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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利用了银行信用来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与托收和汇付相比更能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被广泛地应用在国际贸易之中,但是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出口商由于单证不符点而被拒付的情况。本文首先从分析不符点产生的原因入手,进而列举了部分单据中常见的不符点,最后提出了出口商如何处理由于不符点造成的拒付,以便出口商尽量降低不符点率,在面临拒付的情况下妥善应变。
关键词:信用证;不符点;产生原因;处理
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2-69 -02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包装、支付、运输、保险等都是交易双方关心的重要问题,而其中支付条件的选择却是双方能否达成交易以及最终能否顺利完成交易的关键所在。因为买卖双方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很难同时进行,这就导致了一方如果违背信用就会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汇付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很好地利用了银行信用来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所以,长期以来信用证都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就是说,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出口商提供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开证银行保证付款。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一方面开证银行凭单付款,另一方面出口商凭单交货,而且这当中的单据必须和信用证“严格相符”, 如果出口方所交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也就是出现了“不符点”,开证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据中国国际商会统计,我国出口贸易中首次交单不符点率达到70%,这也成为了制约信用证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不符点产生的原因
(一)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未能认真审核并要求修改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开证行在进口商的申请下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首先检查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然后,还要审核信用证本身的条款是否存在缺陷,出口商能否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如果发现信用证不能接受或某些条款不能接受,则可以拒绝接受或要求修改信用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用证的修改需要增加费用和时间,进口商经常不愿意接受,特别是在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出口商为了能顺利完成交易,往往就被迫接受一些无法完成的条款,这样就很容易在交单时产生不符点。例如,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出口商所在地,若信用证将到期地点写成开证银行所在地,出口商应该要求对方修改。如果不改的话,不仅使信用证实际的有效期缩短,还会增加单据不能及时送达开证银行的风险。
(二)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未能认真制单并在交单前仔细审单
国际间的货物买卖,通常要经过成交、备货、出运和收汇四个阶段。当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履行合同时,无论是出口企业内部各部门,还是与外部各方面的联系;无论是货物的托运、交付,还是货款的结算,都是通过单证的制作和流转来进行的。一方面单证始终贯穿于整个交易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每项工作的进行又会决定单证的质量。在每份单证制作时都应按照“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进行,并且在交单议付前还要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核。因此,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高素质的单证工作人员才能保证单证制作的质量,从而保证出口商的顺利收汇。
二、主要单据中常见的不符点
(一)商业发票中常见的不符点
商业发票简称为发票,它是在发货时,出口方对进口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以及对整个交易和装运货物的总体说明。出口方凭此向进口方索取货款,它全面反映合同内容,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要在内容上与它一致。首先,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应与信用证上的完全一致,多字、缺字均构成不符点。其次,发票的金额应该与汇票金额相符,否则即构成不符点。如果有溢装情形,应该将溢装的那部分另外制作发票进行托收。当然除了这两个重要项目以外,发票上的其他内容诸如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的单价,唛头,发票的日期以及出票人的签章等都应与信用证相符。
(二)海运提单中常见的不符点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它是出口结算中重要的单据之一,所以必须严格对待。首先,由于提单的每一份正本都是物权凭证,所以为了货物的安全,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必须是全套(一般是三份正本),如果出口商提供的提单有缺失,那必然构成不符点。其次,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一般不会接受不清洁提单,因此,如果由于货物外包装有污损并且船长在提单上进行了批注,那就构成了不符点。另外,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船日期,否则就会构成延期装运,而被视为严重不符点。最后,提单中的装运港、目的港、收货人、被通知人、分批装运、转运、唛头、承运人(或其)签章都应该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三)海运保险单中常见的不符点
海运保险单简称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表示已经承诺保险责任而出具的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的主要依据。保险单中常见的不符点有:首先,没有保足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险种。例如,信用证要求投保PICC的CIC条款的水渍险和淡水雨淋险,而出口商仅投保了水渍险。其次,没有按照规定的保险加成投保。例如,信用证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而出口商是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另外,保险单的生效日期迟于提单日期属于严重不符点。例如,提单日期是9月1日,但保险单自9月3日起才生效,货物如果在9月1日、9月2日这两天遭遇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偿,从而给被保险人造成重大损失。
(四)汇票中常见的不符点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汇票一般是由出口商签发的要求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议付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属于资金单据,其中所列的金额是汇票的核心内容,根据《UCP》600的规定,汇票金额应与信用证金额一致,不能够超过信用证金额(溢开)也不能少于信用证金额(短开),并且汇票金额尽量与信用证成比例。例如销售1000台机床,总计10000美元,可以分批装运但没有列出单价,第一批装运500台,开出了6000美元的汇票,开证行就会认为数量与金额不成比例而造成不符点。另外,汇票的日期应该在提单之后的,但又不能够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例如,提单的日期是8月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30日,交单期是装运日后的15天(即8月16日),如果汇票的日期是8月18日,这就会造成不符点了。最后,汇票中相关当事人的名称,汇票签发的地点都应该与信用证相符。
三、单证不符点的处理办法
当出口商收到银行发来的不符点拒付通知时,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对待:
(一)轻微的不符点,且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救
例如商业发票上计算错误、提单没有按要求背书、汇票金额大小写有误、发票的份数提供不足等,可以由出口商自行更正的不符点,应该在收到拒付通知后,迅速更正、或者补足所缺单据份数寄送开证银行。但是,一定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之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改单以后应以最迅速的方法将所有改好的单据寄送出去;其次,在发货和交单时应将时间尽量提前,以便于如果发生轻微不符时有相对充足的时间。
(二)轻微的不符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救
同样是第一种情况,但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之内将改好的单据寄达银行时。出口商可以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协商,在不影响进口商利益的前提下,只要进口商同意付款,开证行一般也会同意付款,因为开证行拒付的主要原因,就是担心付款以后进口人以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现在进口人愿意接受不符点,开证行的利益不会受损,自然不会拒付了。
(三)严重的不符点,且开证行和进口商拒付
例如,保险单的生效日期迟于提单日期、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船日期、提单分数不全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开证行和进口商遭受实际损失,开证行和进口商均会拒付。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可以委托开证行将所交单据用于托收,当然是否能收到货款,就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了。
(四)严重的不符点,且托收也无法收到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与进口商洽谈,借以了解问题所在。通常进口商拒付的动机是要求出口商给予一定幅度的降价。如果进口商开出的价格,在可接受范围内,出口商可以降价;如果进口商要求的降价幅度难以承受,出口商可以考虑重新寻找其它买主。
参考文献:
[1]余心之,徐美荣.新编外贸单证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米兰.信用证制单过程中单证不符的处理方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
作者简介:
葛静茹,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