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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电子手段加强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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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电子商务交易的无地域性、无形性、数字化、隐匿性等特点,给税务稽查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影响,税务稽查面临着稽查对象模糊、稽查难度加大、相关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提出将电子商务纳入税务登记范围;研究开发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平台,加强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监控,提高税务稽查的识别能力;重点从支付体系入手,以数字认证为配合手段开展税务稽查;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协调,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等一系列税务稽查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税务稽查 因特网应用

电子商务涉税业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传统的交易方式受到挑战和冲击,也引发许多税收问题。

1.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主要使用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然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交易主体具有隐匿性。互联网上的商店仅是一个虚拟市场。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采用电子货币结算,账薄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1、电子商务使传统意义上的稽查的凭证逐步消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查无从下手。在电子商务中,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

2、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首先,稽查对象难以确认。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加上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极具隐蔽性。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难。电子商务采用其他介质和手段保存相应数据,偷税方若故意不输入相关资料或输入资料不全,将为稽查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三是稽查时间的局限。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高效,当《稽查通知书》下达之后,稽查对象能迅速删改交易内容,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

3、高科技手段的大量应用,使国际间逃避税加剧。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使商业流动性加强,企业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由于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对境外银行无法行使管理权,均给税务稽查带来前所未有的不利影响。

4、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开展力度。主要表现为:

(1)电子商务业务未纳入工商和税务登记管理,使部分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但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站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不明,这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而造成漏管漏征。

(2)对税务机关检查权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力度。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必须事先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稽查对象可以轻而易举地修改或删除有关存储在计算机或网络中的交易记录,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其次,税务机关虽然拥有对纳税人银行帐户和储蓄帐户的检查权,但批准权限集中,审批手续烦琐,银行往往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是很配合。况且,要对设在国外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的客户交易记录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更是无能为力。

(3)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的知情权受现行法规限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各种方式掩蔽交易信息或给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知道企业的“私人密钥”就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私人密钥”,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悖。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稽查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开展税务稽查的对策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同时,应尽早修订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的规定。当前,从保护国家利益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防止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逃避税,我国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应立法要求企业在申请IP地址和域名服务时,明确申报网站的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所有上网单位都必须取得网络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登记时要求企业将IP地址、域名、电子邮箱号码等资料和进入企业网站的“私人密钥”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私人密钥”等资料严格保密。纳税人的名称、经营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码等信息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加强税源监控。

2、研究开发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平台,提高税务稽查的识别能力。首先,税务部门应加紧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税务机关应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部门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站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建立税收信息的自动收集和分析机制,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对电子商务实行实时、有效的税收监控。其次,建立实地稽查、网上智能监控与网上随时在线稽查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对企业交易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跟踪,防止税款流失。第三,建立电子税务系统。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第四,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精通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电子商务业务稽查的水平。

3、重点从支付体系入手,以数字认证为配合手段开展税务稽查。虽然有关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就离不开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动。基于银行往往了解交易的准确信息,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银行的举证义务和提供企业的网上交易银行帐号的义务,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真实申报的证据。同时,由于网上交易的客户必须取得CA中心的认证证书,每笔交易的发送和确认都有CA中心提供的数字签名,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事实上的不可抵赖性,这决定了参与交易的双方也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应以法律形式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稽查权力,如在查处大案要案时,经过规定权限批准,可以要求CA认证中心配合稽查,对纳税人的电子商务交易记录进行解密,以取得强有力的稽查证据,有效打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偷、逃、避税等违法行为。

4、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协调,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税收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它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在国际情报交流中,也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站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逃避税。

参考文献:

1、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6期)

2、陈晓红、喻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0年第9期)

3、江经杰、刘红林《面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