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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卡到底优惠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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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办卡容易退卡难

2005年8月25日,杨会燕到石家庄市一家政公司委托该公司接送上小学的女儿,工作人员告知每月以230元的价格收费,若一次交3个月的费用即可成为会员并且价格还能优惠。于是杨会燕便预付了950元现金买了一张会员消费卡。按照合同约定,该服务人员每天早6时40分到家中接,下午5时30分送到家。可到了9月中旬,家政人员每天早6时10分就来接孩子,每天晚上6时10分以后才把孩子送回家,与双方当初约定的时间相差了半个多小时。于是杨会燕找到家政公司提出应按时接送孩子,可家政公司却以中小学生上下学时间不一致为由拒绝。后来杨会燕便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剩余款项。为此,杨会燕跑了4趟家政公司仍没有解决。她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家政公司才退还了杨会燕卡上余下的800元钱。

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家政公司既然已预收了杨会燕950元现金,就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提供服务。不能因为中小学生上下学时间不统一为由而不履行约定,既然家政公司人员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那么杨会燕要求解除合同时,家政公司就应退回预付款。

相关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故事二 美容院法人变更,卡作废

在省直单位上班的王芳女士于2005年初以2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单位附近一家美容院的会员金卡。双方约定,王芳女士可持会员金卡在美容院免费做皮肤护理、美容美发等多项服务。刚开始还不错,可到第三个月时,该美容院停业了,进行整体装修。一个月后王芳再去美容院,被告知会员金卡已作废,王芳便找老板理论,老板说我是新承包的,与以前的美容院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营业执照也是新办的。王芳认为再怎么着我也是付了钱的呀,便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要求退回金卡中剩余的款。经省消协投诉站调查,原美容院已于2005年3月停业,被诉方已不复存在,消协无法履行调解职能。

点评:由于原来为王芳女士办会员金卡的美容院已于今年3月停业,已不存在,而新装修的美容院法人已换,新来的业主自己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原美容院老板没有任何的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美容院老板与前任美容院老板没有债权承继关系,因此不能为王芳的会员金卡退款,由此王芳的会员金卡只能作废。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新的经营者与前任经营者没有债权承继关系的,不能承担以前经营者欠下的债务。

故事3 办卡店无下落,总店应履行承诺

2005年2月初,白小慧在石家庄市桥西一连锁店擦鞋时,交了80元现金办理了一张会员优惠卡,店员说拿此会员优惠卡可在市内所有的10余家擦鞋连锁店享受统一优惠服务。5月底,由于城区改造,给白小慧办卡的店因拆迁不知搬到哪里了。白小慧就到了其他连锁店擦鞋,而别的店却以卡不是在我们这个店办的拒绝使用。卡上明明写着此卡在任何连锁店内均可使用,连锁店就是不承认。白小慧找到市消协投诉,要求擦鞋店退掉优惠卡。经消协与总店调解,白小慧的优惠卡可在其他连锁店使用。

点评:擦鞋店在预收了白小慧的钱款后并做出了约定,因此,必须按承诺履行。虽然给白女士办卡的店已拆迁不知去向,但这个擦鞋店是连锁机构,分店下落不明总店应承担相应承诺,也就是说白小慧可以找总店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故事4 玩具出租店搬家,退卡不应扣钱

2005年5月,杨女士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一玩具出租店花180元办了一张会员优惠卡。8月份,玩具出租店因房子合同到期而搬家了。考虑到每次借玩具乘车不便,杨女士便找到玩具出租店要求将会员卡上剩余的150元钱退掉。经营者称,退卡可以但要扣手续费,要不就别退。杨女士认为这很不合理便找消协,经消协调解,最终玩具出租店无条件退还了杨女士150元余款。

点评:玩具出租店退卡收手续费是完全不合理的。由于玩具出租店搬家,造成杨女士借玩具时不方便,店家想通过收取退卡费而妨碍杨女士退卡,这是毫无道理的。不管玩具出租店出于什么原因搬家,也就是说玩具出租店已更改了双方当时约定的条款,杨女士因此才要求退卡的。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和《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后,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其中一方更改合同条款后,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强制交易等行为。

故事5 健身卡售出概不退换,有失公平

2005年9月份,刚休完产假就上班的韦欣,想锻练一下身体减减肥,就选择了离单位较近的一家健身馆。当时韦欣办卡是看中了健身馆晚上6点至7点的健身操培训班比较适合自己,就一次了600元,办了一张会员优惠卡。按照卡上的时间约定,韦欣持卡可在每天晚6点至7点参加健身馆举办的健身操训练。11月初,韦欣发现健身馆擅自将原定时间改为下午5点至6点了,这与自己的工作时间发生冲突。她提出退卡,而健身馆以卡上明确注明此卡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卡。后来韦欣又提出将此卡转让给已经在该健身馆健身的同事,健身馆工作人员也不允许。无奈,韦欣找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健身馆同意退返剩余的服务费给韦欣。

点评:健身馆的健身卡上注明此卡售出概不退换的要约,是有失公平的格式条款。韦欣要求终止服务并退款,是因为健身馆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时间发生了变更,与原来韦欣办卡时的时间不一样了,时间的改变与韦欣的工作时间发生了冲突,自己就不能锻练身体了,那么就失去了原来办卡的目的。为此韦欣提出退卡,而健身馆以卡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是对消费者的不合理规定。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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