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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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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笔者拟对第一批试行此项制度的让胡路区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一、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情况

(一)试点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创造监督条件。我院为使人民监督员成为监督“内行人”,给每名人民监督员订阅了《检察日报》、《方圆》等报纸杂志,为其动态掌握检察机关发展形势,深入了解检察工作性质打开“视窗”,提供参考“工具”。

(二)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我院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初期,共确认了6名人民监督员,他们具有较好的议案能力和监督能力。2007年初,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和条件,召集2003年9月确认的洪秀芬等6名人民监督员,对3年来监督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拟作撤案和不“三类案件”进行回顾,并结合高检院《规定》,重新选认第二届人民监督员。

(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2003年9月至2008年9月,该院共提请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21件23人。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经过投票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处理意见。

二、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接受外部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探索,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力保障,二者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我院坚持自觉、诚恳、主动地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及其监督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正确处理接受外部监督与遵守办案时限的关系。人民监督制度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必然需要在法定办案时限内抽出时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保障人民监督员在法定时限内有充分的时间行使监督权。我院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从思想理念人手,从行为显现规范。在办案允许的情况下,将邀请人民监督员到讯问现场提前“介入”了解和熟悉案情,并注意对一些案件提前交换意见,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确保遵守办案时限。

(三)正确处理接受外部监督与加强内部制约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的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不能因此放松内部制约,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只有两种监督制约的方式共同有效运行,相辅相成,相互弥补和完善。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效果

(一)保障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树立监督权威,增强监督效力,就必须坚持正人先正已,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坚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要有质量的数量,有规模的质量。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既要看立案数量,更要看大要案比例、率和有罪判决率,要使每一起案件都做到结果上正确,实体上正义,程序上合法,社会反映良好,办成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二)促进了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的转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较为封闭的办案方式,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加大了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干警的整体素质普遍提高,文明意识、公正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观念、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三)促进社会主义人权的有效保障。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使人民群众能够作为社会力量进入有明确职责范围和严格程序保障的检察办案环节,开展社会监督,一方面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直接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稳定团结的局面,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问题。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对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问题。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