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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与欧洲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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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作者简介:刘世元(1951-),辽宁营口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区域国际经济法、欧共体法。

摘要:欧洲共同体是在其成员国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存在着明显差距、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不断加强、各国保护竞争立法又有较大差异的背景下建立的,因此,在共同体大市场内制订统一的竞争法,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促使欧共体竞争法不断扩展其调整范围,完善其自身的制度和规则。欧共体竞争法的适用协调了成员国的竞争政策.建立了统一的竞争秩序;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促进了共同市场有序发展;禁止境外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创设了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保障了经济一体化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欧共体竞争法;欧洲经济一体化;欧共体竞争法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1-0059-05 收稿日期:2007-09-03

20世纪50年代,法、德、意、荷、比、卢六国建立了欧洲共同体,启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欧共体从筹建阶段开始,始终将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作为一体化的重要活动内容。欧洲经济一体化催生了欧共体竞争法,并使之不断充实和完善,成为整个共同体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而欧共体竞争法对于经济一体化经济秩序的形成,共同市场的顺利运作,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欧共体竞争法与欧洲经济一体化这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既是欧共体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又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运行的一大特征。

一、欧共体竞争法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区域经济一体化并非从欧洲共同体开始,但是欧共体却将一体化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欧共体建立之前,世界上其他地区已经先后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经济组织,如1949年4月建立的南非――南罗得西亚关税同盟、1951年8月建立的尼加拉瓜――萨尔瓦多自由贸易区等。它们往往采取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形式,集中解决彼此间贸易的关税和其他限制问题,因此,1948年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认可了缔约方之间采取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两种合作形式。欧共体的建立,突破了传统一体化的合作模式,它不仅体现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功能,而且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实施(条约规定的)共同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与平衡发展,注重环境保护的持续与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准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与团结,”其合作范围更宽,联合的程度更高,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欧洲经济一体化从单一贸易领域合作提升到经济、贸易领域的全面合作,因此,它不能套用以往一体化组织的经验,必须在一体化组织机构的权限、内部经济与贸易法律制度、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有所创新。同其他一体化组织一样,欧共体的体制、机制的确立,完全取决于成员国的态度,而成员国的接受程度又往往受制于自身的经济体制、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条件。六个国家虽然具备了建立共同市场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成员国之间在经济结构、发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距例如,各国向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的出口占本国总出口额比重就不一样,以1957年为例,比利时和卢森堡占46.1%;法国占25.1%;西德占29.2%;意大利占24.9%;荷兰占41.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