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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就业者的反歧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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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就业歧视现象相当严重――85.5%的人认为当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认为“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0.8%。其中,国家机关在就业歧视中起了“带头”作用。(据2007年5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就业歧视案例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大学生满街走,硕士生不抢手”的社会就业大环境下, 许多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标准也不断水涨船高, 不仅身高、相貌、年龄等可以成为被歧视的理由,甚至有人因为血型、星座等匪夷所思的原因被拒之门外。

事实上,不仅企事业单位奉行歧视政策,就连政府机关在公务员招考中,也存在一些歧视行为。如《公务员法》中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只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要求,但在现实招考中,往往变成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等。

如果说企业在招聘中“挑三拣四”的奉行歧视政策是为了私利的话,那么,本来就属于“公家”的政府机关招聘时依然戴着“有色镜”,就不得不让人气愤了。在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大环境下,作为政府部门,仍奉行歧视政策无疑是消极的。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政府是就业政策的制订者、监督者,只有身体力行,才能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如果连政府公务员招聘中都存在歧视现象,无疑会为企业和其他用人机构树立一个恶劣示范,而更多的普通人群会因此被剥夺从政报国、服务社会的权利。

在国外,就业歧视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美国1967年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这部法律在1978年经国会修改后,将年龄保护提高至70岁,而对联邦政府雇员的年龄保护则没有设定上限。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将年龄歧视法的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在招聘广告上指明拒绝招聘“成熟的求职者”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反就业歧视,我们要加强立法。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并学习国外,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实行针对就业歧视的惩罚性赔偿,让就业歧视行为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

但是仅有法律是不够的,保障就业平等,归根到底还是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许多人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关于就业歧视的诉讼,但相对于普遍存在的类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可谓微乎其微。

权利意识的薄弱使社会的弱者失去自我救济的能力,而维权机制是无法在维权意识缺席的情况下自动发挥作用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就业歧视的问题,还是要立足于每个人“认真的对待权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