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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反倾销成为必然。反倾销诉讼中涉及了多学科领域的交叉。本文通过对反倾销诉讼的法律框架和会计实质的剖析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既定法律程序下会计技术方法的运用。并进一步指出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 反倾销诉讼 实体规则 程序规则 会计实质
倾销是经济活动现象,也是法学研究的课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倾销是经济活动的现象,是价格竞争的结果。而从法学角度分析,倾销的背后掩盖着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竞争的结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使反倾销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的今天,只有正确应对和合理使用反倾销,企业才能占据国际竞争优势,而这对一国国内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安全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全面认识和掌握反倾销诉讼实质对反倾销诉讼的正确应对和使用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本文就反倾销诉讼的法律框架和会计实质进行剖析,尝试对反倾销诉讼的具体应用展开探讨。
一、反倾销法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鉴于目前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的反倾销法国内法规范均是基于WTO的现行反倾销法体系即GATT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所构建,故本文以WTO《反倾销协议》为切入点,就其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予以简要分析,以此阐述反倾销诉讼中所必须把握的法律框架。
1.WTO《反倾销协议》实体规则
WTO《反倾销协议》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倾销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国内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可认为构成倾销。此外,在乌拉圭回合还讨论了低成本销售的问题,即低于平均成本的销售也可以认为构成倾销,而不必根据出口市场上的定价低于国内市场上的定价来判断。
(2)产业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因倾销行为对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和对国内产业重大损害的威胁,或是对这种产业的建立构成严重阻碍。
(3)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6款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是必须证明进口产品倾销的结果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WTO《反倾销协议》第3.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也就是说,调查机关必须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进口方境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倾销所直接造成的。
2.WTO《反倾销协议》程序规则
为了确保出口产品倾销、产业损害及其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实体性反倾销法律得以正确实施,以及有关这方面反倾销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程序性方面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反倾销发起和后续调查
由具备申诉资格的申诉方向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被认可的确凿证据,在当局确认“具备申诉资格、非口头申请、证据准确充分”这三项要件的基础上向涉诉产品出口国通报并发起调查,调查工作有义务限制在1年内完成,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后的18个月,如存在证据不充分或倾销幅度属于协议规定“最小的”(minimal)或经估算倾销产品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negligible)情况,则给予终止调查。
(2)证据的提供及审核
调查开展后,由当局将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有厉害关系的当事方,并给予充分机会让其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局提供他们认为与调查有关的全部证据。这里对涉案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主要涉及到填写反倾销调查所使用的调查表(questionnaire)的问题。然后,由当局通过到涉案成员国境内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出现有关厉害关系人不合作的特殊情况,当局均可以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定,这里的现有事实基础也叫“现有最佳材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BIA)
(3)通告和裁决解释
当局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调查事项和裁决有向相关各方通告或解释的义务,主要包括发起调查的通告、实施临时措施的公告和调查终结的通告。该过程中应充分注意需要保护的资料的保密工作。
(4)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在反倾销措施确定并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有关厉害关系人或当局可以发起对继续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实施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行政复审。复审结果确定将继续实施上述措施,反之,则立即终止。反倾销协议还规定,每个缔约方,只要其国内立法包括了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就应设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行政法院,以及制定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定,以便对与仲裁有关的各种行政行为和行政复审结论等事项及时进行审查,这不但有利于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也为受到反倾销诉讼的有关厉害关系人请求进口国提供司法救济确立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二、反倾销诉讼中法学与会计学的学术交叉
从上述具体描述中可见,WTO《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中大量环节都与会计应用密切相关,事实证明,反倾销诉讼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中存在大量的法学与会计学的学术交叉,下面,本文将仍以WTO《反倾销协议》为基准,从以下两方面阐述反倾销诉讼中法学与会计学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
1.反倾销诉讼实体规则中法学与会计学的学术交叉
(1)倾销的确定环节
从上述WTO《反倾销协议》实体规则之倾销的确定环节来看,确定倾销的存在要涉及出口价格及正常价值,且要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而低的幅度越大,倾销幅度就越大,反之亦然。由此可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是判断倾销存在的关键。
①出口价格的确定环节
关于出口价格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方法,但因为出口价格要受到WTO海关估价的约束,一般也比较容易得到确认。《反倾销协议》对此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即出口价格指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但是,就像正常价格的某些情况,协议认为这样的交易价格有时候可能不适用与比较。对一给定产品来说可能没有出口价格,比如在出易是内部转移或易货交易互换产品的情况下。并且,出口商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的交易价格可能是不可信的,因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间有某种关系或某种补偿性安排。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易价格可能不是双方保持安全距离的市场价格,而是可能为了某种目的,例如税收、受到操纵。协议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为比较的目的需要一种可选择的确定适当的出口价格的方法。这就是“构成出口价格”,其计算的基础是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买主,或没有作为进口品转售,主管机构可以确定一个合理基础计算出口价格。这里“构成出口价格”的确定需要通过会计手段来实现。
②正常价值的确定环节
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中确定的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如何准确的确定正常价值至关重要。《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至第3款规定了正常价值的三种基本确定方法:
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即被申诉的倾销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调查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实际被支付的或被约定支付的价格。在实践使用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第一、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具有代表性,在时间上要与出口价格相对应;第二、这种价格是正常贸易所规定的价格。
