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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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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受托方来说,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对委托方来说,只有用原材料换回产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也没有取得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因此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应当征税。但应当明确用原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取得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中不含税金,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税负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的纳税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结束之后将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的过程。因此委托加工业务当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作为受托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者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者罚款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照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其二是委托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作为委托方视取得委托加工产品的最终用途不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其一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如果回购企业满足:(1)能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2)能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其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11种应税消费品时,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三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时只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价格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材料成本。

参考文献:

[1]《消费税暂行条例》.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