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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旨在研究协议管辖制度,结合国外相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目的在于解决协议管辖适用问题中存在的不便以及可能存在的矛盾,从而体现民事诉权的可处分原则,实现公正、公平,体现当事人意志自由,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分析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
协议管辖;不足;完善
纠纷时矛盾与冲突最集中的体现,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人类逐渐探索和形成了一套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其中最为完整有效的就是民事诉讼了。接下来纠纷由哪个法院受理就引出来了管辖权问题。管辖制度的分类有很多种,其中协议管辖是其重要的一支。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在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依照法律规定以一定形式协商或者合意确定纠纷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制度。
协议管辖分为按照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按照民事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
二、国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对协议管辖的规定
美国实行了内外有别的协议管辖规定,即不允许当事人就联邦和州之间对管辖权进行协议选择,但如果是国际管辖权的问题,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美国协议管辖制度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对于协议管辖,美国的法律规定对适用管辖是否是具有“方便性”的要求很严厉,表现了美国司法强烈要求程序的效益目的。其次,协议管辖之合意并非基于经济力滥用、胁迫或者是其他违法的方式来取得,但这点在大陆法法系国家却没有予以一系列专门说明。最后,将实质性答辩作为对认定默示协议管辖的行为标准。
(二)德国对协议管辖的规定
德国承认外国法院管辖权协议的专属性,并且这种管辖可以排除德国法院的管辖,但要受到相关规则的限制。对德国协议管辖的规定,其特点为:首先,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上,该行为的主体资格限定为贸易商以外的商人、公法上的法人以及公法下的独立财产组织。其次,在协议形式上,德国民事诉讼法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也并不排除口头协议的形式,但口头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再次,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限定为财产之诉。最后,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默认效力。
(三)法国对协议管辖的规定
法国对协议的的规定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管辖扩张,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使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法国对协议管辖规定的特点:首先,在协议管辖适用条件上,法国协议管辖的适用不能违背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的分工规定,也不能违反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分工规定。其次,在有资格签订管辖协议的当事人范围上,法国民诉法要求该当事人必须具有商法人或者说企业法人身份。最后,法国民诉法对当事人对协议管辖有异议的提出做出了时间上的限制。
三、我国协议管辖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协议管辖的不足之处:
(1)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不合理,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过少。(2)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狭窄。根据《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国内协议管辖仅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其他纠纷均不适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些规定都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纠纷解决的需要。(3)协议管辖制度的内在结构不合理。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实行国内、国外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对国内、涉外协议管辖区别对待。导致了协议管辖的双方当事人由于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而分别享有不等的权利,明显违背了民诉法上的同等原则,也不利于我国日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容易造成最终判决执行难的问题。(4)管辖协议的形式严格。目前,我国国内的管辖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方可有效,国内协议管辖不承认默示协议管辖的效力。这进一步限制了协议管辖制度发挥应有作用。(5)缺乏对处于协议中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有的协议管辖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实务难题、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此制度本身的价值,对其进行完善已成必要。(1)统一协议管辖制度立法。在社会大环境下,分别立法这种区别对待的立法体例也就失去了依据。我们可以考虑将默示管辖协议增加到总则“管辖”一章中,在总则中确立默示管辖的制度,并对构成默示管辖的构成要件进行条文的规定,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使得诉讼管辖中协议制度国内与国外相一致。(2)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条件。协议管辖中明确规定协议管辖应以书面的形式确立,这显然是不足的。因此我们在明示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上可借鉴国外的规定,即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举证证明的其他形式。(3)扩展适用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体以下几种财产权案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具体可以有:经济合同纠纷、侵害财产权纠纷、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除此之外,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的案件也可以适当扩大。(4)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范围。在立法时,我们应该从适应经济和时展需要出发,改变我国协议管辖中协议选择审判法院现有的过窄的范围,适当扩宽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
四、结论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新型社会问题大量涌现,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现有滞后的法律应做必要的修改。本文以协议管辖的理论基础为指导,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及国际条约中的立法例,指出了我们现行民诉法中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