金额、行业分布和裁决结果三个方面展开,重点分析入世后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原因,并对中国企业在入世后如何应对美国反倾销变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入世;美国;中国;反倾销

一、引言

自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双边贸易往来日趋频繁。然而在双边贸易不断发展并各自成为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时,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也日益凸现。1980年7月2日,美国对中国薄荷醇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此后到2000年,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次数达79次。2001年中国入世后,随着中美贸易逆差的急剧扩大,双方之间的贸易矛盾和摩擦逐渐加剧。在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多达70%。而在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中, 由美国发起的反倾销约占总数的1/3。因此,反倾销,特别是中国和美国的反倾销成为一个研究热点。目前国外学者对美国反倾销动因的研究较多。Sabry (2000)等学者认为反倾销是美国国内某些特定产业寻求保护、维持竞争力的有效工具。Mah(2000)、Douglas(2004)和Feinberg(200)等学者则认为宏观经济状况,例如失业率、经济增长率、进口占GDP比率、贸易平衡与法律变动等是美国倾销裁定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国外学者的研究大多都集中于美国反倾销的整体情况,涉及到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研究很少。国内学者对中美贸易摩擦和救济进行了大量研究。杨仕辉(2002)分析了1921-197年和1980-2001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情况。陈泰锋(200)分析了美国贸易救济制度,并总结国内企业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的经验教训,指导中国企业怎样攻克美国贸易救济制度。谢建国(2006)对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的经济、政治及制度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美国工业产出增长率、美国对华贸易状况、中美之间的政治联系及WO 等制度变迁对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有重要影响。目前国内学者专门针对入世后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情况的研究很少,尤其是200年之后的情况分析。本文重点分析了入世之后到2006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情况,并加入2007年的最新信息,更进一步反映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相对于入世前6年的一些新变化和新特点,也对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反倾销提出一些建议。

二、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为了全面反映入世之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本文将对比入世前6年(199-2000年)和入世之

后6年(2001-2006年)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情况,从案件的申诉数量与金额、行业分布和裁决结果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原因,并进行深层次分析和评估。

(一)申诉数量与金额

如图1所示,199-2000年,美国反倾销总数170件,针对中国的有24件,占14.1%。其中最少年份为1998年,只有1件,而1999年和2000年每年都有6件。2001-2006年,美国对全世界发起反倾销218件,其中对中国高达4件,占20.6%。除了200年3件外,2001-2004年都有8、9件之多。并且每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次数占美国反倾销总数比例从1998年起逐渐上升,到2001年,升幅越来越明显,2006年更高达60%。须补充的是,截止2007年7月,美国发起反倾销共12件,其中9件针对中国。这说明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频率越来越大。并且从图1中可以很明显看出,199-2000年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金额占美国反倾销总金额的比例较小,除了199年,其余年份都在3.4%与14%之间来回波动。199-2000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金额占美国对外反倾销总金额的比例为7.9%。但从2001年开始,其比例猛然增大,2004年达到4.%。2001-2006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总金额占美国反倾销金额的比例达到24.4%。可见,入世之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比入世之前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明显增大。这说明中国的入世对美国贸易造成了较大威胁,促使美国频频利用反倾销措施阻止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进行贸易保护。

中国入世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激增的原因主要有:(1)在W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性原则的多边框架机制下, 成员国采用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中国加入WO之前, 美国可以利用一年一度的对华贸易最惠国待遇的审查,要求中国单方面采取出口设限的方法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2001 年中国加入WO后,最惠国待遇问题已经不再能够限制中国对美国的贸易出口,因此,美国也不得不更加频繁地依赖于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本国产业。(2)根据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对运往美国的任何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出口提供补贴者,须另外征收相当于补贴额的关税,但该规定仅限于市场经济国家。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O,但是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条规定、美国《1979年贸易法》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定标准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美国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即使中国入世后,美国仍然不能对中国进行反补贴申诉,因此这加剧了其使用反倾销的频率。(3)入世之后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日益恶化。如图2所示,中美贸易逆差从199年的340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838亿美元,金额不断增长。入世之后,中美贸易逆差从2002年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后,逆差急剧扩大,2006年已经达到2326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美国贸易逆差的首要来源地。并且美国对中国进口占美国总进口额的比例不断增加。从199年的6.1%到2002年突破10%,2006年更达到1.%。美国方面认为美国从中国进口的急剧增加,正在日益威胁美国制造业和就业市场。由于美国对中国采取出口管制,限制高科技流向中国,使得在美国产品对中国出口不能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通过加大对中国反倾销的力度,阻止中国产品更多地进入美国市场。

