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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8年1月30日,67岁的田某因高血压住进某县人民医院,1个月后,田某出院,并在该院门诊继续治疗,医生为其开了一张中药处方,其中有4味中药没有写药名,只写了数字代码,且处方上没有具体写明服用方法。田某的老伴儿到药房抓药时,药房人员看不清药名,将其中一味药误认为是马钱子,并且剂量超标。田某服用后多次出现抽搐症状,并于当年6月12日住进该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服用马钱子过量,继发性癫痫。
律师分析
“以药养医”一直是医疗机构的生存之本。为防止处方外流,许多医师开具处方时不规范使用药品代码或缩写药物名,只有医院内部人员才能看懂,这样的“天书”处方迫使患者只能从本医院药房取药,而不能从零售药店购药。但是,也给药房人员带来很多麻烦,给患者的安全带来隐患。
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违反了处方书写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对于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第33条规定:“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本案中,药房人员在看不清药名的情况下,没有找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导致拿错药,造成患者误服过量药物中毒并发生继发性癫痫。
而该县人民医院医生用数字代码开出处方,并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致使患者到药房拿药时剂量和药品都出现了错误,导致患者服用超剂量药物中毒而患继发性癫痫,该县医院理应对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提醒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一定要规范书写,不要为了省时省事而简写药物名称或代码,避免给药师和患者带来麻烦。
■ 医者视角
规范病历书写 避免医疗质量之险
病历书写能够很好地折射医疗质量,正确、规范、及时书写病历是医生的责任。然而临床工作中,病历书写不规范的类型较多,如有的医师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病历却无告知记录,问起原因时,医师回答说当时来不及写。还有当不具备出院指征的病人要求出院时,出院记录也没有说明为什么出院,也没有病人家属的签字。殊不知,这样都会对医疗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埋下隐患,引发医疗差错及事故。不仅给同一病区值班医师和上级医师了解病情和做临时性记录带来困难与不便,还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风险。因此,医疗机构要以严格的奖惩制度来规范和督导。而医生,一定要严把病历关,切莫因病历给患者和自己带来麻烦。
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形式还有:
诊疗操作后不做记录
查房时发现异常但不及时记录
患者病情变化做了处理没有记录
手术或诊疗措施发生意外后不记录
口头做了病情沟通却不在病历上记录
手术后应及时完成的记录不及时完成
患者治疗方案作了重大调整没有记录理由
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记录却超时不记录
按不同疾病病情程度应书写病程记录的次数未如实完成
诊疗措施有风险或药物可能有不良反应在口头告知后不及时记录并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