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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厄特马斯”法案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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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任何较为成熟的社会形态,必定都是经过了混沌现实的洗礼。正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之前的美国,法律责任问题远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规范,经济社会中处处也充斥着责任模糊不清、审判一句不明的状况。由此而来的尔虞我诈层出不穷,经济震荡时不时还会由此发生,本应作为经济社会重要监督者注册会计师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发生在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期的“厄特马斯法案,无疑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法律责任范围内确立了明确的标杆,时至今日仍对我国的注会行业发生着重大影响。本文从震惊美国的“厄特马斯”法案展开,进一步分析总结美国注册会计师业及法律界对此次震荡进行的反应和补救措施,以此为鉴对我国今日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启示。

关键词 法律责任;厄特马斯法案; 注册会计师;第三者法律责任

The inquiry of the legal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classic case“Ultramares”

YUAN XiaoLiang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Accounting Department YanTai 264005)

【Abstract】Before the 1930s in America, the problem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all walks of life isn’t as normative as what we thought. However, the Ultramares Case undoubtly set a definite standard in the auditing community,which till now deeply effect the auditing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The Legal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The Ultramares Case; Certificate Public Accountant;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引言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经济红热动荡, “美国的商界既成了事业成功者们的精彩世界,也成了骗子们粉墨登场的表演舞台”。因为缺乏足够的相关监督管理意识与机构,法律责任的漏洞一时间成了骗子们争相光顾的乐园。

“厄特马斯”法案

——美国第一例与第三者责任有关的审计案例

1924年3月,斯特公司向厄特马斯公司贷款10万美元。厄特马斯公司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并审计,以决定是否同意。在此之前,斯特公司请聘当时著名的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查证公司1923年的资产负债表。根据报告,厄特马斯公司批准了贷款,随后又向其发放了两笔总计6.5万美元的贷款。斯特公司还以同样的手法从其他银行取得款项30多万美元。

然而斯特公司在1925年1月就宣告破产了。法院证词指出斯特公司早已已经资不抵债,是斯特公司的一名会计以虚构公司巨额账目隐瞒了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而虚构结果显示当时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还有100万美元。

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厄特马斯以事务所麻痹大意并涉嫌欺诈为由了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这无疑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因为在当时“一方只有与另一方有明确的合约关系时,才能向另一方追索由于它的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而厄特马斯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没有合约关系。

由于不能证明故意欺诈,陪审团撤销了对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欺诈罪的指控,仅判决其过失。但负责此案的法官依据当时的规定,将过失判决也予以否决了。

关键还是在于责任问题。没有直接合约关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该对第三方信息使用者负有责任?终审法官杰明·卡道佐认为,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在不知第三方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发放贷款依据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卡道佐法官又对此案的作了严厉的批评。

“厄特马斯”法案与法律责任的探究

在法官对厄特马斯公司一案作出裁决后,注册会计师对使用财务报表的第三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开始逐渐扩大:首先是在厄特马斯公司案件后,于1933年颁布的《1933年证券法》。该法案借鉴了英国的证券立法经验,又以美国各州法律为基础。“注册会计师只要犯有普通过失,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证券原始购买人)只需证明他遭受了损失并且说明审计报告令人误解,其他举证责任,如是否存在过错、投资者的损失与审计报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4]增强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1965年,美国立法部门出台了一套法律摘要,该摘要在法律裁决时曾被多次援引,即《民事侵权行为案重述》;1983年的罗斯布鲁斯法案超越了界限,指出不管是可合理预见的,还是普通的财务报表第三使用者,都有对损失向失职的审计人员进行追索的权利。

另外,《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代替以往的连带责任规则,对损失赔偿上限确定方法也做了改变。

2002年,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审计独立性的强化、处罚措施的细化、刑事责任的加重和诉讼时效的延长等不同角度,加重了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可以看出,美国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经历了从证券法到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法律规则由粗略到细化、由严厉到缓和,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法律责任有所加重这样两个阶段。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启示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壮大,注会行业成为了中国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发展和规范高度重视,提出要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但是一些问题依然存在。[6]同美国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混乱局面相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发展到了探讨研究法律责任的阵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