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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国内知识产权侵权官司中前所未有的判决”,使云南的一家啤酒企业面临灭顶之灾,而给这家上市企业频频制造“麻烦”的,竟是山东的一位个体户――
“如果法院最终执行现在的判决,那么,红河光明遭受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1000万元,我们怎么去承担?更重要的是,我们怎么又侵权了?”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河)的董事会秘书徐晖一提到刚刚收到的判决,就气上心来。
第二次当被告
徐晖提到的判决,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的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和)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云南红河的一审判决。佛山中院判令云南红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红河红啤酒”,并在判决生效10天之内向济南红河和山东泰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
状告云南红河的济南红河老板叫林辉,是一位个体户。2001年,他第一次云南红河,原因是他于2000年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从“大兴安岭北神气保健品有限公司”获得了注册商标“红河”的商标权人,而当时云南红河正在生产以“红河”为名号的系列啤酒。
2003年10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云南红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红河’两字作为商品名称……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转用权”,判令云南红河赔偿济南红河的老板林辉50万元。
因为云南红河一直认为他们在“红河”商标的申请和注册问题上,受到了国家商标审核部门的不公平待遇,他们曾拒绝依照济南中院的判决赔偿林辉,后来是济南中院在云南红河被冻结的存款上强制划走了赔偿款。
卷入“红河”商标的侵权纠纷后,云南红河放弃使用“红河”商标,转而使用“红河红”商标。为得到并保护“红河红”商标的专用权,云南红河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红”商标,国家商标局对“红河红”进行了初步评审, 并于2002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红河”商标的持有人林辉认为“红河红”与“红河”相似,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对林辉提出的异议,国家商标局至今没有向云南红河作出采纳与否的通告,也一直没有向云南红河颁发商标证。云南红河认为,在“红河红”商标的争议未有定论之前,他们可以合法使用“红河红”字样作为啤酒的外观瓶帖。所以从2002年到2004年,他们都坚持使用“红河红”作为啤酒瓶帖。
2004年3月19日,林辉再次在广东佛山云南红河,诉称“红河红”商标侵犯了“红河”商标, 提出1000万元的赔偿。与前一次不同的是,这次的“原告”多出了一个叫做“山东泰和”的公司。据称,济南红河与山东泰和已于2002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济南红河许可山东泰和啤酒商品上使用“红河”商标。
“红河红”侵权“红河”?
在诉讼过程中,济南红河和山东泰和总结出“红河红”侵权“红河”的三个理由:一是“红河红”与“红河”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二是云南红河使用“红河红”商标包装的商品是啤酒;三是云南红河就“红河红”在商品上的使用和宣传,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济南红河认为,云南红河的侵权行为“由来已久”。林辉表示,云南红河第一次败诉后,在产品上将“红河”改为标注“红河红”,“进一步侵犯济南红河的权利”。云南红河是“不公平利用注册商标为自己谋取非法利润,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云南红河的商品来源于济南红河,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济南红河的合法利益……”
济南红河与山东泰和不仅向云南红河提出1000万元的巨额赔偿,还要求云南红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红河红”系列啤酒,在《人民日报》和《中国证券报》上赔礼道歉。
云南红河对此提出反驳说,2002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云南红河颁发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专利证书外观设计名称为:瓶帖(红河红啤酒),专利权人为云南红河。所以云南红河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云南红河于2001年7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红河红”商标,申请商标号为第1956111号,使用商品为啤酒、饮料类。2002年8月28日,国家商标局对“红河红”商标进行了公告。商标局的初步评审和公告,说明“红河红”商标并不与“红河”商标相同或近似。云南红河使用“红河红”商标,是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济南红河主张“红河红”与“红河”相同或相似,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撤销云南红河注册商标的决定。
佛山法院认为,云南红河使用的“红河红”商标与济南红河注册的“红河”产品门类都是啤酒饮料类,属于同一种商品。而云南红河的啤酒产品上行楷体的“红河红”与济南红河商标上行楷体的“红河”文字非常相似,所以云南红河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依照法律,济南红河的“红河”商标在云南红河生产“红河红”啤酒之前就已经注册,应受到保护。
对于云南红河提出的“云南红河是‘红河红’商标注册人”的问题,法院对此进行了否定,法院表示,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并以商标注册证为凭,但云南红河申请的“红河红”商标虽然已被初步评审并进行公告,但云南红河一直没有向法院提供“红河红”的商标注册证。
佛山法院认为,云南红河在对“红河红”进行产品宣传上,也严重侵犯了“红河”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济南红河和山东泰和提出的1000万元赔偿,佛山法院以云南红河拒绝法官查看财务报表为由,用云南红河在2002年和2004年在股市上公布的年度报告数据,来推算云南红河“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认为“济南红河主张的赔偿金额处于合理范围之内,基本与云南红河的侵权获利相当”,所以确定云南红河赔偿济南红河和山东泰和1000万元。
云南红河“有苦说不出”
1994年,云南红河向开远市工商局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和饮料类产品注册“红河”商标,却遭到了拒绝。工商局认为,按照1993年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之后,云南红河为其啤酒和饮料产品注册了“滇泉”商标。为了表明该公司产品的产地和地名特征,云南红河才在“滇泉”牌啤酒的商标中冠上了“红河”二字。
地处云南红河州的云南红河未能注册到“红河”商标,但地处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却用“红河”注册了啤酒、饮料类商标。之后,该保健品公司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这一过程,为以后的“红河”商标之争埋下祸根。
2005年10月13日,记者直赴开远,对云南红河进行了实地采访。
云南红河的厂区不小,但里面的人并不多,显得有点冷清,只有啤酒生产车间里轰鸣的机器,制造着有限的热闹。据工作人员介绍,车间里的两条啤酒生产线,均是从德国进口的,“在全云南省也算是比较先进的”。
云南红河于1999年上市,在啤酒领域,他们先后推出了光明、滇泉、红河、红河红、红火等品牌,并全力打造省内外销售网络。有一段时间,红河啤酒曾经是昆明众多消费者的最爱,在昆明“红”得不得了。
可悲的是,身处边陲小城的云南红河几乎没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光明”是他们付费使用的上海商标,“红河”与“红河红”是他们曾经申请,却一直没有得到批复的商标,只有在“滇泉”和“红火”这两个商标上,他们才可以使用得理直气壮一些。
两次官司失利,云南红河认为他们“吃了‘红河’商标的大亏”。判决下达后,云南红河的有关人士“气得吐血”,“有苦说不出”。消息在股市上传开后,很多股民打电话来询问情况。“如果照现在的判决执行,云南红河遭遇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一名云南红河的工作人员这样说,“一个上市公司就这样被一个小个体户搬倒了,可能成为历史的笑柄。”
现在,云南红河已经提起上诉,准备“与林辉抗争到底,维护真理和正义的尊严”。他们坚持认为,一审法院1000万元的判决存在问题,他们准备在二审法院开庭时,抛出以前没有出示过的“重要证据”。
云南红河商标侵权案在云南当地引起很大关注。一些企业界、法律界人士在对云南红河在“红河”商标上的失利表示遗憾的同时,也提醒云南境内企业,云南有很多好的地名,是云南的无形资产,但被外省、甚至外国人抢注了域名或者商标。云南企业应以云南红河为戒,提高商标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