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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冷暴力”,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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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创新教育工作,为提高学生的成绩,学校及教师采取一些必要的教育举措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举措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近期,某些学校出现的“绿领巾”、测智商、教室外考试、“三色”作业本等已被认为是教育“冷暴力”事件,不仅为我国教育宗旨与社会文明道德所不容,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冷暴力之一:成绩差生被戴“绿领巾”

奎奎是某学校五年级学生。平时学习、看书、写字挺认真,就是反应有些慢,成绩一般。上周学校将学生按学习成绩分类,为调皮、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戴上绿领巾,一个班约一半孩子戴绿领巾上学。班主任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学生们很纠结,觉得绿领巾不好看不想戴,可是不戴的话会遭到老师批评。奎奎的母亲非常气愤地找到学校讨说法,可得到的回答却的:“这是教育的一种激励方式,没有什么不妥的。”

冷暴力之二:“差生” 被安排在教室外考试

2011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2时许,某初中学校教学楼的第四、五层楼的楼道走廊内坐满了学生,这是初三的学生正在进行期中考试。而这些被班主任老师“请”出教室、安排在走廊内参加考试的学生,要么是学习成绩较差者,要么是调皮、不守纪律等“问题”学生。在这初冬寒冷的季节里,在如此低的温度下,一个正常成年人站在寒风中十几分钟都感觉不适,何况这些孩子。一场考试要100分钟,他们不得不在寒冷中发抖地答卷。

冷暴力之三:“逼”学生测智商

2011年8月下旬的某日,某医院儿童智测室内,一名儿童正在接受智力、智商检测。被检测者是某小学4年级的小学生阿木。阿木是个胖乎乎的小男孩,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他都是个挺听话,且学习较刻苦又认真的孩子,只是学习成绩一直上不来。为阿木学习成绩着想,一次家长会结束后,阿木的班主任很是认真地告诉阿木母亲说:“你的孩子成绩这么差,去医院查查智商有没有问题吧。”就这样,天真、活泼、健康的阿木不得不被请去检测智商。

冷暴力之四:“三色”作业本是一种关爱?

2011年十一假期刚过,某中学的同学们按学习成绩的不同,分别领到绿、黄、红三种不同颜色的作业本,以代替过去大锅饭式的统一的黄色作业本。许多学生家长认为,用颜色来区分成绩的好坏,就如同给学生都贴上了标签,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可当他们找学校要求对此做出解释时,学校的回答是:此举是为了让老师能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便在教学过程中更有侧重点,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关爱!

分析点评:

一、对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学校的戴“绿领巾”、测智商、教室外考试、“三色”作业本等行为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对此,学生及家长有两项权力可行使:

一是要求学校及教师停止侵犯并赔礼道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换句话说,在未成年人利益和教育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前者。老师“逼迫”家长给孩子测试智商行为,显然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人格尊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格平等,而学生无论学习成绩好坏,在人格等尊严上都应当是平等的,绝没有三六九等之分。至于将差生安排在寒冷的走廊外考试,更是一种侵犯人尊严的变相体罚的侮辱人格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学生及家长可依法要求学校“停止分割,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学校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造成一定损害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及教师的强制戴“绿领巾”、测智商、教室外考试、“三色”作业本等行为,严重损害学生心理健康,导致学生精神抑郁或出现精神障碍疾病,那么学生及家长不仅可以要求学校和老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让老师当面对学生赔礼道歉,还有权要求学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来赔偿其身体及精神伤害损失。对这种严重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并造成实际伤害后果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因遭受“冷暴力”而造成学生自杀或严重身体及精神伤害的,构成伤害罪、侮辱罪等犯罪标准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个别学校领导或教师实施的打骂、罚站等严重侮辱学生行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要求对其治安处罚。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冷暴力”行为就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合点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的使命在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和优良品行,让每个孩子感受到平等、尊重与快乐是教育的根本宗旨,让学生健康、快乐地掌握学习的方法、思考的逻辑、分析的本领,比单纯的分数更加重要。

“冷暴力”是老师给学生做出的最为糟糕的德育示范,反映出老师自身德育素养的缺失,以及教师德育专业化培养的缺失。教育工作者应切记: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应当树立“有教无类”、“人皆可成才”的教育理念。只有回归教育宗旨,重视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综合评价,抛弃“唯分数论”的错误导向,才能避免“绿领巾”、“红校服”“测智商”等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