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一尸两命,谁之过?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一尸两命,谁之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事件回放

11月21日16时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某送进北京某医院,经门诊检查后医生发现其妻子肺部感染,心脏也不是很好,16时20分,医院向肖某征求是否手术,他说:“我爱人就是感冒,吃一点儿感冒药就好了。”并说,“不能做手术,做了剖宫手术将来就不能生第二胎了。”

该院负责人向媒体展示了署名肖某的“拒绝剖宫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手术通知单,落款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16时30分。并介绍说,在该孕妇神智尚清醒的时候,医院医生曾经征求她的意见,是否同意做剖宫产手术?她摇头,并手指肖某,示意听从肖某意见。

由于无人能证明肖某与患者的关系,于是医院拨打110,警察到来证实了二人是合法夫妻的事实,并紧急请该院神经科医生确认肖某精神正常。担心病人无钱医治,医院启动了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

17时,情况急转直下,患者血氧骤降为52%,麻醉科主任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再次向肖某交代病情,他仍拒绝手术。当时有其他患者表示愿意捐款资助,有人提出,如果答应手术,就给肖某1万元。

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18时24分,彩超显示胎死宫内。

19时25分,患者最终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在场医生都流下眼泪。

在这短短3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生命的殒落与制度的维护相对,我们无法肯定如果手术是否可以化解这场灾难,或者将灾难减少到最少。然而,由于“拒绝签字”,两条生命在瞬间灰飞烟灭了。保障生命与维护制度究竟哪个更重要?下面我们听听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孕妇手术受家属阻碍,死亡不可避免

近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妇产科、呼吸内科、心内科等专家进行了充分讨论,最后评审形成共同意见:患者就诊前10天出现咳嗽、咯血、呼吸困难,到医院就诊时病情已经很严重。就诊后医院采取了吸氧、强心和抗感染等措施,只有剖宫手术才可能挽救胎儿生命,但由于手术签字受到干扰,患者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心肺功能极差,造成死亡难以避免,患者最终死于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l呼吸功能衰竭。11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还组织了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得出以下结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其关系人仍明确拒绝手术情况下,一边积极说服,一边抢救治疗,做好手术准备,其做法符合法律。另外,法律规定医院有“特殊干预权”,但前提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在此事件中,医院的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

人大教授张鸣:丈夫和医院双方都不应被谴责

张鸣认为,你不能去谴责医院,也不能去谴责农民工。因为他背后有一种深深的对医院的不信任。农民工坚持认为你这就是小病大治,对于农民来说,这是他们遇到最常见的事。他极度贫困,所以就不愿意花这种钱。作为弱势群体,农民一直被强势集团剥夺。医疗谈不上是强势或者说是什么集团了,但实际上对农民剥夺是非常厉害的。就是说.最容易被欺负的就是农民了,往往得病治不好,还花了不少钱。作为弱势群体,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最大侵害。同样,在这件事上,也不能责怪医院。医院还是做得不错的。他并不是因为你没有钱就拒绝手术,但医院的规定非常严格。你让医院突破这种规定是很难的,因为医院也要负责任啊。那么造成这个悲剧的原因是什么呢?张鸣认为,农民长期处于弱势群体状态,他穷得身上只有30块钱,而他们又对医院长期的不信任。悲剧的原因是农民不仅太穷了,而且地位太低,不仅是医疗,在很多商业关系中,他都是绝对的受害者。他不信任医院,不是不信任医院的医术,而是不信任医院的人格。

卫生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绝不能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

卓小勤是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之一,他认为,患者的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一个逻辑起点。医患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以对方承诺作为前提,如果患者不同意的话,这个医疗服务合同就不成立。在医院已将拒绝做剖宫产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的风险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家属一方仍然作出这样不理智的选择,产生的后果应由患方承担。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裴晓梅:在任何情况下救治生命都是第一位的

这要求医疗机构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对于处理急诊特殊情况,国际上是有很多例子的。比如美国可以’由达到一定数量和资格要求的主治医生联合决定救治方法,并保证家属知情即可。她认为,应建立一个由医院、专业组织、法律部门共同参与的紧急处置机构来专门应对相关问题,并保证有完整的工作流程正常运转。中国医学哲学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伦理学会会长、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孙慕义:知情同意原则是否应受到制约

孙慕义表示,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中,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一个制约和控制的原则,就是医生的干预权。不能机械地理解知情同意权。病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危及生命时,医生要根据病人症状与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果断行使干预权,并排除所有可能对挽救生命造成的干扰,全力保全病人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医院方认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亲属拒绝签字,自己没有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孙慕义说。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巍: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都非常重要

一般情况下,医生制定和实施的医疗方案必须经过患者的选择和同意,这是自主性原则的体现。但在患者是未成年人、重病、思维能力不健全等情况下,我国法规规定监护人和病人亲属可代为同意的前提是监护人和病人亲属能如实反映患者的利益。这一事件表明,有时监护人和亲属未必能作出有利于患者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患者的利益出发,采取紧急避险策略,这是从深层次上对自的尊重。

通观整个事件的进程,我们找不到责怪医院的理由,他们的表现堪称仁至义尽――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及其丈夫,医院决定让其免费入院治疗;为了让丈夫在手术单上签字,众多医生苦苦劝告,医院院长都亲自到场了;为确认丈夫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了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一方面请uO紧急调查及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但得到的指示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医院的确已倾尽所能。医院的主管部门也是歇尽职守,他们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于是所有的责任、诘难都似乎应该指向孕妇的丈夫,是这个顽固不化的家伙不听良言相劝、拒绝签字,导致了他的妻子和尚未出生的孩子命归黄泉。这位丈夫为什么坚持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现在我们只能凭空揣测,是担心负担不起

剖宫产的手术费?还是落后的生育观念让他不能接受妻子剖宫产?无论是基于何种顾虑,有一点是明确的:作为一个医学知识贫乏的普通人,他显然未能预料到“不签字”所造成的家破人亡的后果。而“医学知识贫乏”不是将他“定罪”的理由。

在这个沉甸甸的制度面前,生的希望如游丝一般被悬挂在一支轻飘飘的签字笔上。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也在冷冰冰的条文面前黯然失色了。

谁对谁错已经不重要,一切似乎都已经结束,死者不能重生,而生者依然要活下去。但一切似乎又都刚刚开始,保障生命与维护制度之间的平衡问题已经凸显。在此事件中,我们从“在场医生都流下眼泪”这个细节,看到了医务人员悲悯的心情,他们现在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我们还看到,不仅患者是处于弱势地位,医生也同样孤立无援。这一事件再一次清晰地警告我们这个社会,医患矛盾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缓解的地步,我们必须马上行动起来为改变这一现状共同作出努力。

类似的悲剧还会不会发生?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如何能考虑得更周全?既要保证生命的安全,又要维护医者的权益,这是摆在有关部门甚至是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欢迎广大读者就此案例展开讨论,将您的观点告之我们。

截至发稿时,死者家属已经将医院和死者丈夫告到法庭,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卫生部回应拒签事件:签字制度不意味着责任转移

在12月10日上午卫生部举行的例行新闻会上,针对前不久发生的北京某家医院因为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医疗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患方的签字也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对拒签事件,卫生部已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和当事的医疗机构,要依据事实,依法公正地处理。

毛群安说,事件发生之后,卫生部当时召集了20多位法律和医疗方面的专家,就这个案件引发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的讨论。与会专家认为,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这种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对医疗机构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应当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手术之前,签字同意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是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国家目前也是实行了手术签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