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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见死不救,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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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一有病就想到医生,但如果医生见死不救了呢

9月9日,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会,发言人邓海华针对媒体报导的“精神病患者医院自缢,值班医生路过却见死不救”事件作出回应:根据从辽宁省卫生厅、沈阳市卫生局了解的情况,该“值班医生”实为沈阳阜康中西医结合医院聘用看护精神病患者的一个护工,并且这个护工在打卡的时候确实没看到那位自缢的女病人。

虽然该案当事人不是医生,也非“见”死不救,但那个视频已经切中观者的心。视频里,穿着白大褂、医生模样的男人数次经过自缢病人房前,距离不足两米,眼睛也停留过,但他按下打卡记录的手印后就离开了。最后,病人自杀身亡。

其实,见死不救不止一种。

2010年12月31日,河南一位老太遭遇车祸,街边有人拨打120求救后,河南省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及时出诊,但发现受害人伤情严重且是无主病人时,便冒充病人家属再次拨打急救电话,把老太太转移到了鹤壁市京立医院。

2009年11月3日,南京婴儿徐宝宝因高烧、眼眶部肿胀等进入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其病情恶化过程中,家属几次向值班医生反映病情,但由于医生忙“偷菜”、睡觉等,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徐宝宝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死亡。

当跳出案件本身思考时,这个问题不禁让人背后一凉:从来一有病就想到医生,但如果医生见死不救了呢?

医生为什么见死不救

医者,本仁心仁术。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医生不救病人的情况?

山东省聊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孔繁军认为,首先医生是不是见“死”不救要分清楚,并不是所有的疾病医生都必须见到病人即马上诊治,而且医疗行为有一定的风险,更不能病人一死亡即推定为医生的过错。

但他也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医生不愿意收治病重且无主的病人,而这与现在医患关系的对立有关。1998年,国务院成立医改领导小组,将公费医疗制度转为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全包转向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此举产生的后果是,医院要自己养自己,医生就得向患者开刀,这从客观上造成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对立,同时也使医生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患者。”孔繁军说。

同时,医院的内部管理制度也出了错。孔繁军认为,现在医院从各个方面降低自己的成本,包括压缩编制,基层医院的护士常常要白班和夜班连着值,而且往往只有一个人,在这样的工作强度、精神压力之下难免出错。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则分析,医生的不救助行为背后是医院的财务来源问题。“现在,几乎每家医院都有呆账、坏账,”王岳说,“医院对病人给予救治,但是病人治愈后没有钱还给医院,而政府对这方面的补贴又无法填补医院的财务空缺,于是医院不愿意再接受给不起治病钱的病人。”

但是,政府的补贴并不是唯一出路。王岳说,“我国的医院对财务来源的管道的理解,都认为没钱了就找政府要。其实,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公共卫生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而医院是最大的接受社会捐赠的单位。”

也就是说,医院可通过社会募集这种方式获得资金来源。在国外,很多医院的运行就是以社会的慈善捐助来维持的。

而我国也并不是没有开通这样的社会募集的管道。2007年,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对医院接受社会募集的主体、程序、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都做了明确定。

“但是,现实中医院却向药厂募集资金了。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用苹果皮做板蓝根的事了。药厂不得不使劲压低成本――来支付医院不断提出的回扣。”王岳说。

不作为杀人?

在医生见死不救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应将这种行为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医生的不救治行为导致病人的死亡,医生应该为其行为负法律责任。

在刑法上,危害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它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顾名思义,即行为人积极地去做某些行为,如杀人放火。“不作为”则指行为人不做某种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履行某种特定的法定义务而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例如,父母遗弃自己刚出生的孩子,这种不抚养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作为”毕竟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在实践中人们的“不作为”一般并不一定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通说认为,只有当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时才能认为构成犯罪。

对于医生的“见死不救”,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医生对病人的救治负有责任和义务,医生若违反了医学范和职业操守应负一定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但是在实践中,对医生科以刑事责任,一般是针对医生的渎职行为,也就是以医疗事故罪归责,很少上升到不作为杀人的程度。”

“因为,毕竟病人的死亡还是因为病人生病发生的,医生的不救治与作为之罪的将病人砍死、打死有本质区别。这时医生的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的作为之间没有相当性,不能定其故意杀人罪。”阮齐林分析道。

医疗事故罪定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阮齐林分析,该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条款,它可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既指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生操作失当而导致严重后果,也指医生的不救助行为。如果因为医生的不救助导致病人死亡,而该病人明明只要得到及时治疗即可脱离危险的,可以依医疗事故罪追究该医生的刑事责任。

医生能“见死不救”吗

实际上,医生与病人之间并不只是一个愿医一个愿治的就诊合同关系。医生基于其自身的职务,他对病人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王岳说,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法要求医生在遇到急危患者时必须实施救助,医生不能见死不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则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而我国第一部范医师执业行为的法律,医师的根本大法《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它们都是义务性定,并且,《执业医师法》定了不实施救助的后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岳认为,医生对急危患者必须救助,但同时,医者非神,医生也会出错,并不能一出错就一棍子打死,要严格区分医生的过错。

医生的过错从主观意图上来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一种是故意;过失又可分技术性过失和责任性过失。

“技术性过失,说白了,就是医生竭尽全力,弄得满头大汗仍出错了,而责任性过失则是由于医生没有尽到一般的医者的义务、没有责任心而出现的错误。”王岳解释。

对于技术性过失,王岳主张以民事赔偿为主,对于责任性过失和故意,则可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8月28日,台湾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台大)发生台湾移植医学史上最大的医疗疏失,院方误将一名艾滋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给5名病患。其实,在邱志明(化名)母亲通过台大捐赠他的器官时,台大确实对其进行检验,并且检验报告出来后,医检师第一时间拨打电话告知器官捐赠移植小组的协调师:“血液检测艾滋病的结果是reactive(阳性)”。

但是,协调师记录下来的却是“non-reactive(阴性)”。但因为移植时间紧迫,移植团队也没有等到看到检验报告电子版即实施手术,最后,五名患者接受了邱志明捐献的器官,手术后台大查询了报告才发现,该捐献者患有艾滋病。

已经迟了。据台大感染科主治医师洪健清说,受赠者感染的可能性很高,但目前无法确认受赠者是否感染,要进行分子检测,一到两个月后才有答案,后续可能还需追踪至半年,才能确认受赠者是否脱离感染风险。

“台大的这起事故就可以称为责任性过失,因为医生违背了器官移植的基本范。”王岳分析,“这是基本的常识性错误。”

手术中移植团队其实并不知道该捐赠器官为艾滋病病毒携带器官,从主观上来说是责任性过失。如果主观心理是明知危险会发生,但仍然放纵危险的发生,那就是“故意”。

8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起火时一名接受截肢的全身麻醉病人正在进行手术,而当时手术室内有至少6名医护人员在场,可他们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留下了手术台上的病人。最终,该病人因火灾死亡。

谈起这个案件时王岳十分痛心,他分析说,“医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消防人员等都属于特定职责人员,在突发事件中必须最大限度地履行职责,如果火灾一发生他们就弃病人而逃,我认为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