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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银行监管三大支柱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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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银行监管三大支柱及内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市场纪律。不管其具体计量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标准如何变化,三大监管支柱基本统一。其含义与内容是:

(一)资本充足率

它是以银行资本为核心,以规范统一的方法,对银行经营及资产面临的风险持续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判断,以确认银行资产损失及拨备率状况、资本净额及充足率情况,进而对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提出保持性、完善性、治理性、整顿性、处置性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的拨备充足、资本达标,始终是一家运行稳健、治理健全的好银行。

(二)持续监管

它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的事项、活动及行为的全过程持续监管。围绕这三个过程,通常是准入事项的审查和审批,业务运行的现场检查和借助统计信息的持续非现场监管,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查与机构和业务的重组甚至市场退出。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银行业机构的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章程与管理办法、营业场所等。业务运行监管是针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规范、风险程度等相关的检查与分析和治理,这是影响甚至决定监管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的关键。重大事项变更与市场退出监管与业务运行或者风险处置密切相关,是持续监管过程中治理性或整顿性措施的具体体现。

(三)市场纪律

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约束,还有人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通过持续有效监管,严格依据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对银行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作出风险综合评价与分类,并将结果披露。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让银行的客户和其他金融消费者清楚与他交往的银行的本质与情况,据此判断和选择后续银行服务。目的在于让好的银行做大、做强,具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客户基础,让差的或不好的银行面对市场压力,自觉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由市场竞争力淘汰坏的银行。

二、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到三大支柱监管的简况

(一)针对具体业务活动而开展的业务行为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逐步新兴的银行,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央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家所有制下集中统一办理具体存、贷、汇、兑业务的机构,其上级对下级基于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政令统一、风险最小,实现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种针对具体行为的监管,来自于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内部,也是银行为实自身持续安全经营,通过保障操作规范来实现。这种方式,至今依然在一家银行的内部适用,这种针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的持续。中央银行如此,银行业监管部门如此,银行业经营机构也如此。

(二)针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则监管

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功能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后,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和业务创新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不可能深入渗透到商业银行内部的具体业务活动。银行外部监管也没有必要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提出具体操作的制度要求。在商业银行追求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后,其内部也有确保操作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外部监管主要应维护市场秩序、竞争行为和行业安全及银行服务需求者的权益。确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在规则下的充分竞争,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避免单个银行的业务风险传导,防范高风险业务品种出笼,适时服务于宏观调控等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则监管,成为了多家银行开放与竞争经营格局下的必然。

(三)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的资本监管

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是银行业跨国开放、综合经营、出现多币种、多种类资产的必然。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银行经历了开放与综合化经营,一家跨国银行同时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一个国家的规则、一个币种的风险、多种资产的不同价值与价格、不同国家的规则与法律、不同背景的银行经营管理、不同经济体的银行业务机会等,均对银行经营和银行业监管造成巨大挑战,单个国家或地区对银行业继续采取封闭的规则监管,明显不合银行开放、多元、综合经营的时宜,探索新的资本监管在美国率先登台。抽象出资产内在价值、采取综合方法计量不同资产及其风险程度、预测资产价值与损失拨备、确定资本充足率,据此对银行经营行为自律、有效监管他律,及时披露银行分类信息,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普遍做法,并逐步形成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2006年我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后,对银行业探索和推进资本监管,由此逐步按照国际规则监管银行及至整个金融,这已经毋庸置疑。资本监管既是自律标准,也是监管标准,更是全世界的中介评价标准。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金融监管格局

构建和谐金融,必须构建和谐金融业与和谐金融监管。构建我国和谐金融是金融改革与开放的必然,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内外金融关系、协调各种金融矛盾的结果。通过分析和掌握全球经济与金融运行规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既要能够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又要能够发挥有效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根本的社会制度。为此,需要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内容、方式、体制的创新。

(一)创造条件推进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修正行为与操作监管

个人的金融业务操作及其风险防范与监管,主要依靠教育培训和道德约束。不具备金融上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前金融人力资源条件下不能够仓促上岗,不懂得金融操作的人员、不能够控制操作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本身不能够上岗。前者依靠专业培训,后者依靠个人道德与纪律约束。在金融开放与改革现状下,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监管和操作风险,主要依靠道德和纪律。这方面的监管不应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而应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范围。作为金融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与操作风险,需要监管当局的制度规定和监管纪律来维护,但也需要出资人的持续监督与权力约束。特别在金融监管出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对于潜在风险主要采取计量分析判断之后,尤其需要将风险的防范与计量重点放在员工个人以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上。实际上,国际上基本没有将个人道德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范畴,我国也逐步修正这方面的习惯监管做法,改善监管的方式,调整监管重心,终止不适当监管做法,确保金融从业人员道德的纯洁性、业务的专业性、操作的严谨性、从业的审慎性,共同把防范和化解风险

的精力集中在非人为的外部因素,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最终促成金融从业人员坚持审慎经营、从资本监管为主发展到风险为本监管,实现金融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和谐,促使金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积极推进资本监管。探索风险监管,扬弃规则监管

当前,我国必须遵循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资本监管为重点,以此引入国际银行的风险计量、识别、分析、判断和确认的标准、流程、方法,银行自律,监管持续,分别治理,保障安全。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和方法,适应全球化经济与金融体制下的金融审慎监管和持续发展。对于暂时还适用且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的银行规则监管,需要进一步扬弃。发扬中央及宏观政策的导向性、指导性作用,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于科学发展大局。放弃片面的、个人自主自为的、适合宏观与大局的小规则,避免将小规则凌驾于大规则之上,并以此为监管规则。

(三)创造条件,整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功能。探索金融综合监管,以适应国际、国内新的需求

整合了中央4个金融监管与服务机构的功能后,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审慎经营,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创新,自担风险,构建和谐金融新格局。在全国金融格局有新的变化后,地方各级对于金融服务与监管的主要事务压力减轻,因责任明确,其新兴的专门组织机构需求必然下降,并能够充分尊重和运用全国统一金融服务与监管体制,推进经济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自然理顺,责任与权利矛盾也随之清晰。

(四)银行业的综合、开放经营,当前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也只是适应于特殊国情的特定阶段的权益策略,也是在统一监管体制下改革的产物。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模式正初步完成其使命,在金融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跨国经营之后,现有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要求,已经在中央和地方的层面,出现了加强金融监管与协作的部门和功能需求,同时也影响着现有监管体制的运行。在新的监管体制没有确立以前,需要加强国内银行服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的合作,防范金融开放中的创新风险和综合化、集团化经营风险,确保金融运行和谐。

(五)适应经济与金融全球化,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符合银行经营的一般规律和规则,需要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实践。也需要我国银行业监管努力借鉴、参照并最终落实。既需要依据承诺适度对全球开放银行业,更需要我国的银行依据规则逐步达标,还需要银行业监管体制和实现监管目的的方式与国际接轨。不管未来全球金融如何演变和创新,作为具有汇兑功能、货币与信用创造能力的银行业,始终是金融业主体,围绕银行综合化经营及业务创新设计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金融监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