(二)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如图3所示,199-2000年,美国钢铁金属、化工、食品和其他行业的针对中国反倾销的次数分别为7、6、、6,机电设备和纺织品为零。而2001-2006年,以上行业的次数相对应为13、14、2、12。其中食品行业虽然数量减少,但出现了我国入世后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200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导致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每年损失2亿美元的产品价值。机电设备和纺织品各出现了2次反倾销。与入世前6年相比,入世之后6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次数占美国各个行业反倾销总数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从图4(a)(b)中可以发现,钢铁和化工两个行业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所占比例最大,钢铁一直保持在29%,而化工从2%增加到32%。这说明美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主要集中于这两个行业。关于钢铁行业方面,美中钢铁纷争由来已久。特别是入世以后,美国一直要求中国执行更加严格的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的钢铁反倾销越来越严重。2002年中美钢铁贸易战中方胜诉后,中美又开始了新一轮钢铁贸易争端。2007年6月,美方在前后不到10天的时间里,连续对中国的两种钢铁相关产品提起贸易救济调查。面对如此频繁的反倾销,中美已于2006年和2007年6月初就钢铁进行了两次对话,以缓和因钢铁出口增长迅猛导致的贸易紧张局面。中国钢铁之所以频频遭遇美国反倾销申诉是因为:(1)美国对中国钢铁进口持续增加。200年,中国超过墨西哥、土耳其成为对美出口精炼钢的第三大国,仅次于加拿大和欧盟。2006年下半年,在美国生产商削减产量时,中国是美国最大的外国钢铁来源国。美国钢铁协会对钢铁进口创最新纪录以及中国钢铁进口量大幅增加深感忧虑。在美国看来,中国钢铁对美国出口的激增是因为中国政府出口退税、财政补贴、未严格执行环保法与劳工法等。因此强烈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措施,抑制对美国钢铁出口。(2)钢材出口品种过于集中,结构不合理。如200年末美国钢厂对中国线材提起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线材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已经超过20%。目前,中国出口受到反倾销调查较多的是附加值低的热轧板材,这些产品在国内容易出现数量过剩,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钢铁行业作为夕阳产业则受到政府较多的保护,并且中国钢铁出口企业多而分散也容易引发贸易争端。而化工行业在入世后仍是中国反倾销中受害最深的行业的原因是,入世后,美国仍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入世后美国在对中国化工行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依然可以借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关的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价格,中国化学品的成本优势根本发挥不出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入世之后出现美国对中国机电设备和纺织品的反倾销。2003年美国商务部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且于2004年判定为倾销成立。而中国彩电的低价战略是造成这次反倾销的主要原因。这意味着中国彩电进入美国家电市场困难重重,并有产能闲置的困扰。纺织品之所以出现反倾销是因为中国纺织品出口激增已经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美国在200年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保”设限之后,开始使用比“特保”更具杀伤力的反倾销措施。2006年,美国对中国聚酯短纤启动涉案金额近亿美元的反倾销调查。因为随着200年纺织品配额的取消,原来靠协定维系的国际纺织品市场平衡格局会被打破,新的制衡措施和贸易保护法必将出现,反倾销便是其中之一,并且纺织品的反倾销在今后几年内将增加。

(三)裁决结果分析

根据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在申诉与立案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将发出调查问卷。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倾销是否造成产业损害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商务部再进行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初裁。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肯定,案件继续进行;如果否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接着是核查及终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分别做出各自的最终裁决。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终裁都肯定,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而在整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由于申诉人撤销控诉或国内产业反应冷淡等原因,案件可以终止。因此反倾销案件中的裁决结果分为初裁否定、终裁否定、终裁肯定和终止。

