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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外受体制上的“地方化”之害,内受机制上的“行政化”之苦。深圳福田法院实行的“审判长制度”改革,至少从形式上重新唤起了法院和各界对“去行政化”的期待。
没想到深圳福田法院的“审判长制度”改革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其实,该院院长曾强调此项改革“是为了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而且改革措施中的一些具体细节也引起过一些争论,但相关统计数字表明,这样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确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而这正是当事人与法院院长所关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一改革至少从形式上重新唤起了法院和各界对“去行政化”的期待。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外受体制上的“地方化”之害,内受机制上的“行政化”之苦。在此背景之下,法院即便是竭尽全力、埋头苦干,也难脱“违反司法规律”之嫌;即便是各种“活动”迭起、新招不断,也只得事倍功半之效。
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实际上,对法院组织、法官管理、审判权力运行“去行政化”的改革开始得更早些,特别是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但直到今天,“行政化”仍然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障碍之一。
为克服与司法规律格格不入的“行政化”,改革的努力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各地法院做了若干尝试:主审法官负责制,审判长选任制,审判长负责制,审判团队(审判小组)制,审委会审理制等,虽然不敢贸然判断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以及佛山中院、南宁西乡塘法院等采取的类似改革措施能在消除行政化方面有多大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改革确实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第一,审判的直接性。审判的直接性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之一。如果法院审判案件时在依法本无层次之分或只有“审委会——合议庭——独任庭(后一层次只存在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层次之分的模式外,又“创造”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的层次,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直接审判则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二,团队运作。审判是一种特别的智力活动,具有很强的职业性,在不同层次上、不同环节中都需要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包括福田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的改革措施,都无不以配备更多辅助人员为特色,也突出了直接审判案件的法官或审判长的地位。第三,精英办案。不论如何改革,审判质量是硬道理。在传统的行政化模式中。法院的优秀法律人才通常都成了“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或其他综合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些优秀法官直接办案,对于行政化(院、庭长审批案件)来说可谓釜底抽薪,也解决了“放权”的顾虑,更体现了“好钢用在刀刃上’’的道理。
如果说,长期以来的院庭长审批案件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判质量,我们则更应当看到近年来的“去行政化”改革让审判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这说明,实行“判审统一”既能体现司法规律,又能带来高质量的公平正义,实为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