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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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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了系统地论述,以便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有所不同,产生差异的主要是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所得税税法则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现将这种差异,也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述如下: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1.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账面价值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例】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地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200万元,其他费用400万元。年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

(1) 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5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银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100

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摊销:

借:制造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某公司的税务处理: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金额:

(1)当年税前扣除金额=100×(1+50%)+(1000×150%/10)=300(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费用:

(2)加计扣除的费用=100×50%+1000÷10×50%=100(万元)

从本例的账务处理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00万元)不体现在账簿上,也就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才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未来10年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二者之间产生的5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视为一项资产,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企业所得税法》2008,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 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