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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你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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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和意义?对于企业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又有哪些影响呢?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几点变化,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2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继《商标法》修订(2001年12月1日实施生效)以来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兑现我国入世庄严承诺、与世贸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那么,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和意义?对于企业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又有哪些影响呢?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几点变化,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明天你可能就是百万富翁:新《商标法》规定中国自然人亦可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对于企业而言可谓举足轻重。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据美国相关杂志报道,“可口可乐”商标价值240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300亿美元。别看小小的一枚商标,价值不菲。然而,我国《商标法》修订以前,中国自然人并不能成为这一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修订后的《商标法》向中国自然人打开了这扇知识产权的大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抓住时机,平凡的你可能就是明天的百万富翁!

孔乙己像闪亮登场:新《商标法》规定立体标志可作为商标注册

提到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不禁让人想起他悠闲地吃着茴香豆、喝着绍兴黄酒的模样。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不久,南京咸亨酒店前的孔乙己便闪亮登场,其作为商标已正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这是中国首批立体商标像。《商标法》修订以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仅限于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平面标志。而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修订后扩大了商标的注册客体,更好地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商标评审机构日子“不好过”:新《商标法》加强了司法监督程序

以前,在行政机关确立和维持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如果商标当事人对商标局所作的决定或裁定不服,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只有一次救济机会,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仍不服,就只好“望标兴叹”了。因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是终局决定或裁定。而这对于保护商标当事人的权益显然是不够的,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的司法救济程序。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事宜做出的以下4类决定或裁定(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而提出复审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商标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法律对于时限的要求,切莫因忽视了时限而错过了行使诉权的机会。作为复审机构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对其决定或裁定不服,就可将其告上法庭,如今不再是他“说了就算”,这对于督促商标评审委员会合法而勤勉地行政,更好地保护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明文禁止“傍名牌”: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地模仿驰名商标,通过“傍名牌”来谋取非法利益。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明文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驰名商标给予较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保护,即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均可得到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亦可得到保护。针对当前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名称登记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欺骗或者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也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从而使驰名商标得到更有效的保护。通过修订《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合乎世贸规则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

有错想赖,没那么容易: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再想以一句“不知是注册商标”便将法律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可不那么容易。原《商标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过错”是销售者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我国目前很多商标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主观过错”举证困难。而修订后的《商标法》改变了这一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商标侵权人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只要发生侵权行为就得承担法律责任。说白了,就是有错想赖,没那么容易!

铤而走险,种下的苦果自己尝: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重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修订后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商标侵权过程中“查封”、“扣压”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物品的职权。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工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侵权人除了要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工商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罚款额度,从原来规定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下,修改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对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情形,规定了1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额。对侵权人没收侵权物品、赔偿和罚款“三管齐下”,使侵权人占不到经济便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具体操作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加强司法监督程序后,由于复审机构随时可能面临被的局面,在实践中,它便尽可能缩小受理商标申请的范围,原本应由商标评审机构承担的职责现在却变成了烫手的山芋,而《商标法》规定只有4类案件可提讼,使有些商标案件申诉无门。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完善的过程,我们期待着《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施行中逐步完善,使修订法律的初衷得到最好体现,更好地保护商标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