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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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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绝大多数劳动者都会面临加班工资的问题。关于加班工资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其计算基数。本文对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三种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坚持将工作时间作为工资决定的基础”“以不低于《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范围作为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建议,期望对解决目前有诸多争议的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纠纷有所帮助。

关键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综合计算工时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大量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纠纷占据很大比例,加班工资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并将成为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重点与难点。①而加班工资纠纷案件中,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没有做出清楚、明确的规定。而只要能够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能游刃有余地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纠纷对症下药。

二、文献综述

现有文献中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论述并不少,如曹燕的《加班工资计算法律问题研究》、朱剑宇的《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计算》。但是,这样的研究,不够全面,无法充分解释丰富多彩的薪酬制度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问题。

现有研究缺乏关于三种不同工时制的分类,更缺乏专门针对三种不同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讨论。

三、相关概念说明

1.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工资。

2.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②

四、研究内容

一般意义上的加班区分为加点和加班。前者是指在每日法定标准工时之外进行工作,后者则指在法定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③

我国共有三种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下就分别探讨一下三种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

1.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限定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将其解释为: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体现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是国家做出重大经济决策的基础。如果按照远小于该范围的工资构成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将导致劳动者加班所得工资远低于社会的合理水平,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明显剥削。

2.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不定时工时制最常见的形式是计件工资制度。以下主要论述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问题。

计件工资是指根据职工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主要就体现在计件单价问题上。

计件单价,是指生产某一单位产品或完成某一单位工作的应得工资。计件单价大多是由用人单位自己确定,工会或者劳动者基本不可能参与计件工资的形成与变动。

应通过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来确定计件单价,在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比较困难的情形下,应当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的途径确立计件单价,这样才能确保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压低计件单价。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这种工时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可以周、月、季、年计,但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小结与建议

在标准工时制下,应当坚持将工作时间作为工资决定的基础,以不低于《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范围作为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要处理好计件工资制中计件单价的问题,并且要充分尊重、保护劳动者和工会在与资方谈判时的话语权。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要保证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比例来计算加班工资。

注释:

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班工资纠纷审理的专项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09(10),第64-69页。

②朱剑宇 《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计算》[J]《中国社会保障》 2011(08)。

③曹燕,《加班工资计算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 2013(01)。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专项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09(10):64-69.

[2]曹燕.加班工资计算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13(01).

[3]朱剑宇.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计算[J].中国社会保障,2011(08).

[4]加班工资如何算:计时还是计件[J].管理@人,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