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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继承公证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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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继承公证所证明的主要内容着手,重点阐述了继承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几大问题,并提出了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及办理继承公证应采取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继承 公证 遗嘱 继承人 被继承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299-01

一、概述

继承是指当某个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过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自己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某个人死后,在法律上接受这份遗留财产的人被称之为继承人。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继承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死亡者在将生前所有财产能够全部交由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公证所包含的内容主要为依照法律规定与继承人特定的申请,通过法律法规来表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属于有效的、真实的、合法的一项公证行为,公证机构都要参照我国颁布的《继承法》、《婚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来完成继承公证。在民事公证中,继承公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工作,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要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所谓的调查取证将直接的涉及到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公证员所具有的准法官的角色和职能。

二、继承公证所证明的主要内容

继承公证有两种观点,即:继承公证和继承权公证。所谓“继承公证”实质上就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权公证”则是由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证明的对象不同是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还是确认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资格。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先对继承权及继承的概念进行分析,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本身是一种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法学上,继承所指的是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三、继承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几大问题

1、核实主要证据材料

公证机构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要重点核实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及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可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情况,以证明亲属关系;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有疑义的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2、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合法性问题

公证处依照继承人所提交的遗产继承申请,同时注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真实合法,这也就意味着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性,这份公证到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最集中的公证机构办理,将自身的各种信息准确的提交上去,公证处就应该验证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具有合法性,遗嘱是否真实、合法,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真实、合法等。但是在遗产公证的过程中,通常会需要一些时间去鉴定和审核证件的合法性,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给予公证书。

3、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既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还要对以下的内容做重点告知:

(1)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四、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策略

1、进行继承公证调查取证时应引入适当的视听手段

因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而需要靠证人证言或电话核实定案的继承公证案,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已发生争议但共同选择公证解决的继承公证案,如果有条件,应尽量同时采用录音、录像工具尤其是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由此才能够获取实时记录调查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为定案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证据。

2、不断强化继承公证中的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工作

在实际公证工作中,如果涉及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在外地的亲属关系时,为求方便,基本上采用的是向有关单位进行电话、传真核实的方法,此种核实有些类似传来证据,从证据可靠性方面来讲,其证明力相对较弱。所以,应积极开展公证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强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工作,由此也弥补了远程通讯方式核实不足的问题。

3、明确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和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今后出台的《公证法》中要明确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和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充分保障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活动。此外,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将“谁申请,谁举证”立为公证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办理继承公证采取的有效对策

1、确认遗嘱的检验及效力

《继承法》表明: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更具有优先权。因此,公证机构对继承公证相关程序审核时,应明确被继承人有无事先立下遗嘱或者有无确立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公证机构已经找到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进行验证,并确认其真实性,被继承人在写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有无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等。弄清楚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具备的效力,依照《继承法》相关内容,遗赠扶养协议更具有优先权。确定被继承人有立下遗赠扶养协议时,先要确定其真实性,再根据其协议具备的效力来办理公证。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已无效,那么公证机构就要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当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并且多份遗嘱里的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则应该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一律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机构还应该赋予最后一份遗嘱特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居住在其他国家的遗产继承人,如要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那么就要让国内的亲友帮助办理。但是继承人的相关信息必须要经过继承人所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之后再由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确定认证,只有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2、确认材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的审核

办理继承公证时,作为当事人,应该带着相关的证件到被继承人活着时居住地的遗产公证处提交申请,对于被继承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继承,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递交申请。如果遗产有多个继承人,需要一起递交申请的,应该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申请;如果被继承人活着时居住地与遗产所在地距离很远,处在两个或者若干个不同的公证处辖区范围内,就应该与继承人商讨,在遗产所在地的某一个公证处提交申请,遗产继承人递交申请后,将公证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连同下列文件一并上交:一是继承人的身份验证;二是被继承人所拥有的遗产的产权资格证明;三是被继承人死亡原因报告、死亡证明;四是被继承人在活着时立下了遗嘱的,应当尽快将遗嘱原件递交到公证处;五是递交公证机构要求递交的其他证件等。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会对所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参考文献

[1] 罗志刚《试论我国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年02期.

[2] 陈华《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10期.

[3] 田菁《继承公证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2010年复旦大学硕士毕业论文.