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如果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中,没有该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国内市场销售量太小,或由于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采用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来进行比较时,则采用出口国向某一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最高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采用这种方法要满足以下条件:产品为相同或相似产品,选择的第三国应为进口相同或相似产品数量最大的国家,且向第三国的出易为正常贸易。
结构价格。如果上述两种方法不能适用,则可以选择产品的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结构价格是基于被调查产品的一定事实推算出来的价格,是通过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折旧、能耗和劳动力等)加上合理金额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的。
在这一环节,协议从法律约束角度具体规定了正常价值确定基本方法的适用规则,而在具体方法选用的确定过程中大量涉及到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会计相关知识的运用,特别是结构价格中其构成要素:生产成本;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合理利润等的确定,无一不需用到会计信息的提供。
(2)产业损害的确定环节
从损害确定的法律依据来看,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的实质性阻碍,三者只要存在其一,即可认定损害的确立。
《反倾销协议》规定,确定损害的存在应建立在确实的根据上,这需要对两个方面进行客观调查:一是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者造成的影响。这里所说的影响是负面的,负面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即为损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业受到的影响应该是动态的,因此这里需要在法学领域,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来进行界定。
而在要件的确认环节,WTO《反倾销协议》第3.4条规定,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当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以上所提及的相关指标多数需要从企业的会计信息中来寻求提供,由此可见,产业损害的确定环节也与会计知识密切相关。
(3)因果关系的认定环节
因果关系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反倾销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商法的因果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上,存在着事实的因果关系和法律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规定是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客观依据,它既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一种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反倾销法所要求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因果关系,两者是统一的。其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反倾销法上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则是反倾销法上因果关系的本质。WTO《反倾销协议》对认定因果关系所规定的标准是:在某种程度上,如果可以证明在统一时间内,倾销产品的数量增长、价格下跌,而国内产业正在遭受损害,则一般可以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为了保证公开、适当、非歧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必须建立在对所有已知因素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于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任何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都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保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性。从以上规定可知,在立法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程度;二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性。而真实性的推断,《反倾销协议》第3.5条指出“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生产率。”从上述规定可见,倾销与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也需要通过经济或会计数据来加以分析和证明,这进一步说明了反倾销诉讼实体规则中法学与会计学的紧密结合,两者在实体规则中存在大量学术交叉环节,需要跨学科进行研究。
2.反倾销诉讼程序规则中法学与会计学的学术交叉
从前述反倾销诉讼程序规则的介绍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知,不论是调查机关还是各方当事人,都需要从会计师那里寻求帮助,尤其是涉及证据提供环节,更需要从法学与会计学的双重角度进行处理。下面以证据的提供及审核环节为例进行分析。
调查当局主要通过发放调查表来收集相关证据,被调查人在填写调查表时往往依据其所在国采用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关数据的处理。而WTO《反倾销协议》作为WTO多边协议之一,各国的反倾销法的立法在不与该协议的原则相背离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内颁布相关法规,无需与WTO的《反倾销协议》完全一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反倾销立法的行列,而不同法系国家对证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以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激烈的美国和欧盟为例。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计算成本时,原则上应当尊重被调查国的会计准则,只要被调查人的账簿符合该国的GAAP(公认会计准则),而且合理地反映了生产商品的成本,成本方法和分配也是可以被依赖的,而且是历史上一直使用的,就应当使用被调查人账簿上的会计数据。但是,同时法律又认为,各国都有自己的一套GAAP,这些准则制定机构各异,一份符合GAAP的账簿应当反映成本的经济真实,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例如,在GAAP是税收导向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将采购设备的价款费用化,而不是在设备的使用年限内将其成本折旧,此时,美国调查当局就会认为GAAP没有合适地反映与产品相关的成本,不会考虑按照GAAP提供的成本作为证据。可见,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并未将是否遵循GAAP作为被调查人成本数据可采性的唯一标准。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被调查人的成本,才是调查机构认定被调查人成本数据的真正标准。
而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欧盟成员国,其反倾销法对于被调查国GAAP的态度与美国则显著不同。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会计记录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录合理地反映了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就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欧盟也并不总是完全采用被调查人的成本数据,其法律上的理由一般不像美国那样是基于对GAAP的非难。
由此可见,各国依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制定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对证据的可采性判定依据不同,而被诉方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依据也直接影响到诉讼证据是否被顺利采纳,因此,在具体反倾销诉讼案例中必须全面而深入地掌握相关法律和会计知识,才能在诉讼过程中取得胜算。
三、结论:反倾销诉讼是既定法律程序下会计技术方法的运用
综上所述,反倾销诉讼不论在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中都大量存在法学与会计学知识的学术交叉。在反倾销的法律框架下,判定倾销是否存在环节中究竟哪些项目、哪些费用应该加入计算,哪些不应该加入计算?国与国之间由于生产和销售条件的差别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应该怎样进行调节,等等,无一不用到会计技术方法的处理。会计信息对倾销是否存在提出了事实依据;对倾销幅度及损害提出了数量依据;对倾销仲裁提出了征税依据……。因此,可以认为,反倾销诉讼是既定法律程序下会计技术方法的运用。
反倾销诉讼的法律框架及会计实质特性决定了在处理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法律和会计两方面的支持,而近期在国际上快速兴起特别是在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的法务会计,作为法学和会计学的交叉学科,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期待法务会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应对和使用反倾销诉讼做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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