从图中可以看出,199-2000年与2001-2006年初裁否定的次数分别为3、6,终裁否定的次数为3、4;终裁肯定的次数为16、27;终止的次数为2、3(注:2006年有一部分裁决结果仍未知)。可见每种结果的次数都有上升,但终裁肯定的增长幅度最大。与199-2000年相比,2001-2006年美国对中国各种结果的裁决次数占美国相对应裁决结果总次数的比例中,终裁肯定的增长幅度也最大。而且从图6中可以发现,各种结果的比例稳定,其中终裁肯定分别占到了66%和67%。这说明美国最后判定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几率很高,凡是申诉反倾销的美国国内企业,大都可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决。这也是美国为什么频繁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原因。而入世后美国对中国倾销成立裁定结果增加的原因有:(1)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商品,美国商务部以涉案商品的各生产要素在“替代国”的相应价格来估算其正常价值。由于入世后,美国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认定中国的倾销幅度时,涉案企业虽然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很多情况下,并不考虑中国国内的生产成本的实际价格,而是通常采用印度、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巴西和阿根廷等国的价格来进行比较。美国这种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对中国非常不利,否定了中国在各生产要素投入上的比较优势。例如,在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中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不等,大大增加了被判为反倾销成立的几率。(2)入世后美国针对中国修改反倾销程序和法律。为了阻止中国入世之后出口对美国的激增,美国不惜修改反倾销程序和法律来加大对中国反倾销成功进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可能性。2004年,美国商务部公告,鉴于在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和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出现大量中国企业申请“分别裁决”的情况,而商务部人员有限,难于应付,准备修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程序。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反倾销应诉的难度,而且还限制了“分别裁决”的适用范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无疑将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2006年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采购原则和工资计算方法两项规则的修改,中国受到的冲击最大。美国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规则,规定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原料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采购量少于原料总量的33%,美国将对其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成本,并且按照该成本判定反倾销及反倾销税。而另一项被修改的反倾销调查规则是将社会保险等福利收入加入了计算产品的人工成本,导致产品的实际价格升高,更容易超过进口国家的实际售出价。这对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常不利。(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一个重要的权利是可以利用WO的多边解决机制来解决中美双边贸易的摩擦和争端。但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大国相比,中国利用W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明显不够。

三、结论和建议

本文分析了199-2006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情况,发现入世之后,中国遭受的美国反倾销情况越来越严重,不仅涉案数量和金额大幅度上升,而且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扩大。传统的涉案行业依然集中在钢铁和化工行业,情形并没有改善,并且还出现了纺织品、机电等行业遭遇反倾销数量逐渐增加的情况。裁决的结果也令人担忧,裁决肯定的结果仍占了绝大部分比例,这更加促使美国使用反倾销来打击中国出口,实行贸易保护。根据以上分析,“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中国遭遇美国反倾销且应诉失败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即使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十分被动并受歧视。因此为了改善这种被动局面,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中国政府应该加强与美国政府的沟通,并对美国违背WO法律框架的国内法,以政府名义向WO总部提起上诉;促进企业并购,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均衡发展,减轻贸易争端压力。中国企业在应诉时不仅要选择既有在美实战经验又了解中国国情的合理的律师,而且要注意收集中国对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一些政策法律文件,用来证明市场经济体制,以获得“个别对待”。同时要注意企业相关资料的保密,密切跟踪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加强对相关出口国市场的信息监督。并且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在国外选择合适地点进行投资建厂(上海市经委课题组,2004)。总之应该科学理性地看待我国入世之后中美之间的反倾销大战,运用WO规则合理有力地应对美国的反倾销,争取贸易争端中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陈泰锋. 200. 中美贸易摩擦[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6-11.

上海市经委课题组. 2004. 美国贸易救济措施对上海工业出口的影响研究[M]. 上海:学林出版社:10-106.

谢建国. 2006. 经济影响、政治分歧与制度摩擦――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实证研究[]. 管理世界(12).

杨仕辉. 2002. 美国对华反倾销比较研究[]. 统计研究(9).

DOUGLAS R. 2004. he rise of U.S. antidumping action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R]. NBER Working Paper, No.1082.

FEINBERG R M. 200. U.S.antidumping enforcement and macroeconomic indicators revisited: do petitioners learn[]. Review of World Economics, 141 (4): 612-622.

MAS. 2000. Antidumping decisions and macroeconomic variables in the USA[]. Applied Economics,32: 1701-1709.

SABRY F. 2000. An analysis of the decision to file, the dumping estimates and the outcome of antidumping petition[]. International rade ournal,14: 109-14.

Empirical Analysis of U.S. Antidumping Behaviors to

China from 199 to 2006

LIXiaofeng1,2LENG Sha2

(1.School of Management, Fudan University, Schanghai 200433;

2.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ade and Economic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10006)

Abstract: his paper compares U.S. antidumping behaviors to China in the previous 6 years (199-2000) with the behaviors in the 6 years (2001-2006) after China joining WO through three aspects, such as the quantity and amount, industry distributions and the decision outcomes. It analyzes the change tendency and the possible reasons. hen it provides some advice for Chinese corporations to deal with the US antidumping behaviors.

eywords: joining WO; U.S.; China; antidum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